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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在1991-12-18生效。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信息发布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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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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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园林小品

  • 品种:园林雕塑;材质:大理石;
  • 泰锐
  • 13%
  • 曲阳县泰锐园林雕塑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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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

  • 尺寸850×500×750mm,材质:玻璃钢,面饰白色真石漆
  • 13%
  • 深圳市富桥玻璃钢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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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微景观

  • 材质:ABS、pu、PVC、透明亚克力、草粉、树粉、造型灌木、大树、颜色:定制色比例:1:1-1:300制作主要工艺:3DMXS建模技术、CAD分解技术、3D打印技术、三维雕刻成型技术、作色技术、五重景观烘托技术、灯光点缀技术、仿真地面景观技术、仿真景观小品技术物理特点:模拟微缩局部景观场景还原
  • 定制
  • 13%
  • 重庆秒点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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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微景观

  • 材质:ABS、pu、PVC
  • 定制
  • 13%
  • 重庆秒点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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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

  • 山泰石 类别 其他材质 合成树脂 制作工艺 雕刻表面工艺 喷砂 摆挂形式 其他包装 纸盒包装 产地 浙江加印LOGO 可以 是否提供加工定制 是尺寸 100×100
  • 13%
  • 杭州创典装饰构件有限公司
  • 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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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弧型) Ф60
  • m
  • 云浮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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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弧型) Ф75
  • m
  • 云浮市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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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Ф60(直型)
  • m
  •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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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Ф75(直型)
  • m
  • 惠州市2022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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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

  • Ф60(直型)
  • m
  • 惠州市2022年8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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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设置管理

  • 1.报警等级配置,支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进行事件等级配置;2.报警类别配置,支持用户按实际需求配置报警类别、子类别信息,系统默认提供报警、故障、提示三个事件类别的划分
  • 1套
  • 1
  • 光格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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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设置管理模块

  • DOW-340 SM(带无级设置功能)
  • 5762套
  • 1
  • DELTA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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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远程管理平台软件

  • 详见第07-22册(配电箱远程智能控制系统)
  • 1套
  • 2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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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远程管理平台软件

  • 详见第22册(配电箱远程智能控制系统)
  • 1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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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建设

  •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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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雕塑是指,利用各种硬质或软质材料,采用雕、刻、塑手法制作的圆雕、浮雕、叠石等各种具有实在体积形象的造型。

第三条 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雕塑选题内容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注意内容健康与艺术完美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五条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雕塑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设置城市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向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设置临时雕塑(六个月以内)的,由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的,设置单位必须报请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但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报审设置城市雕塑,应提交下列文书资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三)雕塑小样照片(圆雕应有四个面的照片);

(四)雕塑环境透视图;

(五)制作材料的说明;

(六)作者资质证明;

(七)城市雕塑的创造设计方案。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在设置单位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予批准,并核发《城市雕塑建设规划许可证》。

附属于建设工程的城市雕塑的设置,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一并审批。

第九条 城市雕塑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条 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批准的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竣工后,设置单位应报请原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设置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雕塑图片及有关资料提交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城市雕塑验收合格证》。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拆除、重建的处理,并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雕塑的;

(二)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设置城市雕塑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雕塑竣工验收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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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雕塑选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达到内容与艺术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级市、区及各经济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下同),由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置城市雕塑,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但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当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二)雕塑模型或设计方案效果图(圆雕应有四个面的图片);

“(三)雕塑配套环境设计图;

“(四)制作材料的说明及技术工艺方案;

“(五)设计主旨说明;

“(六)作者基本情况。”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对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九)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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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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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文献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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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2007 年 9 月 29日1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 (包括地上、 地下、 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39KB

页数: 7页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市规划

建筑规划知识:城市雕塑

城市雕塑作品城市雕塑(urbansculpture),立于城市公共场所中的雕塑作品。它在高楼林立,道路纵横的城市中,起到缓解因建筑物集中而带来的拥挤、迫塞和呆板、单一的现象,有时也可在空旷的场地上起到增加平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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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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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11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九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1块招牌。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30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标注许可编号和设置单位。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完工后,应当将结构设计图、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支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支持户外广告设施在空置期间发布公益广告,空置期间超过5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具体要求,由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会同市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报告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维修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单位违反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相关信息抄告相关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资源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公共资源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自营户外广告业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违反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16日市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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