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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内容是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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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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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凡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文化、教育及其他公益事业建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公共绿化、河道疏浚、水利、防汛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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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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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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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浦东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负责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采购实施办法,编制下达工程采购计划,审核项目采购完成情况,监督采购计划的实施并协调有关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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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新区工程建设承、发包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评述报告和合同备案,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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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按部门集中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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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建设单位(即采购人)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技术性、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标前的有关工程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确定项目代理机构;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拟订评标办法;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落实招投标具体事务及报送完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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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采管办根据新区发展计划局当年新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建设工程采购预算,并报浦东新区政府采购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纳入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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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建设单位接批复后,至招投标办报建,并领取《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告知单》(附件二)和《政府采购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明细分类及完成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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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新区计划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填写“情况表”相关内容后,报送采管办审核明确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审核盖章后的“情况表”作为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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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下达至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实施;下达至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由采购中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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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情况表”(附件三),附相关资料报送采管办审核,相关资料指:施工合同、设计中标通知书、勘察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绿化中标通知书、按规定交付各类费用的发票等复印件;采购中心填写《集中采购完成情况表》及合同复印件报送采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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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新区财政局按《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办法》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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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全权代理时,应选择有上海市政府采购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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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新区发展计划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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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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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文献

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6页

1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安区府发〔 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 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2 广安市广安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四川省国家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 办法》、《广安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广安市政府投资 项目变更审查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9页

1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XX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 府融资资金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 地位的工程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以及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 目; (二)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项目,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银行、 BT、BOT、 土地置换等方式融资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 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能的政府相关部 门”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管理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简介

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浦东新区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应急工程除外),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文化、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建筑物、市政道路、桥梁、公共绿化、河道疏浚、水利、防汛设施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及装修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工程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工程采购实施办法,编制下达工程采购计划,审核项目采购完成情况,监督采购计划的实施并协调有关工作等。

第五条 浦东新区建设局是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对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政府采购过程进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标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招标文件备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评述报告和合同备案,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按部门集中采购和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即采购人)负责部门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关技术性、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招投标前的有关工程资料收集、整理;按规定确定项目代理机构;招标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拟订评标办法;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落实招投标具体事务及报送完成情况等。

第八条 浦东新区财政局城建处根据计划局当年新建项目的批复,依据《浦东新区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下达“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通知书”(附件一)。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计划局基建项目批复,至招投标办报建,并领取《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及完成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件二)报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财政局城建处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局城建处审核通过的“审核表”中的财政审核数,按项目招标采购的部门不同分头实施招投标工作,监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依据“审核表”中确定的“招标采购的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审核表”,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城建处审核,相关资料指:代理建设管理施工(包括分包工程)各类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按规定交付各类费用的发票等复印件。审核通过后,抄送采管办。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后,新区财政局按《浦东新区财政性建设资金直 接拨付试点办法》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全权代理时,应选择有上海市政府采购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财政局、新区建设局、新区发展计划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即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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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实施办法简介

鄂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规〔20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实施办法》经2011年第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行为,根据《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是指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工程,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资金项目;上级补助和下拨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政府投资的控股项目;政府接受捐赠、援建项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是指对政府投资工程负有投资、建设、监管职责的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在运行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进行前期排查、过程监控、预警纠偏,预防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的责任主体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预警防控责任包括投资、建设、监管主体的自我预警防控以及对市场主体的预警防控。

政府投资工程的投资主体,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投资人职责的单位。

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主体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

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主体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职责的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等部门。

政府投资工程的市场主体是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与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包括:项目决策审批,勘察、设计、预算,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管理,工程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腐败风险防控责任制。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防控内容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审批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越权审批或核准,不按法定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或核准或者以备案代替审批、核准;

(二)未通过建设用地预审、未办理农用地转用、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审批;未通过环评审批以及未办理建设用地许可、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审批、核准;

(三)分拆项目进行审批、核准;

(四)违反产业政策或发展建设规划进行审批、核准;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核准行为。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预算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规定指定勘察、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无资质承接业务,违法转让业务或出租、出借资质给他人承接业务;

(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操作规程进行勘察设计;

(四)不严格依据施工设计图或违反国家、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量、计价依据编制预算(拦标价);

(五)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将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规定应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

(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

(四)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应当向社会公告的招标项目,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六)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再行订立其他协议;

(七)放松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对保证投标、评标活动公正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力;

(八)未及时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租借资质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监管或监管不力;

(十)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管理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与评估机构串通,故意抬高或压低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

(二)违反规定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擅自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和工程量签证;

(四)放松或降低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措施不到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查处不力;

(五)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

(六)对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不依法进行处理;

(七)未严格审查工程施工企业、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市场准入资格;

(八)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不按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备案合同进行验收;

(二)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资产和进行产权登记;

(四)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管理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二)随意调配项目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侵占项目资金;

(三)受特定关系人请托,不按规定程序、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四)未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清算工程价款和未经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批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五)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进度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环节腐败风险防控的主要内容:

(一)违反审计程序导致审计结论不合法,审计核定数据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违反工程计量规则和工程计价方法,对发现问题的定性处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二)违反审计回避制度或违反审计纪律,影响公正履行审计职责;

(三)自由裁量权未得到有效限制和约束;

(四)其他需要防控的风险。

第三章 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严格实行政府投资工程“决策、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主体分离的制度,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腐败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成立腐败风险防控组织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决策审批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建立前期项目库制。政府投资工程应于上年度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统一纳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库;

(二)严格审批条件。项目审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得予以批准、核准或备案;

(三)广泛咨询论证、征求意见。政府投资工程在决策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涉及本地区的重大项目,应当依法提交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四)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批项目、权限、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责任岗位、收费标准和依据在公共场所、媒体、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和公示;

(五)审批项目需要多个职能部门进行审批的,依照《鄂州市行政许可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办理;

(六)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手续应当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理完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勘察、设计、预算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政府投资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

(二)严格履行先勘察、后设计、再编制预算的基本建设程序;

(三)达到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服务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特定项目除外);

(四)工程勘察、设计、预算文件应当符合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要求和工程施工实际需要;

(五)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应当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六)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七)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八)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九)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十)实行设计图专家审查制和设计概算审查制。政府投资工程施工设计图委托具有图审资质的院所专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合理、准确;同时,由项目审批部门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查,防止高估冒算和压低失真,避免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

(十一)实行工程预算审计制。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预算应由审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审核预算中的缺项、漏量,重项、重量,以及套用定额标准、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对有误的,应予以修正、纠偏。预算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十二)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招投标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招投标项目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和达到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招投标;

(二)严格规范招投标方式。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程序申报批准;

(三)严格按照规定选择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当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以竞争方式产生;

(四)中标合同应当按规定提请备案,防止另行订立违背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六)订立工程建设廉政合同。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当同时订立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对工程建设作出廉政承诺;

(七)加强对中标人跟踪监督检查,发现中标人出租、出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施工管理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一)项目施工前期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应按规定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标准、评估结果应向补偿受益人公开;

(二)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责任制。安全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处理安全责任事故;

(三)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同步监控,公开公布工程质量和进度状况,及时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四)规范设备材料采购。政府投资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

(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实行工程变更会签报审制。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5%至10%且金额5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投资、建设、审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会签确认;工程单次或单项变更造价占合同价10%以上且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说明变更理由并签字盖章,再由投资、建设、施工、监理、造价单位会签审核确认并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资金管理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加强预算执行力度,超出预算的,应当报原预算批复部门审查批准;

(二)工程预算资金应当实施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工程进度结算款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三)建立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制度,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审批、拨付;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成本费用进行归类核算,审查批准竣工工程财务决算;

(五)工程建设资金接受财政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在竣工验收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严格竣工验收条件。即: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评定;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达到规定要求;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档案验收规定;

(二)规范竣工验收依据。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依据中标合同、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变更批准文件和现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三)、加强竣工验收监督。政府投资工程重大项目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由发改委牵头,会同投资、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环节,应当重点采取以下风险防控措施:

(一)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程序;

(二)严格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履行法定审计职责;

(三)严格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四)保障审计工作经费;

(五)建立和严格执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除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防控以上职责腐败风险外,还应对受其权力影响而延伸的个人腐败风险进行防控。主要防控措施如下:

(一)严禁接受或参加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安排的财物、礼品或休闲娱乐活动;

(二)严禁借用、占用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资金、财产;

(三)严禁向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报销任何费用;

(四)严禁向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安排家属、子女、亲戚、朋友就业要求;

(五)严禁接受请托插手干预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发包承包、造价咨询、工程结算等活动。

第四章 预警处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定期开展腐败风险自查,对单位人财物管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执纪执法等工作进行风险点排查,建立岗位风险点目录,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腐败风险防控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自查、排查、监督检查以及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的腐败风险信息,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规定、腐败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等,依轻重分别确定腐败风险等级为一级、二级,建立风险信息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已有倾向性和苗头性腐败风险,定为一级风险进行预警,下发腐败风险防控通知书,采取遏制、制止等补救措施进行防控,避免倾向性和苗头性腐败风险转化成现实的腐败风险。

(二)对已经出现的腐败风险,定为二级风险进行预警,下发腐败风险处置通知书,采取约谈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问责方式进行防控,防止腐败风险转化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腐败风险发生质变,转化为腐败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转化为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的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腐败风险防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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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

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汉江干流(已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根据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适时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流速≤0.8米/秒,

5、流量<500立方米/秒;若以上因子连续2天处于警示值,且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色度>15度,同时pH值较前一天同期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汉江“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三峡库区及其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现场监测结果和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2—4、9、10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在5—8月期间“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20—30℃,

3、pH>8.0,

4、溶解氧(DO)>10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5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应启动预警预报,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

对于汉江支流和其它长江支流未建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水华”敏感水域,应结合实验室监测结果和水温、气象条件,适时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水华”的预警预报警示值:

1、天气持续多云至晴天、阳光充足、且近期无冷空气影响,

2、水温≥8℃,

3、pH>8.0,

4、溶解氧(DO)>12毫克/升或溶解氧(DO)饱和百分率升高至95%以上;与上年同期正常水质时比较,pH值升高了0.2以上,高锰酸盐指数(CODmn)升高了1.0毫克/升以上,且未来天气依然为晴天至多云,则达到警示值,应发布“水华”的预警预报信息。

(二)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1、连续两天空气污染指数在105至110之间,或当日空气污染指数大于110,并有上升趋势,后期以晴天至多云、静风天气为主,环境空气质量可能继续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2、当日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在某一时段出现突然上升的变化,在2小时内上升0.200毫克/立方米以上,同时天气预报报告上风向地区(我国北方城市)出现沙尘天气,则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因浮尘天气影响出现污染,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3、春节及其它重大节假日期间由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等会污染环境空气的活动,在2小时内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浓度上升了100%,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信息。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启动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水质发生一个类别以上的变化且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立即启动预警预报工作。

(四)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监测响应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积极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质量状况异常变化。当环境质量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开展预警预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测机构。

(一)在“水华”现象易发时期,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辖区内重点流域开展预警监测,每周巡检一次,同时监测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当监测结果达到预警预报警示值,应开展预警监测,每两天监测一次水温、pH、溶解氧(DO)和高锰酸盐指数,同时及时向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当发生“水华”现象时,按“水华”应急监测要求,对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密度及优势种群共11个水华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每两天监测一次。

(二)按要求开展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引起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时,应加大环境预警监测力度,及时报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当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启动后,各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当出现大范围空气质量异常波动,或局部地区空气质量处于中度污染以上级别时,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相关市环境监测站联合开展污染现状、变化趋势和变化原因分析,并结合相关区域气象信息进行短期预测,并在执行例行日报(13时)制度的同时,每天09时、17时各发布一次小时均值环境空气质量报告。

(三)按要求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执行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发生各类可能影响水环境质量的事件时,及时开展水质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水文条件,预测水源地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和时间,及时提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预警报告。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环境监测机构应争取于1小时之内做好实施采样与监测的一切准备工作,快速赶赴现场,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开展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和事发地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变化趋势,及时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交环境质量预警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辖区内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分析各地报告并编制全省环境质量预警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

环境质量预警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当环境质量恢复正常水平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

当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两天保持为优,同时未来气象条件非常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的扩散,应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为优的预报信息(神农架林区除外)。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趋势分析报告。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预警预报信息以预警快报的形式发布,其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受影响的区域、时段、特征污染因子、污染情况评价、污染原因分析、趋势预判等,同时描述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方案。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区域、省辖城市环境质量预报系统,有条件的城市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常预报工作。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各地应加快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联网,建立环境质量实时发布系统。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指导。

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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