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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它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现已成为各大城市中“二元结构”的一大表现对于棚户区改造,因为是一项惠民政策,所以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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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政策出台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9-11-18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54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 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 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 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 推进城市棚户区、 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 措 , 是省委、省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 ,对提升 我省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
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与省政府签订的《 X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责任书》,确定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 23.22 万套。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尽 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棚户区界定标准, 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危房、 城中村、城边村等纳入年度改造计划,采取实物安置、货币化安置或改建(扩建、 翻建)的方式推进实施。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 1—3 月),重点做好棚户区改造前期准备工作。召开全省棚户区 改造工作会议,签订《 X 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 任。印发《 X省 X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第二阶段( 4—10 月),重点推进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化落实市县政府 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棚改项目专项督查巡查,督促指导各地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 项目开工和建设进度。按月统计各市州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并
一、制定背景
2017年,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皖政办〔2017〕10号)精神,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推动形成主动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激励依据。主要依据全省住房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按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基础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参考国务院大督查、审计部门审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查等情况。年度激励支持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数量在6个左右。
(二)激励政策。
一是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根据因素分配法,在原有因素基础上对激励地区增加10%额度,具体项目由激励地区提出。
二是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时,根据因素分配法,在原有因素基础上增加5%的额度。
三是在争取棚户区改造开发性金融贷款时,积极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对激励地区棚改贷款予以重点支持,加快贷款发放和支付进度。
三、实施情况
(一)2016年激励地区名单。根据《安徽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依据全省2016年住房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拟定激励地区名单报经省政府同意,淮北市、芜湖市、蚌埠市、六安市、滁州市、马鞍山市6市为我省2016年激励地区。
(二)政策落实情况。在下达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棚户区改造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及申请开发性金融贷款时,按照激励政策对部分市给予资金奖励并协调有关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下同)。
年度激励支持的省(区、市)数量在8个左右,并适当兼顾东中西部地区的差异。
第三条 每年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况,会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拟予激励支持的建议名单,并报送国务院。
第四条 拟激励支持地方名单的提出,主要考虑棚改年度任务、工作进度、货币化安置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和投资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参考资金筹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执规等情况,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部门日常督查、相关专项督查、审计等情况综合评定。
在具体评定拟激励支持名单时,可根据上一年度实际情况,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或核查有关地方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不列入拟激励支持名单:
(一)棚改年度任务未完成的;
(二)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发现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
(三)对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力、进展缓慢的;
(四)存在其它严重问题,有必要取消其激励支持资格的。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安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对受表扬激励的地方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第八条 有条件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办发[2016]82号文件及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励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重大项目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要求,为鼓励各地干事创业、真抓实干,有效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我们制定了《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