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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一家位于蓬安县的政府监督部门。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报批的具体工作;组织制定、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负责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规划及技术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开发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制定;负责县城规划区和乡镇场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含变更)和附图,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各镇、乡以及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规划执法,依法查处和制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全县建筑测绘工作和测绘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三)承担指导城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城镇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安全施工及应急管理;承担县城规划区内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管理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村镇迁建、重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督促落实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建筑企业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七)承担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全县城镇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工作;拟订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九)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十)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人秘股(信访和群众股)

股 长:刘 刚

负责局机关和住建系统的直属单位机制编制、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初审和考核工作;编制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城建档案管理;负责会务的组织协调、新闻宣传、目标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外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卫生创建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党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工、青、妇、党风廉政、思想政治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局机关信访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调处理局机关来人来信等信访件;负责局机关信访维稳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局直属单位信访工作;负责其他临时性交办工作。

执法监察股

股 长:成雪峰

负责全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与改革的政策研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办理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调解等有关事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批后管理工作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股

股 长:戴天伟

负责对全县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全县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监管全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管理股(测绘办)

股 长:邓海波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参与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负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负责全县建筑测绘工作和测绘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城市地质图、地形图、旅游图的编制进行监督。

建筑管理股

股 长:刘 俊

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担保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等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执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管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外来建设类企业及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各类建筑工程企业、单位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管理。组织科技项目的推广项目利用、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项目;负责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以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城市建设股

股 长:秦月萍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城镇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协调编制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编制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报批以及市政基础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全系统的各专项统计工作,并负责编制有关年报统计资料;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路灯、地下管线)、城市雕塑和各类地下管网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监督、检查、验收;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保护、规划、申报等工作。

村镇建设股

股 长:蒋 莹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益设施和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建设;协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场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各村建环卫服务中心的工作。

审计股

股 长:宋晨辉

负责市政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负责市政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现场收方计量、核实、工程竣工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中介机构承担的投资造价审计项目进行复核;负责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局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股

股 长:胡 玲

承办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拟订行政许可事项审查(审核)的政策、规定、标准、规程细则;负责行政许可接件、退件、报送、转办,核发许可证,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计划财务股

股 长:魏 娜

协调、指导和监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编制预算和决算,负责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汇总上报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工程款项拨付以及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行政财务、经费报销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等工作;负责征收城市建设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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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导班子

唐 华 党委书记、局长

沈仁军 纪委书记

殷 碧 党委委员、副局长

何 健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笑愚 党委委员、副局长

熊小铭 党委委员、副局长

刘明星 党委委员、房改办、住房保障办主任

陈爱民 党委委员、房管局局长

梅青能 党委委员、拆迁办主任

雷亚明 党委委员

敖鹏超 党委委员、人防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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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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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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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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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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