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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混凝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促进混凝土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混凝土工程和相关产品质量,节约资源、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做好科学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加速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成立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凝土标委会)。
第三条 混凝土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从事全国混凝土(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混凝土领域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包括: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各种特种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等及其相关产品等。
第四条 混凝土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发展我国混凝土工业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要积极开展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同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相当的我国混凝土领域的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经费
于2009年1月14日,在北京凤展大酒店召开了“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标准一部、秘书处挂靠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相关领导,以及标委会委员、有关专家共77人出席了会议,并宣布标委会正式成立。在此次会议上,与会的全体委员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所归口管理的标准领域内标准体系框架》、《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的标准清单》、《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届)工作计划》共5个文件。
标委会主要负责混凝土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委员会(ISO/TC71),工作重点包括:加强混凝土领域的节能、节材、节地和节水和环保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耐久性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质量的标准化工作;特种混凝土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相关产品标准化工作等。
标委会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原材料、各种混凝土、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混凝土现场检测、混凝土施工、混凝土性能试验仪器和设备、混凝土相关软件、混凝土功能材料、混凝土质量控制、混凝土质量评定、混凝土室内和现场养护及相关仪器设备、混凝土企业管理等。
标委会的具体服务范围包括:混凝土领域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归口;组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定期复审;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71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和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服务;开展行业标准化调查和研究;面向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接受委托承担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和咨询服务;为企业培训标准起草人员,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定期出版“混凝土标准化技术简讯”会刊;组织和开展混凝土领域的标准化科研工作;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等。
标委会主要负责混凝土领域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委员会(ISO/TC71),工作重点包括:加强混凝土领域的节能、节材、节地和节水和环保相关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耐久性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质量的标准化工作;特种混凝土的标准化工作;混凝土相关产品标准化工作等。
2014年6月,新一届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单经过近半年的报批,终于正式出炉。台州市机床工具行业协会秘书长林辉成为35年来首次入选该委员会的台州籍人士 。据悉,全国量具量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
基本设计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为满足建筑方案并从根本上保证结构安全,设计的内容应在以构件设计为主的基础上扩展到考虑整个结构体系的设计。本次修订补充有关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包括结构方案、...
目前我国的物流考证种类(共11个) 一、中国物流职业经理培训认证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培训认证网、高等教育物流管理专业自考网 管理机构:中国物流管理自考网 二、英国皇家物流职业认证 ------...
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的有关要求,第四届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4)2015年3月届满,现开始筹备换届工作。本着社会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原则,现向社会各有关单位公开征集技术委员会委员,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概要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挂 车 分 技 术 委 员 会 汽标委挂分委字 [2008]010 号 签发:王 维 关于对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重型商用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 横向稳定性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的函 各位委员、各有关单位: 根据 2006 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 司、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常熟华东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 单位负责起草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重型商用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 横向稳 定性试验方法》(等同采用 ISO 14791,项目编号: 20068333-T-303)。现 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 的意见。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 并于 2008年 10月 31日前反馈到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史书义 联系单位: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全国石油天然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油气标委”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8年4月17日成立,是全国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
为促进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加快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从1979年开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各个专业技术领域组建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25年的逐步完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有了较大发展。到2003年底,我国已成立了25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35个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4个,有近30000位各行各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任为技术委员会委员。这些委员会的建立,为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实践证明,组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修订标准、宣贯标准的一种好的技术工作组织形式。它充分发挥了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科技人员和专家的积极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规划本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规划,以及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生产标准的“车间”,因此,技术委员会和参加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了解和掌握标准化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书正是为了满足我国标准化工作者和全国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