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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钢标委会”)成立于1992年,1998年成立第二届委员会,2003年完成了第三届委员会的换届,经过2004年和2007年两次委员调整,现有委员96人,通讯成员22个,5个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内容

·提出钢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建议,提出钢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的规划、计划等建议,提出对钢标准体系表的调整建议;

·组织钢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组织钢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组织本委员会立章建制,加强管理,不断规范钢标委的工作程序,提高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负责组织钢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承担钢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承担钢专业引进项目的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

· 受企业的委托,承担钢产品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以及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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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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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塔吊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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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围墙立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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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聚酯粉末标准格栅

  • 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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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佛山市南海雷诺尔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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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调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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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调直机

  • HB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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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19年10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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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18年12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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筋调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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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2018年11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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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招牌(含字: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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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复合标准化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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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复合标准化附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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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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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塑复合标准化附框

  • 90系列
  • 1m²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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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业绩

钢标委会自成立十五年以来,经过委员单位和秘书处同志的共同努力,立章建制,先后组建了五个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8个技术规范,提出了“钢标准改革要点”,并提出了“改革实施方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96年获得“全国技术监督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钢标委会还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建设,努力成为一个国内一流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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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功能

钢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钢(包括钢的原辅料及其副产品,下同)技术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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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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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架构

现钢标委会秘书处设在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下设五处分技术委员会:基础分技术委员会、盘条及钢丝分技术委员会、钢管分技术委员会、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方法分技术委员会、钢铁及合金化学成份测试分技术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受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委托,现正在筹建六个分技术委员会:钢板钢带、钢筋混凝土用钢、型钢、特殊合金、铸铁管、金属腐蚀。此外还有其他专业的标准技术归口:焦化,碳素、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试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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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献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1页

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的有关要求,第四届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2015年3月届满,现开始筹备换届工作。本着社会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技术委员会委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概要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概要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概要

格式:pdf

大小:59KB

页数: 1页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挂 车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汽标委挂分委字 [2008]010 号 签发:王 维 关于对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重型商用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 横向稳定性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位委员、各有关单位: 根据 2006 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 司、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 单位负责起草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重型商用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 横向稳 定性试验方法》(等同采用 ISO 14791,项目编号: 20068333-T-303)。现 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 的意见。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并于 2008年 10月 31日前反馈到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史书义 联系单位: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

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章程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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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为了充分发挥集装箱生产、运输、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集装箱专业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而建立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我国集装箱领域内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对口国际组织为ISO/TC104(国际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负着国内外集装箱信息与技术交流的重任,在我国集装箱标准化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技术委员会由集装箱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每届技术委员会任期为五年。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

技术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现任主任委员为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孙国庆,副主任委员十人。

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全国集装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现任秘书长为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总工程师费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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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24(以下简称标委会)直属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由全国工业自动化领域中的各单位选举产生,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65和ISO/TC30的国内对口单位。标委会的运作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并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国家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领域内开展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

标委会的工作范围是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领域,在国际上直接对口IEC/TC65“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和ISO/TC30“封闭管道中流体流量的测量”。其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用通信网络协议标准,各类仪器仪表、执行机构、控制设备标准和安全标准。

标委会目前下设6个分委会,分别是SC1“温度、物位、机械量仪表及结构装置分委会”,SC2“控制仪表及装置、工业控制计算机系统分委会”,SC3“压力仪表分委会”,SC4“工业通信(现场总线)及系统分委会”,SC5“可编程序控制器及系统分委会”和SC6“分析仪器及分析技术分委会”。标委会现有委员近300人,分布在全国各有关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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