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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译名:Changzhou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CE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州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行规、行约。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常州市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天地商业广场A-4层。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研究和探索促进行业发展和管理科学化的思路。

2、协助建设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承担建设管理部门委托的任务。

3、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指导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创优评优,繁荣设计创作等工作。

5、积极举办各种技术研讨班,研讨交流勘察设计单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勘察设计技术问题,不断提高勘察设计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

6、组织研究全市施工图审查质量问题,帮助审查机构和设计部门解决审查中的一些技术难题,做好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7、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价工作,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8、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全省、全国或国际有关勘察设计方面活动,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合作与交流。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国家省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资格认定书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不定期公布会员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工作,经常和本协会保持联系,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单位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予以除名。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协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为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日常工作;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理事长配合理事长开展理事会相关工作;

(二)秘书长配合理事长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捐赠、本协会会员单位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资产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体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常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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