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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分区

排水分区是指考虑排水地区的地形、水系、水文地质、容泄区水位和行政区划等因素,把一个地区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排水方式排水区的工作。

排水分区基本信息

排水分区简介

排水分区的划分应高低水分开、内外水分开、主客水分开,就近排水,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并适当考虑水利及行政区划管理的要求。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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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分区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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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排水

  • 50×2.0
  • m
  • 川汇
  • 13%
  •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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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排水

  • 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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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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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排水

  • 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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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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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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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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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川汇塑胶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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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C排水

  • Ф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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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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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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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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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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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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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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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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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3839亩
  • 1
  • 详见清单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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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45km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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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详见清单
  • 3839亩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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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析探头

  • M2LR-00000
  • 1个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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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离器

  • 1.名称:气水分离器 2.规格:Ф600 3.全自动排水
  • 1个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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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分区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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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分区文献

给排水分部 给排水分部

给排水分部

格式:pdf

大小:456KB

页数: 30页

目 录 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记录 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作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4、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5、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6、质保资料 7、管道支、吊架安装记录 8、塑料排水管伸缩安装预留伸缩量记录 9、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0、给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1、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2、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统表) 13、给水管道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14、排水管道工程隐蔽验收记录(分单元) 15、承压管道系统(设备)强度和严密水压试验记录(分单元及左右) 16、非承压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分单元) 17、给水、热水及采暖管道系统冲洗记录(分单元) 18、地漏排水试验记录 19、楼板(屋面)立管洞

排水分部工程 排水分部工程

排水分部工程

格式:pdf

大小:456KB

页数: 32页

海口市货运大道(东段)整治项目 排水分部工程 施 工 方 案 施工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审 定 人: 编制时间: 二 00 五年 十二月十二日 2 目 录 一、编制依据、范围、原则 1、编制依据概况⋯⋯ 3 2、编制范围 ⋯⋯3 3、编制原则 ⋯⋯4 二、排水工程概况 1、地理位置 ⋯⋯4 2、现场情况 ⋯⋯4 3、设计情况 ⋯⋯5 4、水文地段条件⋯⋯ 5 5、排水工程量 ⋯⋯6 三、施工准备 1、施工准备流程⋯⋯ 7 2、施工现场准备⋯⋯ 7 3、技术准备 ⋯⋯7 4、物资准备 ⋯⋯8 5、现场布置 ⋯⋯8 6、施工组织管理机构⋯⋯ 8 7、项目组织机构 ⋯⋯10 8、施工队伍部署 ⋯⋯12 9、主要施工机械配备 ⋯⋯13 四、施工组织与方案 (一)挖土分项施工方案 ⋯⋯13 (二)排水管道分项工程施工 ⋯⋯ 13 1、排水管道施工技术措施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内容(中)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p#分页标题#e#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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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排水规划排水规划

①确定排水区的范围与排水任务。

②按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壤及现有水利设施等条件进行排水分区。如高排水区和低排水区,自流排水区和抽排区。

③根据排水区域的地形,选择排水出路和容泄区。

④制订排水标准,合理选定排水方式,布置排水系统,计算排水流量。

⑤布置排水系统建筑物。

⑥协调各排水分区的排水要求,并通过水文水利计算,确定各级排水沟道、建筑物和抽水机电设备的规模。⑦分析排水效果和经济效益。

⑧进行方案比较,确定采用方案。

⑨编制排水工程概算,提出工程实施方案和管理运用意见。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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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平面图图示内容

1、屋顶的形状和尺寸,屋檐的挑出尺寸,女儿墙的位置和厚度,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烟囱、通风道等。

2、屋面排水情况,排水分区、排水方向、屋面坡度和雨水管等。

3、屋顶、屋面的有关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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