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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是南通市发布的管理办法(暂行)。

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基本信息

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简介

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保证市级各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办公设备采购规范高效、质优价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办公设备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暂定10万元。凡同一品目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工作由采购人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无特殊理由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实施分散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办公设备,范围如下: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照相机、空调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小型机、打印设备、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显示器、不间断电源(UPS)、刻录机、自助智能终端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装订机以及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四条 预算编审和资金支付管理。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编制分散采购预算,采购人自行登记采购结果并申请资金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

财政业务处室根据采购单位人员数量、工作需要、资产配置标准和已有设备数量等审核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采购事项调整,按财政预算调整规程办理。

第五条 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采购人应加强单位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由单位分管领导、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将采购工作情况报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拟购设备是标准配置、有标准定额的,且与市政府采购中心近期批量集中采购结果一致的,原则上实行跟单采购,采购人以批量集中采购成交价作为上限直接与本期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批量集中采购结果由采购中心在《南通市政府采购网》上定期公布,采购人跟单与批量集中采购结果公布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近期无此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成交或所购设备非标准配置、无标准定额的,由采购人自行询价采购,原则上符合条件的询价供应商不少于3家。

采购人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认真填列《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表》(一品目一表,见附件1),该表连同付款凭证一并装订在记账凭证中备查。同时做好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 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采购人应对照采购需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每月末及时登记资产台账,确保资产台账与财务数据相一致。

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违背采购预算和合同规定更换供货品目,不得未经批准超预算采购。财政部门将采购人设备分散采购情况列入财政监督检查内容,对违规操作的情况及时予以披露,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经批准超预算采购部分,由财政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总额中扣减。

每年10月10日前,采购人及时填报上一管理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办公设备分散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财政业务主管处室。财政业务主管处室将所联系部门、单位汇总表收齐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和政府采购处。采购单位年度汇总情况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非部门预算单位、各级驻通单位等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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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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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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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办公设备单位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暂行)文献

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86KB

页数: 9页

24 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管理办法 (HBQY-ZH-04) 1 目的 通过对办公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进行控制,以减少漏洞,规范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办公用品的管理。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办公桌 椅、档案柜等办公用具,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器具设备,电视、空调等家电设 备。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设施和用品的管理。各收费站耗材类办公用品实行费用包干 制度,自行管理。 4 管理规定 4.1 采购记账管理规定 机关耗材类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 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根据平时消耗和库 存情况及时提出采购申请,由处主管处长批准后实施采购。 4.1.1 耗材类以外的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各收费站报书面申请,经办公室主管主任审 核,处主管领导审批。 4.1.2 采购人员根据采购计划采购物品,要认真负责,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在入 库之前,确保物品的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招标文件

格式:docx

大小:86KB

页数: 25页

某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受XX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现就¬¬¬XX市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国内有供货能力的厂商...

分散采购采购客体

① 小批量、单件、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所占比重小的物品(各厂情况不同,自己确定)。

② 分散采购优于集中采购的物品,包括费用、时间、效率、质量等因素均有利,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与经营的情况。

③ 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较少的物流费用。

④ 分散后,各基层有这方面的采购与检测能力。

⑤ 产品开发研制、试验所需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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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为了规范我市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含);新建、扩建、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含);其他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所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达到此限额标准,均需实行分散采购。

第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填报本单位分散采购预算,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组织实施。

第五条 分散采购应当使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采购(详见《政府采购法》)。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执行镇财采[2005]6号《关于镇江市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及变更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填写《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申请表》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六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采购人应当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第七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人应提出项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及资金落实情况等。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第八条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后下达采购项目实施的批复。

第九条 采购人应按经核定的分散采购申请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内容、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人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新华日报》、镇江市政府采购网、《镇江日报》。

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必须到市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按规定在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派特邀监督员赴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分散采购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应包含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合同文本并述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谈判、询价)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记录;

(五)投标(谈判、询价)报价;

(六)评标办法;

(七)评标(谈判、询价)纪要;

(八)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评定(谈判)结果认定书;

(九)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及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第十五条 采购人的采购资金支付应按照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分散采购统计报表、软盘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报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对分散采购文件资料妥善保存,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分散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分散采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当事人如有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镇江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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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相关标准

一方面,集中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规模大,效益好,易取得主动权,易保证进货质量,有利于统筹安排各种物品的采购业务,有利于物品的配套安排,有利于整体物流的规划和采购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得到供应商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物品单价的降低,有利于集体决策。另外,集中采购也有利于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减少腐败的滋生和蔓延。另一方面,集中采购相对于分散采购又具有量大、过程长、手续多、容易造成库存成本增加、占用资金、采购与需要脱节、保管损失增加、保管水准要求增高的弊端,且容易挫伤基层的积极性、使命感和创新精神。

在实际采购中要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根据企业自身的条件、资源状况、市场需要,灵活地做出制度安排,并积极创新采购方式和内容,使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在决定分散采购时,应该考虑下面的因素或标准。

(1)采购需求的通用性。经营单位对购买产品所要求的通用性越高,从集中或协作的方法中得到的好处就越多。这就是为什么大型公司中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购买通常集中在一个地点(公司)的原因。

(2)地理位置。当经营单位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时,这可能会极大地阻碍协作的努力。实际上,在欧洲和美国之间的贸易和管理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在欧洲范围内也存在着重大的文化差异。一些大型公司已经从全球的协作战略转为地区的协作战略。

(3)供应市场结构。有时,公司会在它的一些供应市场上选择一个或数量有限的几个大型供应商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力量的均衡肯定对供应商有利,采用一种协同的采购方法以在面对这些强有力的贸易伙伴时获得一个更好的谈判地位是有意义的。

(4)潜在的节约。一些类型的原材料的价格对采购数量非常敏感,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更多的数量会立刻导致成本的节约。对于标准商品和高技术部件都是如此。

(5)所需的专门技术。有时,有效的采购需要非常高的专业技术,例如在高技术半导体和微芯片的采购中。因此,大多数电子产品制造商已经将这些产品的购买集中化,在购买软件和硬件时也是如此。

(6)价格波动。如果物资(如果汁、小麦、咖啡)的价格对政治和经济气候的敏感程度很高,集中的采购方法就会受到偏爱。

(7)客户需求。有时,客户会向制造商指定他必须购买哪些产品,这种现象在飞机工业中非常普遍。这些条件是与负责产品制造的经营单位商定的,这种做法将明显阻碍任何以采购协作为目标的努力。

除了以上需要考虑的因素外,选择集中采购时,还应该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层次,加速周转,简化手续,满足要求,节约物品,提高综合利用率,保证和促进生产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等。

当然,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客观情况是复杂的,仅一种采购方式是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大多数公司在两个极端之间进行平衡:在某个时候他们会采用集中的采购组织,而在几年以后也许他们选择更加分散的采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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