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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

棚户区改造房是指棚户区内将要被改造拆迁的住房,是依法拥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另一层含义只是指棚户区改造后建设的住房。
在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棚改寄托着千万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希望,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和抓手。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棚改取得重大进展。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推动棚改并带动新型城镇化、包括有关配套和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等,面临的挑战更多,任务更艰巨。各级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棚改放在民生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围绕重点难点、抓住“硬骨头”矢力攻坚,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进一步严格资金和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既定任务,让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众受益,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棚户区改造房基本信息

棚户区改造房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棚户区

2005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东北最为庞大的安居工程,计划利用3至5年时间,让200多万居民全部迁入新居。

如今,我国包括棚户区在内有大约1.5亿平方米危房亟待改造,城市人民政府正在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我国将从2009年开始,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的改造。

1、政策优惠,阳光操作。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依法赔偿。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实行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2、破解复杂问题,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创新工作思路,用好、用活、用足政策;

3、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4、要完善棚户区改造后的公共服务功能。

5、要充分利用棚户区在历史上形成的优点,并挖掘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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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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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杆改造-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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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立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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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街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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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C1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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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C2改造

  • PLC2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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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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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辅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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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界定

江苏省界定棚户区的标准是: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棚户房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

上海棚户区主要是指上海解放前,沿苏州河的是纺织厂、纺织机械厂,很多外地来的女工就在纺织厂工作,男的在纺织机械厂,他们一批一批来,有老乡有亲戚,后来慢慢聚集在一起搭建私房就形成了现在的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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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定义

中文名称:棚户区 英文名称:squatter settlement 定义:在城市中个人或群体以非常规方法占用空地及空房而造成某一区域的发展。 所属学科:地理学(一级学科);社会与文化地理学(二级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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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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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基本介绍

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所谓“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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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目标任务

在9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棚户区我们都去过,老百姓住在那里没有最基本的安全感,对棚户区改造是翘首以盼。有关部门要严肃督查,对进展滞后的地方,要坚决收回资金!”

总理上述话语的核心精神也都体现在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

财政部明确,2015年全国城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已确定为540万套。通知要求,要科学编制2016年至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计划。

2018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会议指出,近些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棚改工作,累计已有1亿多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2018年1-9月全国棚改已开工534万套、占全年任务的92%以上。下一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一是按照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新的三年棚改计划,督促各地加快开工进度,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分配公平,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棚改任务。二是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三是各地要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通过拆旧建新、改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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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房文献

谈谈棚户区改造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谈谈棚户区改造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谈谈棚户区改造房产档案管理工作

格式:pdf

大小:346KB

页数: 2页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我国在过去几年,对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众多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今年全国将新开工600万套棚户区改造房 今年全国将新开工600万套棚户区改造房

今年全国将新开工600万套棚户区改造房

格式:pdf

大小:346KB

页数: 1页

近日,从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我国棚户区改造新开工600万套的目标任务已经确定,要加快棚改进度,2017年新开工项目进度要快于去年,续建项目也要力争早日日竣工和人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表示,2016年不仅按照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2015—2017年)安排,全面完成了开工600万套的目标任务,而且表现出3个明显特点:一是棚改工作动手早,绝大多数省(区、市)2016年棚改开工进度明显快于2015年,15个省(区、市)在去年9月底就完成了全年开工任务;二是货币化安置力度大,2016年全国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48.5%,比2015年提高18.6个百分点;三是实现了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棚改贷款的逾期不还率、贷款不良率均为0。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0〕12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2010年3月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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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基本信息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0〕21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鸡西市市中心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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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

青岛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等主城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按照先危后旧、先急后缓的原则,依法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并签订委托合同。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审计、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主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成立居民监督协调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出具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征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征收办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时,应当接受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指导。征收评估实行“一户一评”的原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应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从房屋征收成本测算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按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房屋征收成本测算报告须经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评审。

第十条 市征收办对区政府提报的房屋征收决定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后,由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征收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无房屋所有权证和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增加的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第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面积,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补偿房屋公摊面积,按照该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计算。

前款规定的公摊面积比例,征收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按照该住宅房屋建设项目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计算;征收区域用于其他工程建设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本条所称公摊面积比例,是指建筑物公用建筑面积占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十五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应当从社会上选订不少于应补偿面积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房屋价款和货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清差价款。

第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区政府可实行货币补偿,或选订与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非住宅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征收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经与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协商同意后,可实行异地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第十八条 征收权属证书注销的析产分户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征收房屋应补偿权利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应补偿权利人予以补偿,并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和奖励费等费用;

(二)分户前的证载产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区政府应以原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将补偿房屋的产权和补偿资金予以提存;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应补偿权利人结清补偿房屋差价款后,房屋征收部门应为应补偿权利人出具相关补偿房屋登记材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补偿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面积已经确权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大于房屋占地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将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纳入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土地权属证书未载明土地权属面积或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房屋占地面积的,不应纳入评估。

评估多出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参照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取得方式等因素,采用适宜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负责做好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征收的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内住有两户或两户以上的,原则上以承租表上载明的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实施补偿,但其他同住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缴纳房租并经市或区房屋管理部门确认后可按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房屋,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私有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对现住房屋使用人的征收补偿参照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政策及房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通过住房制度改革方式取得产权的房屋,其对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向原测绘单位申请进行复查;原测绘单位已经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测绘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的面积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补偿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搬迁费、临时过渡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权属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并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青政发〔2013〕16号)有关规定,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算。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三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主城区内其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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