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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水利局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全县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一 、项目建设过程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一) 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必须实地确定拟取水源的最枯流量、最大流量,正确选定拟建项目的设计取水流量。

2、认真开展项目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查,确保调查内容全面真实。

3、制作设计方案时,在资金、技术许可前提下,应尽量覆盖项目区域,不得出现受益区的死角死面。

4、 必须按时完成设计方案的制作,且所制作的设计方案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能通过各级评审。

5、对设计方案评审提出的修正意见,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修正结束。

6、所完成的设计方案不得出现重大技术错误。

(二) 工程实施方案(施工预算)编制阶段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必须先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复核,对受益区域内工程布局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具备条件方可进行工程实施方案(施工预算)的编制。

2、必须实地对管道进行合理选线,对水厂和水池进行合理选点,对管线长度进行实地丈量核实。

3、工程实施方案(施工预算)必须根据项目区的材料价格和人工工资进行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工程施工预算资金必须合理,工程实施方案及工程预算资金不得出现大的调整。

(三)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阶段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熟悉所管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及施工预算。

2、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同时,要抓好施工安全监管,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员伤亡安全责任事故。

3、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项目竣工资料的编制。

4、积极做好项目乡镇和施工方之间协调工作,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5、做好所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拨款进行审定,并签字认可。

6、协调所负责工程的管材、设备的运送。

7、向项目乡(镇)、村的群众公示工程的建设内容及群众需投工投劳的范围。

8、在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得参与施工方共同弄虚作假,共同获取利益;不得默许施工方弄虚作假; 不得对施工方敲诈勒索。

(四)工程验收阶段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原则上不得参与自己所管理工程点的验收。

2、在工程验收报告单上对施工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质量和数量的签字认可。

3、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质量保证期(一年)的工程维修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补助标准

(一)项目勘测设计补助费标准

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个项目设计补助费为1000元;10万—1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万元,其设计补助费在1000元基础上递增50元;100万—10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万元,其设计补助费在5500元基础上递增50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项目设计补助费按项目工程资金的0.1%计算。

(二)项目实施方案(施工预算)编制补助费标准

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个项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费为500元;10万—1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万元,其项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费在500元基础上递增10元;100万—10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0万元,其项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费在1400元基础上递增10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编制补助费按项目工程资金的0.023%计算。

(三)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标准

实际到位资金10万元以下的工程,每个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费为500元;10万—1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万元,其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费在500元基础上递增10元;100万—1000万元的项目工程,工程资金每增加10万元,其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费在1400元基础上递增10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费按项目工程资金的0.023%计算。

驻项目工程点的技术管理人员,其项目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补助费按每人每天25元发放,以实到工程点的天数核发。

(四)工程竣工验收补助费标准

参加验收人员的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发放。

(五)项目方案审查补助费标准

参加项目方案审查人员的补助费按每人每次300元的标准发放。

(六)工程技术人员所负责的施工管理及质量监督年度建设项目一次性通过验收后认定合格,且被评为优良工程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优良工程数按验收后认定合格的年度建设项目数的10%计算,不含精品工程点)。

(七)每年按年度提取各种补助费用和优良工程奖金的10%,作为其他有关人员的补助。

(八)上述工作开展所需的文字资料及图纸资料各自负责打印。

(九)上述各种补助费及奖金待年度建设项目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后予以发放。

三、工程建设管理阶段生活补助费发放原则

(一) 项目勘测设计阶段

1、完成的设计资料无严重错误且能通过各级评审,经修正的设计资料不影响工程正常实施的,全部发给项目勘察设计生活补助费。

2、因设计资料缺陷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发给50%的项目勘测设计补助费。

3、因设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未能通过各级评审或评审后设计资料错误导致无法进行施工的(如取水量不保证、各类标高选择错误、管线及池子布局严重不合理、管材型号及材质选取严重不合理致使资金严重不足、资金及技术许可但项目村受益区域未完全覆盖的),不予发放项目勘察设计生活补助费。

(二) 项目实施方案(施工预算)编制阶段

1、完成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预算)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方案无大的调整或合理调整后资金投入变化不超过投资5%,管材实际用量和预算用量误差不超过5%的,全额发放项目施工方案编制生活补助费。

2、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施工预算)不具有可操作性、经济性、合理性,方案调整后资金投入变化超过投资5%,管材实际用量和预算用量误差超过5%的,不予发放项目施工方案编制生活补助费。

(三) 工程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阶段

1、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所管理和监督的工程按照施工合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且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生活补助费全额发放。

2、因工程管理和监督不力,导致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 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或工程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一定的比例发给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生活补助费。

3、因工程管理和监督不力,导致所管理和监督的工程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的,不予发放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生活补助费。

(四)工程验收阶段

1、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内容及质量标准实事求是进行验收的,项目验收生活补助费全额发放。

2、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不予发给工程验收生活补助费。

除以上原则外,项目建设过程各个阶段的生活补助费发放,由水利局分管领导严格把关,根据工程技术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决定发放的具体标准。

四、工程用车驾驶人员生活补助费发放原则

1、认真履行职责,服从安排,其生活补助费按其所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年度内各种补助费及奖金平均数的80%发放。

2、履行职责较差的,其生活补助费按一定的比例发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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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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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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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水利局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献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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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7KB

页数: 17页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 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 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 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 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环境管理体系、 制度、规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格式:docx

大小:97KB

页数: 未知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   二、管理制度   1、前期管理   2、合同履行阶段管理   3、竣工交付管理   三、附则      5页word文档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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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生活条件,省政府及地委、行署要求纳雍县在“十一五”期内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让全县广大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和供水保证率高的安全水。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使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结合纳雍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解决范围,是指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乡镇、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饮水水源污染、水量减少、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恢复解决。

第三条 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再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雍县范围内由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乡镇、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水利、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目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和乡(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有关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职责:

1、水利局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并成册上报,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发改局会同水利局做好项目规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3、财政局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会计核算中心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5、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区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等工作。

6、环保局负责配合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7、国土局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区域占地和工程建设占地、用地等问题。

8、监察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是否按照“六制”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

9、审计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饮水安全项目工程用地协调、青苗赔偿、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和工程的后续管理维护。

对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职责,要求任务落实到人,对影响工程进度和不按时完成任务的,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和督查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为加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管理力度,各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抓好本乡(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效益的发挥。

第三章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每人每天55升为安全,达到每人每天35升基本安全。

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

4、供水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采用水池、水窖供水保证70—100天不下雨有水饮用。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建设,必须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先由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建设计划到县水利局,由县水利局商相关部门按照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轻重缓急、效果明显、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整村推进、“一事一议”的原则选定后上报地区。

技施设计由县水利局指定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咨询意见完成设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批复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逐个进行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上报、审查、批复。水源的测定记录要有测量人员、效益村代表、乡镇长和水利局长的签字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计由县水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创新、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1、对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平面布置图、建筑物结构图、工程概算书等详细技术资料。

2、对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可以简化设计,但必须对供水规模、型式结构、质量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设计上报和批复,按工程建设规模实行以下分级管理:

1、解决1000人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审批后上报有关资料报地区备案。

2、解决1000—3000人的单项工程上报地区审批。

3、解决3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由地区转报省级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我县农村自然条件差异大,饮水不安全类型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在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宜引则引、宜提则提、宜蓄则蓄”的原则,从经济合理、技术可行、便于管理出发,进行多方比较,因地制宜确定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下达之后,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更改工程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资金。个别确需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报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地、县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1、使用中央资金的,中央资金补助占总投资的70%,省级配套占9%,地、县配套分别占6%,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9%。

2、不使用中央资金的,省级资金占总投资的75%,地级配套占5%,县配套占10%,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占10%。

第十九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建设实施,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所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经费文件中所列配套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将用于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及工作经费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乡(镇)、村要组织发动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发挥农村饮水安全效益。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资金批复文件,在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对条件成熟的工程项目可多渠道、多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投入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按《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做好两项规费的收取工作,收取后的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在内的水利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费用包括建筑及安装费、其它费用(独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各项费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其它费用(独立费用)由地方配套资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建设资金。对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置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期间,县财政局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拔付工程进度款,实行报帐制度,要求施工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工程帐目,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工程款支付中,严禁大额支付现金,严禁白条和不合格的原始单据入帐,严禁非法转包。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已完工程或其他资金已安排的工程项目重复立项申报国家资金,用于调整到计划外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建设和用于其他非人饮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组、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类型、解决户数和人数、完成时间、供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水费征收方式等内容。主要建设内容要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推广以乡镇供水覆盖周边农村的供水模式,重点建设适度规模、供水到户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兼顾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采用现有水利工程作供水水源,对现有水利工程的节水改造、利用已成自来水厂延伸供水的,需按规范进行可靠性论证,并与产权(或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书,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设旁站监理或巡回监理)、项目合同制。对零星分散的小型工程,县水利局必须指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的主要管材、机电设备、水处理设备等,按照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中招标投标采购,并按省、地设计审查批复的数量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单户工程所需的物资、设备,可自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严把材料、设备的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关键环节的质量关,确保质量合格的产品用于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对土建工程施工,要按照《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土建工程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三十三条 对工程建设要实行质量监督。 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对重要隐蔽工程、各工序施工质量认定等进行签证及施工质量认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在项目点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原则上标示牌内容应含:项目名称(与下达文件一致)、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国家投入、匹配、群众集资投劳总数)、建设规模(水窖、容积/个数,电提:泵房面积、降压站规格、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自流:管线总长、水池容积/个数)、工程效益、开、完工日期、设计单位预算、建设单位等。

第三十五条 对集中连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采取旁站监理的模式,对零星分散的饮水安全工程,可进行巡回监理。

第三十六条 凡因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差、价差,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方案,再经业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按进度报账。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牵头、财政、发改、县会计核算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受益农户代表参加的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分为建设单位自检、县、地、省级验收四个层次进行。

第三十九条 验收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部门协作、有专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群众集资、财政部门资金监管等。

二、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符合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按村建卡(家庭水池、水窖按户建卡)、实际解决人数与建卡、规划数、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报道等。

三、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施工,土建工程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设计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材料及中间产品符合要求,砂浆饱满,外形美观流畅,环境卫生,管道、机电设备安装规范。

四、资金投入:国补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落实情况。

五、工程管理:包括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工程建卡和装订,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方式、折旧费专户储存情况,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等。

第四十条 分级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建设单位自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自检,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完善,准备好竣工总结、图纸、质量鉴定报告、财务结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有关文件,报请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县级验收:建设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建卡汇总完成后,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工作。集中式供水工程逐次进行验收,分散式供水工程以村为单位逐村进行。验收小组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征求受益户意见后,评定工程质量。对不合格工程应帮助查找原因,提出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小组应明确填写同意或不同意交付使用的意见。提交有关材料,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地级验收。

第四十一条 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局拟定整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完善,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第八章 工程建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要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加强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十三条 对一家一户的小水池、小水窖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并登记建卡,国家补助资金所在地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

对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县水利局,使用权归乡(镇)或村,并登记建卡,工程供水管理实行“一户一表一卡”制。其他资金渠道为主修建的工程,所有权归出资人。由乡(镇)指导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供水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乡镇供水向周边辐射及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水利局或县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水利局负责组建。成员由县水利局和受益乡镇、村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选举产生。

二、跨村的供水工程由水利站或乡镇级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委托乡镇水利站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建。成员由水利站和受益乡镇、村组成。

三、单村联户的供水工程由村或受益区用水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职能。

第四十五条 加快水利体制改革,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管理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制、租赁经营等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必须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不履行合同、毁约等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保证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各级管理组织要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久发挥效益。出现责任事故的,除行政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及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各乡(镇)要与有关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护办法,在保护区和管护区设立公示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水源保护区内,做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以涵养水源、增强水源供水的可靠性。

二、不允许在水源保护区内兴建污染企业、排放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修建养殖场、厕所、垃圾场等,防止水源受到污染,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三、制定水质取样化验检测制度,采用季检制对水源水质取样化验检测,以保障水源水质安全。

四、工程管护区内,禁止开山取石、采砂、荒山开垦、陡坡种植等危及和影响供水工程建筑物安全的活动,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以水养水,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经济基础承受能力,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或微利的标准制订征收水费价格,通过在受益区内进行“水费征收标准”公示,召开有用水户参加的价格听证会,报县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水费收支方面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收取的水费应实行专户、专管,只限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及开支管理员工资,不得挪作它用。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群众公开张榜公示。自觉接受水利、物价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及评议。

第五十条 县水利局应对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农户进行工程维护、使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指导,对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一条 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水质监测体系,依靠卫生防疫部门和有检验能力的自来水厂,加强对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的日常检测,保供消毒技术指导,确保向用水户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饮用水。

第五十二条 加大广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度,增强农民群众保护、爱护供水工程的意识。对蓄意破坏设施的行为,情节轻的,应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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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铁路工程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铁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和铁路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标准管理及国家标准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且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制定行业标准:

(一)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质量要求。

(二)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和制图方法。

(四)铁路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应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等其他有关规章要求,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市场监管,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按属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三)组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编制及报批。

(四)组织行业标准计划、制定、发布和复审。

(五)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督实施。

(六)组织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科研工作。

(七)指导标准归口单位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业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国内外交流合作。

(九)指导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对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编制单位,签订标准编制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收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复审和修编计划建议。

(四)承担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编制工作。

(五)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六)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翻译、审查等相关工作。

(七)组织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工作。

(八)开展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九)参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工作。

(十)管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信息和档案。

(十一)参与国内外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主编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试验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正文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五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标准的文本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一)强制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推荐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从10001开始顺排。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外文版翻译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由科法司或由其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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