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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政策,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县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指导和协调全县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市容治理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开展全县城乡发展规划的研究和组织编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规划审批、备案、公开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县镇、乡、村规划。

(十四)指导编制与城市建设有关的各项专业规划,并负责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十五)参与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规划管理,下达出让地块的规划技术条件。

(十六)负责浦城中心城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受理乡镇(街道)的中心区详细规划、中心区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的报备。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八)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十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设计队伍的资质审查和城乡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乡镇(街道)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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