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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全县房屋征收、修缮、装修的管理;指导房屋安全管理及危房改造;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和物业维修资金、住房保修金的管理。

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文秘、印鉴、保密工作;起草局综合性文稿;负责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办公自动化和局网站的更新维护;负责宣传信息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档案管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工作;负责职称评审、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工、青、妇组织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法制科

负责本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指导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负责组织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工作;负责协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执行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负责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申报工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信访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技术科(测绘与地理信息科)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审定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及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参与建设工程初步(扩初)设计审查;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查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参与全县有关规划建设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县级优秀设计评选;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等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监督测绘与地理信息资质资格和测绘地理市场;负责组织和管理基础测绘、海洋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城市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和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分局(所)规划建设技术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房地产科

负责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商品房合同备案;负责全县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负责全县物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定;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和备案;组织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备案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白蚁防治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行政审批科

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房屋修缮、装修审批;负责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指导基层分局(所)的个人建房审批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规划建设科

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贯彻实施建筑业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性规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验线、规划核定和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包括外地进平企业)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建筑制品生产、建筑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行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建筑制品市场和地方建材市场的管理;负责组织或参与对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承担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的推广工作;负责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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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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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拟订本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发展战略、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平阳县域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指导全县建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建制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审查工作,组织与参与各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全县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审批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全县内违反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案件的处罚和应诉工作。

(五)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等相关的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负责全县(包括外地进平企业)测绘、勘察、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监理、建筑制品生产、建筑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行业资质管理;管理与规范测绘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建筑市场、建筑制品市场和地方建材市场。

(七)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制品质量的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负责监督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八)负责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农村住房救助工作。

(九)负责全县房地产管理,依法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全县房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

(十)负责编制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实施住房保障政策和房改政策,负责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管理;负责房屋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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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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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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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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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

一、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市城乡规划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邵武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地方性实施意见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城建监察工作。

(二)承担推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本市市情的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廉租房规划及政策,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的实施。

(三)负责城乡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市政工程规划、城市设计等;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城乡规划的修改,及时对规划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负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和物业企业等相关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承办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勘测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执业注册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的管理;指导建筑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的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九)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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