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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划转市属国有房地产的通知
华龙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盘活我市国有房地产,提高国有房地产的运行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7号精神,将市城区国有房产划转至濮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市城区国有房产整合划转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二、在办理市城区未登记的国有房地产登记手续时,不再为原建设单位房产补办初始登记,直接凭市政府认定的《濮阳市整合划转市属未登记国有房产明细表》(附件1)和《房屋测绘报告》,将上述房产初始登记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三、将市城区已登记国有房产无偿划转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不再提供完税凭证,直接凭市政府认定的《濮阳市整合划转市属已登记国有房产明细表》(附件2)转移登记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据此通知办理上述房产登记或过户手续,并免除相关费用。
洪湖好吗?当地政府部门都不上网吗?他们都是在家里上班吗?不要出门的吗?看不到洪湖南滨大楼出了这么多骗子公司吗?耳朵也听不到吗?还是每天都在哪里和他们一起吃饭喝酒?洪湖政府办公室是不是木有人上班了?我都...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行政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横琴新区功能区:高栏港经济区、高新区、保税区、珠海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城市格局:珠海围绕新一轮城市空间布局,坚持全市一盘棋进行统筹规划,着力打造“一条主轴(情侣路—珠海大...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的通知 濮政〔 2008 〕56 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濮阳市城中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范围濮阳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设用 地范围内的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城中村改造建设的重点是被已建成 区包围和将要被新建成区包围的行政村或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自然村。 范围确定在盘锦 路以西、汤台铁路以北、 濮上路两侧、绿城路两侧的城中村。 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郴政发[2011]5号CZCR-2011-00008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通知
(1996年1月2日武政〔199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作用,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顺利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无偿供地规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市场的实际需要,确定房地产发展规模,提供必须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保土地开发供求平衡。坚决查处违法用地,制止以“集资房”名义搞变相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销售。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租金改革步伐,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制止住房无偿分配,增强城市居民购房置业意识,引导城市居民消费结构的调整。
三、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快还建房建设步伐,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筹资金外,人民银行市分行要协调有关专业银行积极筹措还建房专项贷款,支持还建房尽早竣工,以妥善安置拆迁户。还建房专项贷款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会同有关专业银行负责组织落实。
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为提高我市城市居民对住房的承购能力,市人民政府委托专业银行、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及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职工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业务;企事业单位可对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给予适当补贴。
四、为了缓解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对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办理还建房工程报建手续时,暂缓缴付有关税费,待商品房工程报建时,一次核定,按工程进度分期缴交。
对旧城改造中1995年底以前已实施拆迁了的还建住宅项目,供水设施补偿费仍按每户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
五、旧城成片开发和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网点,除粮店、煤店、菜场无偿提供给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外,其他商业服务网点一律按商品房价格出售或出租。按规划配套建设的集贸市场可免缴各种建设费用,建成投入使用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
六、为规范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强化收费管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其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定期检查实施情况。对未按规定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乱收费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组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摊派、集资。
七、提高城市综合开发率,严格控制零星建设。在旧城改造范围内逐步推行熟地批租,由城区人民政府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还建安置工作,以缓解拆迁还建安置的矛盾。
在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中,对符合购买经济实用房政策的拆迁户、又愿意易地安置的,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购买经济实用房予以安置。
八、进一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鼓励市外、境外不同经济实体来汉从事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活动。进一步放开、搞活、规范房地产二级市场,在拆迁户还建安置落实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项目与其他房地产开发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建设用地变更手续;对进行转让的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可按其转让地价的20%一次性收取转让费,并办理转让手续。
九、加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创造条件,走集团(股份)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路子。要切实转变利润增长方式,把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消耗、盘活存量作为重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服务与协调。市城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应采取现场办公会等形式,及时协调解决房地产骨干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市过去制发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部门认真贯彻政府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确定的政策措施,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了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新常态下,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经济增长下行压力依然存在,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同时,我市正处于爬坡过坎、加压赶超的关键时期,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支出等刚性需求巨大,财政收支矛盾十分尖锐。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预算追加
当年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确需安排的重大支出在以后年度预算编制时统筹考虑。严控临时追加,除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落实国家、省政策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外,今后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受理部门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新增的支出需求,由部门统筹年初预算和结转资金解决。
二、规范追加程序
确需追加经费的项目,追加经费预算当年应支出完毕;当年不能支出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除紧急事项外,申请追加经费事项应先由部门按要求纳入市财政备选项目库,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执行责任单位,再由市财政局根据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示意见,按程序集中统一办理。其中:上半年每季度办理一次,下半年每两个月办理一次,12月份不再办理部门追加经费申请。全年追加经费支出总额不应超过预备费额度。
三、严格预算调整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政策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预算执行中不得调增“三公”经费、会议费等经常性支出。
加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理财内在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压缩政府开支,走节俭型政府之路,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责任制度,共同推动财政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意见
成办发〔2015〕3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现结合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企业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委托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委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委管企业)、委托所出资企业代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级下属企业)。
本意见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意见: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
(五)市属国有企业拥有的停车位、物业用房等物业配套设施;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意见,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进场挂牌、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
三、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其授权的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其中,代管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由委托的所出资企业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超过5年(含5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将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属于本意见第十一条情形的应按规定报批。
四、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一)单宗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20万元以内的;
(二)出租的不动产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或以下的;
(三)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出租评估(估价、询价)结果应按规定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作为确定出租价格的参考依据。
六、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制订资产出租方案,并经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资产权属状况、实物现状、明细清单等)、出租目的及可行性、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等。
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通过公开招租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应当在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挂牌到期后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低10%重新挂牌。
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招标、竞价、比选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八、市属国有企业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资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在拟出租资产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综合类或经济类报刊(出租资产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应选择成都商报或华西都市报)和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交易机构的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网站以外的其他商业媒体发布招租公告不少于1次)。
九、承租人确定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出租决策情况、招租公告发布情况、招租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十、招租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出租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资产出租方案,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备案,重新制定资产续租方案,并对经批准同意的资产续租方案等信息进行公示。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应逐级报所出资企业或委管部门审批。
经协商,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意见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十二、市属国有企业应做好本企业资产出租档案管理,资产出租档案按项目单独立卷,集中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资产出租方案及其审议审批、评估(估价、询价)报告及其备案、资产出租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十三、市国资委、委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十四、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意见规定的评估、进场挂牌等程序。
十五、市属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资产出租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各区(市)县企业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意见施行。
十七、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各市属国有企业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