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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强化政府调控和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作用,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3〕35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全省重点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5〕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新增的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耕地面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濮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应通过统筹或交易的出让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指标出让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和单独选址的项目单位。提供补充耕地指标的是出让方,购买指标的是受让方,具体交易事宜也可委托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理。
第五条 补充耕地出让指标的产生。市政府年底将下达各县(区)下一年度的补偿耕地计划任务,并使用行政统筹、市场交易等多种方式配置补充耕地指标,各县(区)对下达的补偿耕地任务应按时完成,对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第六条 指标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保障权益、鼓励开发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式为统筹出让、交易出让两种形式。其中,交易出让又分为平台交易出让和协商交易出让。
第八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平台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九条 根据省有关规定和周边地市交易情况,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耕地指标统筹价格6等地为7万元/亩、7等地为6万元/亩,其余等别不得低于5万元/亩。
第十条 有关规定要求。
(一)统筹出让
指标统筹出让是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将各县(区)统筹的补充耕地指标有偿出让给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县(区)。统筹的范围:需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及民生项目。统筹价格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二)交易出让
1.平台交易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平台交易出让采取挂牌或拍卖的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参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6号)及本办法组织开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县年度补充耕地储备计划和建设用地报批计划,从各县(区)项目验收或储备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指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
2.协商交易出让。协商交易出让是通过出让方和受让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交易。交易价格参照第九条执行。
出让成功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成交协议》,载明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指标数量、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项目编号等内容。协议签订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向出让方财政部门支付成交价款。出让方将出让指标的相关资料移交给受让方。
第十一条 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管理。
(一)易地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的审批管理。市政府严控跨市易地补充耕地指标的交易。跨市易地指标交易的,需县(区)人民政府报市土地资产联席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其他管理。经市政府批准易地交易指标的县(区),应同时拿出易地交易同等数量的指标,由市本级用于保障市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使用价格不低于成本价,与易地交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统筹及交易价款是指指标出让方通过出让补充耕地指标所取得的收入。
(二)指标统筹及交易出让价款由受让方汇缴出让方土地收入的财政专户,交易资金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在双方财政部门之间进行结算,防止暗箱操作,交易资金主要用于土地整治或解决当地“三农”问题,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滞留、坐支、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统筹及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出让按成交协议执行;成交协议未约定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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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濮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 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 例》、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3.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 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改、城乡规划、住建、水务、国土、卫生、财政、价格、 质检、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 供水管理工作。 4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供应、确保安 全的原则。 城市供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 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工业、农业用水与城市生活用水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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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你我共享 AAAAAA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为规范本行关 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确保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 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的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本行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关联方实行回避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实施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 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1.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对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任务,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
2.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82万公顷(2730万亩)。
3.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46万公顷(690万亩)。
4.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重大工程。到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139万公顷(2080万亩)。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
项目实施单位全称 |
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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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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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补充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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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位置 |
补充耕地四至范围 |
经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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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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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幅号/图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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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批复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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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培肥改良措施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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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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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郑重声明以上填写内容及报送材料真实无误。 项目实施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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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分由农业部门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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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签名 |
收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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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情况及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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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补充耕地基本情况、评定内容与方法、评定结论与建议、情况说明及其相关附件。
9.1基本情况
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和建设情况等。
9.2内容与方法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的程序,实地踏勘、土样采集、样品检测、农业生产基本条件符合性评价和耕地地力评价的依据、方法和标准等。
9.3结论与建议
补充耕地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基本条件,补充耕地地力等级状况等。补充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补充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的主要措施和建议等。
9.4情况说明
对实地踏勘、土壤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检测、综合评价中的特殊问题、不同意见进行备注和说明。
9.5附件
实地踏勘调查表、土壤调查与样品采集表、土壤样品检测报告、补充耕地地理位置图和采样点位图等。
附录A: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实地踏勘表(式样)
附录B: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土壤样品采集记录表(式样)
附录C: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评价指标与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