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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通则》对于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1)一般情况下为2年,即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特殊情形下有的为1年,例如身体受到伤害的或寄存财物丢失,有的为60日,例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3)自权利被侵害起超过20年的,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时效被称为权利的最长保护期。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比较多的是普通诉讼时效,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情形,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权利的最长保护期条款则很少被法院援引。
笔者在实践中曾遇到某基层法院适用权利最长保护条款的情形,案情比较简单:在一借贷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张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没有证据表明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到起诉时(超过2年)曾经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最后,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原告主张虽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但并没有超过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债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
该判决显然是有问题的,法官能否在诉讼时效超过2年之后援引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条款,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民法中普通时效(包括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岂不成为虚设?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不言而喻,这个判决破坏了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普通诉讼时效与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之间的关系呢?从审判实践看,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属于“冷条款”,即属于很少被适用的条款。该条款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条件,就是只有满足权利被侵害的时间超过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为只要权利被侵害没有超过20年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否则势必造成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普通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1.普通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普通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诉讼时效作了如下规定:一、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
不动产的交付,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例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要求对方交付不动产。 一种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例如,所有权人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交付房屋。 债权请求...
不动产的诉讼时效大概就是2年,这个制度从今年六月就开始实施了,因为不动产本身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记手续的,看来你不是很了解,我的一个亲戚在上个月就办理过,很快捷的,也不收取手续费,给你...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不仅包括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且与起诉性质类似的请求有关机关保护的行为,也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比如申请支付令、申请宣告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他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时起中断,在调解期间时效一直不计算,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才重新计算;如果调解达不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指除义务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义务人虽然没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确承认了自己的义务存在,或者表示愿意分期履行义务,都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出现新的中断事由可以引起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义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期间则应从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起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法院法复(1997)4号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应就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法院法释(1999)7号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其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1、适用范围广泛,它不是专对某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根据整个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共同性加以规定和适用的。
2、诉讼时效期间是统一的,并且相对于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而言,时效期间是较长的。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民法通则于1986年制定。
普通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普通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普通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普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需求,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普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诸多方面。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虽然普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普通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研究
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在现实实用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无效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无效不应有期限的限制,即无效法律行为任何时候均可主张无效。但另有观点认为有关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受期限的限制。本文将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应该受诉讼时效限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以及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所产生的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分析。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诉讼时效问题——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法学 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认为,确认合同 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 仅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 有的将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归 类为形成...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餘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
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问通常为3年。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诉讼时效期问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