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件》)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 ,对土地增值税征管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征免税问题给予了明确。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标准给予了准确的规定。新的文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
国办发[2005]26号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二、关于增值额的计算。新的文件中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建造普通住宅可享受的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将不能享受。这里纳税人应该注意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要单独进行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新文件的将不在做追溯调整。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这里主要是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也就是说,纳税人在3月1日之前建造普通住宅并已经通过审核的,可以按照以前的政策执行。2100433B
普通住宅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为非普通住宅。比...
非普通住宅有三个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nbs...
普通标准住宅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上条件少一个多属于非普通住宅。
公共建筑普通标准尺寸资料
\\ 公共建筑常用尺寸 -- 各类建筑的空间尺度资料 建筑所形成的空间为人所用, 建筑内的器物为人所用, 因而人体各部的尺寸及其 各类行为活动所需的空间尺寸,是决定建筑开间、进深、层高、器物大小的最基 本的尺度。各类图书、手册均有详细的描绘,作为一名建筑师,可以参阅这类资 料,但有些是必须牢记的,时刻需要提调出来使用的。诸如:人体的平均高度、 宽度、蹲高、坐高、弯腰、举手、携带行李、牵带小孩以至于残疾人拄手拐、坐 轮椅所需的活动空间尺寸等等。这些重要的。基本的尺寸数据,一般应熟记,因 为由此导致了家具、 器物以及各种通道、 房间的大小尺寸的确定。 在建筑设计时, 除了那些因为宗教、 政治以及艺术原因需要夸张、 夸大的尺度外, 都不会离开以 人体尺度为本源来决定建筑尺寸的原则。 家具的尺度也是决定建筑空间的重要因素, 例如床铺、书桌、餐桌、凳、椅、 沙发柜橱这些基本家具的尺寸, 都是必须熟
轨道交通标准们
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 (GB50490-2009) 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 (GB5655-85)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GJJ/T119-2008) 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 (CJJ/T114-2007) 地铁客运服务标志 (GB/T18574-200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GB5845 .5-86) 地铁限畀标准 (CJJ96-20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04-2008)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07-199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GB50308-200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Y220-95)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03) 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 (GB50458-2008)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99 — 1999) (2003 年版 ) 盾构法隧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指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前(2)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
(六)对涉及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的一些特殊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门规定。
推荐序一
推荐序二
前言
第1章 二手房常见名词
关于二手房
1.房地产一级市场
2.房地产二级市场
3.房地产三级市场
4.公房
5.央产房
6.使用权公房
7.商品房
8.经济适用房
9.私房
10.集资房
11.安居房与康居房
12.廉租住房
13.解困房
14.自管房产
15.直管房产
16.公寓
17.别墅
18.普通标准住宅
19.标准价与成本价房
20.共有房产
21.共同共有房产
22.按份共有房产
23.优先购买权
24.存量房
25.二手房
26.二手商品房
27.空置商品房
28.差价换房
29.国有土地使用评
30.房屋产权证
31.“大产权证”与“小产权证”
32.容积率
33.得房率
34.房地产低押
35.房地产低押登记
36.存量房过户
37.按揭
38.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39.公积金贷款
40.组合贷款
41.定金
42.订金
……
第2章 二手房购房实务指导
第3章 二手房售房实务指导
第4章 租房实务操作指导
第5章 出租房屋实务指导
第6章 拆迁政策细解与分析
第7章 二手房买卖诈骗手法大公开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