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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原宁夏勘察设计协会)于1992年成立,宗旨是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技术交流和协作,维护勘察设计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宁夏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基本信息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主要职责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现有理事单位92家,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7家,常务理事单位31家。从业人员达5000余人。

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根据行业特点,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能力,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三)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四)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全区勘察设计评优活动,不断增强行业创新能力;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注册执业培训,对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及进宁备案审查工作;

(七)受主管部门委托,建立规划设计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评价、项目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

(八)承担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职能;

(九)协调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宣传职业道德,严肃行规行约,协助政府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宁夏勘察设计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前三届理事会领导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局,立足行业实际,服务行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特点,不断推进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创新,为规划勘察设计事业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例如:在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协助政府建立法律法规,完善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机制,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积极参加宁夏“塞上农民新居”建设,组织专家编辑《宁夏农村住宅抗震技术图解手册》,举办各类行业继续教育与培训及推动我区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2009年年底,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银川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帮助下,在新一届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于2010年2月,变更了协会的法人、地点,办公场地等,建立健全了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诚信自律制度,标志着协会已经迈出了民间化的第一步。

今后,协会的工作将更加任重而道远,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对协会工作高度重视,寄予厚望。按照 “行业协会要把服务作为唯一宗旨,一切工作都要围绕这一宗旨进行”的指导思想。协会工作方式要转变,要进一步扩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坚持双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行业的职能特点,努力做好政府交办的工作,为此,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以推进勘察设计事业改革和发展为出发点,以服务于政府和企业为宗旨,积极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窗口”作用,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的关心指导下,在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理顺关系、优化结构、规范行为,在市场自律监管、深化技术创优、技术培训、学术交流、信息传递、自身建设等方面努力开展工作,使协会工作更加全面、活跃、持续、健康地发展。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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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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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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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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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划勘察设计协会文献

宁夏工程预算人员如何使用宁夏造价软件 宁夏工程预算人员如何使用宁夏造价软件

宁夏工程预算人员如何使用宁夏造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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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99KB

页数: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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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常州市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4层。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2、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担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繁荣设计创作等工作。

5、积极举办各种技术研讨班,研讨交流勘察设计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技术问题,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

6、组织研究全市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帮助审查机构和设计部门解决审查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做好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7、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8、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资格认定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不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和本协会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单位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开展理事会相关工作;

(二)秘书长配合理事长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资产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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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简介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的行业协会,接受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协会成立于1992年3月18日。重庆直辖后,协会于1998年7月25日召开了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004年5月31日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形成第二届理事会。2007年,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示精神,协会对第二届理事会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目前,协会有400多个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近4.8万人。协会下设建筑设计、工程勘察与岩土工程两个分会,并组建了市场质量、交流培训、行业信息化等三个工作委员会。

协会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以促进行业发展为己任,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通过制订实施行规行约、开展职业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等各项工作,协助政府规范勘察设计市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积极在政府、企业、会员单位三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开放包容,是协会的特质。今后,协会将进一步夯实基础,深化服务,为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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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章程

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2020版)

(2020年6月11日经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民政局审核同意,于2020年8月10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CHONGQING SURVEY & DESIGNING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S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合法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推进科技进步,提高队伍素质,促进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本协会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协会住所为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总商会大厦1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及任务是:

(一)协助业务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勘察设计咨询的政策、法令、法规;组织实施行业调研,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社会各界的关系,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向政府业务指导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推进行业自律,制订和推行行规、行约,规范会员单位的市场行为,维护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通过建立行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誉档案等工作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科学技术进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六)促进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推动质量认证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和审查,推进勘察设计质量保险工作;

(七)组织评选勘察设计的优秀成果,评选勘察设计优秀单位及先进人物;

(八)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执业注册资格考试考核的学习和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九)组织开展信息交流和对外宣传,编辑出版《重庆勘察设计》和其它科技综合性期刊,开通协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

(十)结合行业实际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并合法经营;

(十一)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调查等服务;

(十三)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遵守行业行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议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其理事会每届5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采取等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惩戒,决定会员的会费减免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卸任或被罢免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并于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理事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会会长、专委会主任和办事处主任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党员人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申请设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本组织党组织要对本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本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组织变更、终止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组织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及返还党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协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协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协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1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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