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雕塑设置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室外雕塑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城市雕塑选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设置的城市雕塑应达到内容与艺术相统一,与周围环境和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级市、区及各经济功能区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雕塑设置规划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设置城市雕塑(含临时雕塑,下同),由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在其他区(市)设置城市雕塑,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但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大型城市雕塑,应当报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城市雕塑设置单位申请办理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1∶500或1∶200平面配置图;
“(二)雕塑模型或设计方案效果图(圆雕应有四个面的图片);
“(三)雕塑配套环境设计图;
“(四)制作材料的说明及技术工艺方案;
“(五)设计主旨说明;
“(六)作者基本情况。”
(七)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对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书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城市雕塑设置单位应当按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城市雕塑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九)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处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