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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11〕25号)和中共浦城县委、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浦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浦委〔2011〕38号)精神,设立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监察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拟订并落实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和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等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和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奖惩和继续教育工作;编制全县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较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负责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规范征求意见的答复;负责申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行风评议、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创业竞赛、双拥等工作。

承担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及其任命的股级和股级以下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受理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规划管理股

组织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并结合实际,拟订具体的实施措施;负责组织全县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检查,受理辖区内的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会;负责指导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划执法机构规划执法工作。

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和报批,组织、协调城市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研究和拟订城市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部门的专项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城乡规划编制、设计队伍资质审查及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管理,拟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划条件;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参与编制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办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建筑工程申请,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筑设计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负责组织对建筑工程实施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批后跟踪管理,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组织、指导城市市政工程专项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项目的选址(线),提出选址(线)意见和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和城市园林绿地的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办理地下空间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办理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受理行政区内有关规划的行政复议申诉。

(三)城市建设股

拟订全县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计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空间利用、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的有关许可、经营、服务、使用等审批工作;指导全县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建设项目策划和统计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对全县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资质管理;负责燃气工程建设、供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或备案;负责城市建设、设计、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查;配合指导全县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招商引资、国外贷款、赠款及有限经营权转让工作。

(四)建设工程管理股

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的规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和实行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参与县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综合指导管理全县工程质量与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指导和督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管理人员与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年审及统计上报工作。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制订全县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投资估算指标;负责管理全县工程建设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全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管理和指导企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县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拟订全县民用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科技成果及新材料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县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备;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检测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或审批。

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金属结构、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资质审查或审批;负责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备案;组织或参与有关审批、审查、备案项目的现场勘察、复核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备案事项。

(五)乡镇规划建设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镇、村镇规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县镇、乡、村规划年度计划及审查上报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街道)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乡镇(街道)政府驻地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县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技术审查;参与对国家级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市级重点镇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推广《福建省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的使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的备案工作;指导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县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乡镇基础设施、环卫设施、绿化亮化等公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查乡镇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各乡镇执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镇、乡村建设统计工作。

(六)财务审计股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日常帐务处理及与会计集中核算中心报账业务;负责局属机关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负责各项规费的征收及上缴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指导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七)住房保障与物业管理股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规范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以及管理工作,对廉租住房家庭申请进行受理、登记,对廉租住房户进行入户核实、定期复查、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廉租房出租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家庭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济适用房建设和住房解困户解困工作;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和规范住房货币化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保障性住房资金在我县安排的有关事项。负责房屋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审批;负责商品房测绘成果审查。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中、长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业企业资质审查或审批;负责房地产建设用地指标、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安全监督股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责任主体及设备租赁、安装、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建设企业建立安全文明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完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强化安全文明技术措施;根据安全文明技术规范和标准,深入在建工程和即有工程拆除施工现场和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情况,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档案资料;参与安全技术设施和安全技术科研成果以及有关安全的新产品、新结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审查和鉴定;组织开展本县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文明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本县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负责本县建设行业职工因公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本县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评价。

(九)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股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督促实施。指导城镇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依法进行核实、处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房屋权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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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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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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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建设局的主要职责划入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四)增加住房保障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职责。

(五)建立健全全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县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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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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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指导和协调全县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市容治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开展全县城乡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规划审批、备案、公开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县镇、乡、村规划。

(十四)指导编制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各项专业规划,并负责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十五)参与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规划管理,下达出让地块的规划技术条件。

(十六)负责浦城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受理乡镇(街道)的中心区详细规划、中心区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的报备。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八)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十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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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其他事项

(一)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县经济贸易局承担县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及成品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县农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陆生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

(四)关于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公交线路、站点设置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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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

一、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市市情的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廉租房规划及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实施。

(三)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等;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的修改,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和物业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承办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勘测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建筑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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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

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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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

政和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为9名(含监察室)。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检书记1名;股级职数5名。局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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