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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
建设全国海洋观测网是提高我国海洋综合实力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科技创新、海洋权益维护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
一、形势与现状
(一)面临的形势。
保障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海洋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海洋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国务院先后批复设立了舟山海洋经济区、福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等沿海经济开发区域,这是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举措。面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海洋观测网发展现状已不适应沿海地区海洋资源开发、海上交通运输、海洋渔业、海洋海岛旅游、海洋工程建设的需求,急需进一步加强基础海洋环境要素观测和产品服务能力的建设。
维护海洋权益,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为海洋权益维护活动、运输通道安全及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环境保障,已成为海洋观测网建设的新任务。我国部分管辖海域和大洋重点关注区域的海洋观测工作远不能满足海上维权的需求,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取和利用海洋观测信息,提升海洋环境保障能力。
减轻海洋灾害的影响,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我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频度和危害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影响范围广。随着海洋运输、资源开发、海洋渔业和沿海城市的快速发展,各种海上突发事件也日益增加。海洋防灾减灾和应对突发事件,都需要加强海洋观测,及时、有效提供海洋观测数据和产品服务。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海洋科学研究,需要加强海洋观测网建设。海洋是全球气候变化的关键因素,气候变化加剧了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等灾害,需要加强气候变化敏感区的海洋观测,深化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提高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针对研究热点,优先选择海洋科学的重点观测内容,提升关键海洋现象和海洋过程的观测能力,保证获取有效的海洋科学试验观测资料。
(二)发展现状。
目前(2014年),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岸基海洋观测系统、离岸海洋观测系统以及大洋和极地观测的海洋观测网基本框架,在我国海洋防灾减灾、科学研究等领域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岸基海洋观测系统主要包括岸基海洋观测站(点)、河口水文站、海洋气象站、验潮站、岸基雷达站等。岸基海洋观测站(点)主要开展海洋水文和海洋气象要素的观测,目前(2014年)已建设国家基本海洋站(点)120多个,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数十个。为水利、气象、海事、教育、科研等服务的专业河口水文站、海洋气象站、验潮站、科学试验站也已达到一定数量。其中河口水文站主要开展河口区域的水文观测;海洋气象站主要开展海洋气象要素,以及海气相互作用等的观测;验潮站主要开展港口码头的潮位观测;岸基雷达站主要开展海流、海浪、海冰和气象等观测,其覆盖率不断提高。
离岸海洋观测系统主要由各种浮(潜)标、调查断面、海上平台、志愿船和卫星等组成。我国已建成业务化观测浮(潜)标40余个,主要布设在我国陆架海域;漂流浮标常年保持数十个,主要布放在中远海和大洋;设置海洋标准断面调查站位约120个,由国家海洋调查船队常年开展调查;在近海海域建有多座海上观测平台,依托数十个海上生产作业平台以及近百艘近海和远洋船舶组织开展海上志愿观测;已发射3颗海洋卫星,目前(2014年)在轨2颗,搭载海洋红外、可见光和多种微波传感器,可进行海水温度、水色和海洋动力环境要素等的遥感观测。
大洋观测由大洋科学考察船、浮(潜)标、卫星和志愿船等承担,以海洋科学、气候变化、海气相互作用等为观测重点,同时积极参加全球和区域海洋观测计划。
极地观测由极地科学考察船、极地科考站(南极长城站、中山站、昆仑站,北极黄河站)承担。目前(2014年),每年开展一次南极科学考察,每1—2年开展一次北极科学考察,长城站、中山站和黄河站初步具备海洋和气象综合观测能力。
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具备了一定的海洋观测能力,但由于起步较晚、投入不足,就海洋观测网的空间布局、观测手段、基础设施、技术保障、运行机制而言,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海洋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随着《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和地方对海洋观测投入的加大,应进一步加强观测系统的统筹和总体布局,明确关键站点的观测内容,提高重点区域的站点分布密度;增加海洋观测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观测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集成化水平;提升海洋多参数综合性观测能力,加强海底观测网建设;整合海洋观测资源,建立完善的海洋观测资源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面向新时期海洋观测发展需求,创新机制、增强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观测基础,采用国内外可靠、先进的海洋观测技术,优化各种海洋观测及其保障资源配置,统筹兼顾海洋观测网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综合观测网络,为认知海洋、开发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管控海洋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海洋观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需求导向,政府引领。通过政府引领,综合权衡各种需要,加强海洋观测能力优化与建设,提高我国海洋观测网整体服务水平。
科学设计,合理布局。充分考虑海洋观测站(点)发展现状,有效利用相关部门的监测站点资源,科学设计、合理调整布局,完善现有观测网络,利用国内外成熟、可靠的海洋观测技术及相应保障措施,实现海洋观测网的稳定运行。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保障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产业园区、重要港口、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和海上其他重要区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分步实施,边建边用。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提高数据资源共享、共用程度,避免重复建设,兼顾业务化和科学试验,注重两者之间的衔接和互补。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以国家基本观测网为骨干、地方基本观测网和其它行业专业观测网为补充的海洋综合观测网络,覆盖范围由近岸向近海和中、远海拓展,由水面向水下和海底延伸,实现岸基观测、离岸观测、大洋和极地观测的有机结合,初步形成海洋环境立体观测能力;建立与完善海洋观测网综合保障体系和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海洋观测网运行管理与服务水平;基本满足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综合管理、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需求。
三、总体布局
海洋观测网的覆盖范围包括我国近岸、近海和中远海,以及全球大洋和极地重点区域,按岸基、离岸、大洋和极地布局。
(一)岸基观测布局。岸基观测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沿岸和岛礁布局设站,主要包括岸基海洋观测站(点)、岸基雷达站和海啸预警观测台,以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区、开发强度大的产业园区、滨海重大工程所在区、海洋灾害易发区、气候变化和环境敏感区、重点岛礁等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辽东半岛、辽东湾和渤海湾沿岸、黄河三角洲、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苏北浅滩、长江三角洲、杭州湾和温台沿岸、海峡西岸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北部湾沿岸、海南国际旅游岛、南海诸岛等。
(二)离岸观测布局。离岸观测在我国近海和中远海布局建设,主要由浮(潜)标、标准调查断面、海上观测平台、海上志愿船和志愿平台、海底观测系统、海啸预警观测系统、卫星观测系统等组成,以海洋灾害高风险区、海上突发事件频发区、开发强度大的海区、海上权益维护区、海上生产和开发活动频繁区、气候变化敏感区、海洋环境科学综合试验区等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渤海海峡、黄海冷水团区、长江冲淡水区、台湾海峡、南海北部、中沙、西沙和南沙海域,以及海上油气开发区、近海主要航线、近海渔场、台风主要路径和影响区域等。
(三)大洋和极地观测布局。大洋和极地观测主要在西太平洋、印度洋、南北极等重点关注海域布局,包括浮(潜)标、卫星遥感、海外站、志愿船、大洋调查和极地科考等,以大洋航线、海上石油通道、远洋渔场、气候关键区、南北极地区以及其它海洋热点海域等为重点区域。
全国海洋观测网由基本海洋观测网和专业海洋观测网组成。基本海洋观测网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网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网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由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专业海洋观测网由水利、气象、海事、教育、科研等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参照基本海洋观测网进行布局、建设和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岸基观测能力。
1、岸基海洋观测站(点)
围绕国家对海洋观测的需求,以岸基国家基本海洋站(点)为主体,地方基本海洋站(点)以及专业海洋站(点)为补充开展岸基海洋观测站(点)建设,地方基本海洋站(点)根据国家基本海洋站(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建设。
新建、升级和改造40—50个岸(岛礁)基海洋观测站(点),合理调整布局,突出重点区域,保证沿海县(市辖区)至少建设一个海洋站(点),全国海洋站(点)沿海岸线平均分布间隔在100千米以内,重点区域岸线间隔在30千米以内;在渤海、黄海北部冬季重冰区,以及东海、南海台风和海啸灾害易发区增加站(点)密度;选择重要的岛礁建设海洋站(点);增设中心海洋站2—3个,升级改造2—3个;新增15辆海洋灾害应急观测车;新建3—4套移动式海洋灾害现场应急指挥平台,增强海洋观测管理、资料服务、灾害调查和应急观测能力。
2、岸基雷达站
新建、升级和改造现有地波雷达站、测波雷达站。在沿海地区新建18—24个中程地波雷达站,在重点岸段新建高精度短程地波雷达站,由相邻或相近雷达站开展交叉组网观测,基本形成对我国离岸约150千米重点海域的精细化流场观测能力;在港口、核电站、重化工等重大工程所在岸段以及海浪灾害频发区新建16—20个测波雷达站,提高对海浪的雷达观测能力;在渤海、黄海北部沿岸及海上平台新建16—20个测冰雷达站,增加沿岸移动测冰雷达车,提高对海冰的雷达观测能力。
制定并完善各类雷达观测业务化流程,提高地波雷达、测波雷达、测冰雷达信息提取精度,发展雷达资料释用及同化技术,建立及时、可信、稳定的雷达观测业务化运行系统。
3、海啸预警观测台
在分析南中国海及东海周边海底地震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地震快速定位和海啸快速预警的要求,统筹规划沿海海啸预警观测系统的整体布局,依据有关地震监测规范,选择约30个观测环境和地质条件适合、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海洋观测站(点)建设海啸预警观测台站,实现对我国近海周边海底地震的实时监测。
通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观测的升级换代,更新和配备成熟、可靠、自动化程度高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增加岸基海洋环境观测内容,提升岸基观测技术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离岸观测能力。
1、浮(潜)标
通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观测设备升级换代,开展浅海浮标、深海浮标、潜标(含海床基)、自沉浮式(Argo)剖面浮标、表面漂流浮标、海啸浮标、水下移动观测设备等的建设,扩大海洋观测范围,填补重点海域的浮(潜)标观测空白,形成布局合理、运行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离岸浮(潜)标观测网。
在近海海域,提高海面和水下浮(潜)标阵列观测能力,新增约50个浮(潜)标观测站位,实现多种浮(潜)标组成的高密度、立体、多参数综合观测。在局部海域布设10—15个海床基设备,开展海洋底层观测。在重点海域按计划、分阶段布放150套Argo剖面浮标和600套表面漂流浮标,建设并维持一个约由50个Argo剖面浮标组成的实时海洋观测系统。在海啸潜在危险海域布设海啸浮标站位。建设4—8套水下移动观测平台,在重点海域开展水下移动设备的应急机动观测。
制定浮(潜)标观测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不断改进浮(潜)标设计、集成和实时通信传输技术,强化浮(潜)标布放/回收能力,提高浮(潜)标运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2、标准断面调查
在现有标准断面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需要,结合主要海洋现象和海洋过程,在重点海域增加断面数量或标准断面站位。标准断面调查的观测频率至少4次/年。
3、海上观测平台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重点海域,安装海洋水文、气象、海气边界层、海底地震和水下环境等观测设备。加强水下信息获取与传输能力建设,开展海上定点观测和监视活动。在环境条件不适宜建设岸基海洋站(点)的重点区,建设小型自动海洋和气象观测平台,开展常规观测。加强现有海上观测平台的升级换代和改建扩建。通过海上观测平台获取长期、连续、稳定的观测资料,为海洋灾害预警、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提供数据支持。
4、海上志愿观测平台和志愿观测船
在现有志愿观测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志愿观测管理和奖励制度,增加15—20个志愿油气平台,发展300—400艘志愿观测船,安装海洋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和通信设备,加装走航式、抛弃式自动海洋和气象观测仪器设备,加强大洋志愿观测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应用。开展高效、实时、自动化海洋观测,实施稳定、可靠的数据传输,获取和累积长期、稳定、连续的航线和定点海洋观测资料,实现对海洋观测的有效补充。
5、海底观测系统
整合、集成国家现有资源,在我国近海建设区域海底观测主干网络,布设由海底地震仪、海啸波监测仪、温盐流观测仪等组成的海底观测节点,初步形成中国近海重点区域的海底观测系统,实现对海洋灾害、特别是海底地震海啸以及水下环境的业务化观测和预警,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信息保障。
6、卫星观测系统
发展我国自主海洋卫星,在已有3颗海洋卫星的基础上,继续发射8颗后续业务卫星,结合利用气象卫星以及国外海洋气象卫星等资源,建设卫星观测数据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卫星观测的大范围、准实时、全天候、长时间序列特点,全面提升海洋卫星在海洋管理、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应用和服务能力。
(三)开展大洋和极地观测。
在大洋和极地重点关注区域开展海洋观测。增加浮(潜)标观测站位数量,扩大观测范围,增加浮(潜)标观测要素和内容,加强浮(潜)标业务化运行维护,实现浮标观测资料的实时或准实时传输。利用大洋调查和极地科考航次,开展走航式观测和站位观测,进一步提高远洋航次的搭载观测频率和效率;依托中国极地科学考察站开展海洋、气象等多要素综合观测。积极倡导、参加和组织全球和区域海洋观测系统建设,分享观测数据资料,提高我国海洋观测的国际地位。
(四)建设综合保障系统。
新建、改建或扩建4个海洋观测网综合保障基地,开展基地服务区内的海洋站(点)、雷达站、海上平台、浮(潜)标、志愿船、海底观测节点等基础设施与设备的巡检、维护、维修和保养,合理布局海洋观测和通信传输仪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库,开展海洋观测设备状态监控能力建设,保障观测网的稳定运行,定期开展海洋观测和调查的相关技术培训。
依托综合保障基地,建设专用码头,设置海洋观测保障船(艇)以及大中型浮标专用泊位,配备相应的海陆吊装及搬运设施,实现海洋观测陆岸保障及海上作业的高效衔接。
建设各类专用海洋观测工作船(艇),主要包括专业浮标布放回收船、近海海冰观测船、平台巡检维护船(艇)、海底观测专用保障船等,进一步提高多种浮(潜)标的布放与回收、观测平台仪器设备的安装、海冰船舶观测、海底观测节点布设以及海上各类设备巡检及维护的效率。
通过多种数据传输手段、通信方式及其运行监控,建设与海洋观测网相配套的高速、稳定、完备的水面/水下观测和监视数据实时传输网络,具备岸基、离岸和卫星通信传输能力,并具有一定的通信传输备份和应急数据传输能力,支持各类海洋观测数据及其产品实时和延时通信,实现海洋观测数据和产品稳定、高效地传输和交换。
建设并完善海洋观测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强化海洋观测数据自动汇集与分发功能,开展各类海洋观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存储管理、分析处理、产品制作和共享分发服务,为海洋灾害预警、海洋科学研究等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加强海洋观测领域量传溯源能力建设,保证观测数据的可溯源、可比较、可核查。制定科学合理的海洋观测计量保障技术规程,引入计量认证管理模式,更新和扩充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设备,提高海洋观测网计量检定综合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对所有业务化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定期计量检定。
五、保障措施
为顺利完成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实现规划目标,需要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创新体制机制,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各类资金投入,实现多部门联合协作,为全国海洋观测网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组织保障。各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观测网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并协调海洋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审定以海洋观测网为基础支撑的国家重大海洋观测计划,组织实施国际合作项目,协调规范涉海行业和科研教育等部门的海洋观测活动,保障海洋观测网稳定运行,实现观测能力和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等。各沿海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本着避免重复、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及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网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多部门合作专门委员会,综合协调统筹;设立运行监督委员会,独立评估运行效果。
(二)经费保障。进一步加大对海洋观测网建设和运行的投入力度。鼓励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等对海洋观测网建设的投入,确保海洋观测网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保障观测系统稳定运行。加大对海洋观测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的资金支持,提高海洋观测技术和业务人员的综合保障水平。
(三)制度标准。完善海洋观测规章制度,加强海洋观测管理和监督,实现海洋观测管理与运行的创新,逐步形成海洋观测网管理和服务的长效机制;完善海洋观测网运行评估的指标、监督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海洋观测网建设归口管理和备案制度,统一协调和审核海洋观测站(点)建设。完善业务化海洋观测规范,制(修)订海洋观测站(点)建设标准、观测数据传输标准和海洋观测质量控制标准;加快推进海洋仪器设备标准化,加大对仪器设备的测试、维修、巡检和保障力度,提高海洋观测的可靠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人才队伍。加强观测机构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结合海洋观测网重大项目实施以及相关技术平台、重点学科建设,培养和引进关键技术人才,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增加海洋观测人员编制,逐步建成一支海洋观测优秀人才队伍。联合相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力量,建立观测系统设计、观测方法研究、仪器和产品开发团队,形成不同层次、满足不同需求的人才梯队。
(五)科技支撑。跟踪国际海洋观测先进技术,发展我国海洋观测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海洋观测设备及技术领域的创新,提高海洋观测新技术的产业化开发水平和工程化水平,开展新型海洋观测技术工程示范应用,增强海洋观测科技支撑。加强海洋观测领域技术交流合作。进一步加大海洋观测的国际合作力度,在统筹考虑科研布局和国际合作战略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实施全球和区域观测系统的国际计划。
(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与评估体系,对观测网运行、数据传输、存储与处理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冗余备份等措施,保障系统和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抗抵赖性。同时,依据国家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技术支撑队伍,定期开展培训、自查、预演等工作,配备专人实现24小时响应,保证观测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2100433B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
《全国海洋观测网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海洋观测网是提高我国海洋综合实力、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对于促进海洋科学研究、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和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规划》实施要结合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面向“十三五”海洋观测发展需求,创新机制体制、增强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观测基础,采用国内外可靠、先进的海洋观测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兼顾海洋观测网的发展。
三、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相关规划、计划。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海洋观测事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规划》实施的各项政策措施。
国家海洋局
2014年12月9日
望采纳
我找了找,这张图,是比较新的,严谨的。
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海洋专业用,海洋局项目申报参考资料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2014年 6月 — 1 — 目 录 一、规划背景 ............................................................................................ 1 二、总体要求 ............................................................................................ 2 (一)指导思想 ........................................................................................ 2 (二)建设目标 ........................................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开发和调整优化海洋国土空间的行动纲领,是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的重要战略举措。
《规划》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实现了陆域国土空间和海域国土空间的全覆盖,对于推动形成陆海统筹、高效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于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开发能力、转变海洋发展方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规划》提出,要针对内水和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等的不同特点,根据不同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不同海域主体功能,科学谋划海洋开发,调整开发内容,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开发能力和效率,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实现可持续开发利用,构建陆海协调、人海和谐的海洋空间开发格局。
《规划》是推进形成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差别化的财税、投资、产业、海域和环境等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加强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确保《规划》明确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第674期
海洋发达国家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概述
来源:海洋开发与管理,2018年 第4期
作者:方春洪,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海洋规划和管理。
海洋空间资源具有有限性,其管理日益为各国所重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海洋空间规划被认为是重要的海洋空间管理工具,世界海洋空间规划体系也不断完善和发展,从早期海洋公园规划和海洋生物区划到协调用海空间矛盾的海洋功能区划,从特殊小尺度海洋空间规划到全海洋空间规划,从海洋空间政策规划到海洋空间精细化管理规划,其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内涵不断延伸,各类各级不同海洋空间规划构成国家海洋空间规划体系。
本研究对英国、比利时、荷兰、德国、挪威、美国、澳大利亚和智利等世界主要海洋发达国家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发展状况进行概述,以期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下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研究实践以及开展区域海洋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英国
英国是历史悠久的海洋国家,于2002年在欧洲北海部长会议商定的《卑尔根宣言》中表示接受海洋空间规划,承诺“将探索海洋空间规划的作用”;同年发表《通过规划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的报告,着手国家规划体系的改革讨论,期间也开始探讨海洋空间规划体系;鉴于海洋空间规划的发展仍不成熟和缺少实践,2004年通过的《规划与强制性购买法》并未将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纳入。
Tyldesle基于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和海洋特点,提出英国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的框架构想,形成包括联合王国(UK)、国家(National)、区域(Re-gional)和地方(Local)4个层级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
(1)英国统一制定海洋海岸带空间规划纲要,其属于非法定的海洋空间规划原则政策,范围包括联合王国全海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为英国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战略(白皮书)。
(2)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制定各自范围内的海洋规划框架和国家海洋空间规划政策指南,其在规划框架内是法定的,范围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北爱尔兰和威尔士所属海域,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国家规划政策宣言。
(3)区域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并编制海洋空间规划,其属于法定的综合海洋空间规划,范围包括10~12 n mile生态管理海区和跨界海区等,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区域规划政策宣言和区域空间战略。
(4)地方仅根据实际需要和存在的问题编制海洋行为规划,其属于法定的海洋空间规划,范围包括重要河口、海峡、内湾、海湾和近海,对应的土地利用规划为当地发展规划、运输规划和社区规划等。
在这一框架构想的研究基础上,英国逐步开展海洋空间规划及其体系建设的实践工作。2006年公布《英国海洋空间规划——爱尔兰海试点规划》(爱尔兰海域多用途区划);2008年编制《莱姆湾海洋规划》,旨在推进海洋保护区划工作;2009年实施《英国海岸带与海洋准入法》,扭转海洋管理分散的局面,明确英国所属海域(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理权限,为建立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提供制度基础。
2010年苏格兰编制完成《克莱德湾海洋空间规划》。2011年英国发布《英国海洋政策宣言》,提出建立海洋规划体系的需求,明确海洋(空间)规划的原则、内容和政策等。在《英国海洋政策宣言》的指导下,2012年《马恩岛海洋空间规划》和《舍特兰岛海洋空间规划》率先编制完成;2014年《英格兰东部近海和远海规划》编制完成;2015年《苏格兰海洋规划》编制完成并实施,明确了苏格兰海洋规划政策指南并划分出11个海区;2016年《彭特兰和奥克尼群岛海洋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并实施,同年《英格兰南部近海和远海规划》编制完成。根据计划,到2021年英国将完成所有管辖海域的海洋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比利时
比利时管辖海域面积较小,仅包括北海部分海域,但涉及多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且大部分海域的开发利用强度仍在持续增加。2003年,比利时致力于应对海域使用管理的2项特殊挑战,即海上风电开发和海砂开采与保护自然生态之间的矛盾;制定《比利时北海海域总体规划》,划定海上风电场和海砂开采的限制开发区域,确定欧盟自然保护区网络备选海洋保护区的优先区域,作为政府控制规划(临时)之一。2005年,比利时提出海域总体管理设想,将土地利用规划方法应用到海洋空间规划,编制“迈向海洋可持续管理的空间结构规划”;该规划划分近海和深海2大空间,提出“和谐之海、开放之海、战略之海、富饶之海”的战略设想和需求。2012年,比利时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空间规划组织法》,明确海洋空间规划的编制内容和编制程序,融合海洋空间结构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海域用途区划及其空间政策等。2014年,比利时正式通过并实施《比利时海洋空间规划(2014-2020年)》,政府各部门根据规划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海洋开发许可。
综上所述,因管辖海洋面积较小的现实和实施国家一级管理的行政体制,比利时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由“海洋空间战略-海洋用途区划”构成的单一逻辑的控制体系。
荷兰
根据荷兰的海洋管理体制,距离海岸线1km内的海域由沿海各州管辖,其余海域由中央政府管辖,被称为国家第5大行政区。1997年,荷兰与邻国德国跨界实施《瓦登海海洋空间规划》,目的在于共同保护和管理共享的滨海湿地系统。2005年,荷兰实施《至2015北海综合管理战略》,提出海洋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划定具有特殊生态意义的海洋区域,建设“健康海洋、安全海洋、效益海洋”。2006年,荷兰实施《国家国土空间战略》,提出海洋空间规划措施,划分航道、军事用海区、高生态价值区、采矿工业区和生态保护区等。2009年,荷兰实施《国家水计划2009—2015》,明确海域(包括近岸水域)的开发利用行为对海岸的保护、海上风电建设目标、采矿工业区的废弃再利用和航道利用细分等,政府各部门根据规划并按照管理权限核发海洋开发许可。
综上所述,荷兰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由“海洋空间战略-海洋用途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构成智能分类的控制体系。
德国
德国管辖海域涉及北海和波罗的海,分别由联邦和各州管辖专属经济区和领海,其中各州一直试图将国土空间规划扩展到各自领海范围。1997年,德国实施的《瓦登海海洋空间规划》(领海部分)将海洋空间划分为农业、工业、航运、渔业以及观光和游憩等活动区域,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04年,德国《联邦空间秩序规划法》将海洋空间规划扩大到专属经济区。2005年,梅克伦堡州扩展修订《州空间发展规划》,将规划范围扩大到到其领海。2007年,德国编制《联邦专属经济区空间规划草案》(未正式实施),划分优先开发区、受保护区和限制开发区。2009年,德国以区划法代替原空间规划草案,并正式实施《联邦北海和波罗的海专属经济区空间规划》。2012年下萨克森州州和2015年石勒苏益格州分别按照《联邦空间秩序规划法》框架编制并实施扩大到领海的州空间规划。
综上所述,德国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缺少统一海洋空间规划框架-专属经济区空间规划和各州领海空间规划并行”的控制体系。
挪威
挪威管辖海域面积广阔。根据挪威海洋管理体制,内水和1 n mile的领海海域归沿海地方管辖,适用于挪威《国家规划和建筑法》中的“水管理规章”,并将其纳入地方当局规划管理,如霍格兰县和罗兰县将陆地空间规划扩展到海洋空间,在水资源利用事项方面接受挪威水资源和能源局的协调指导。除此以外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海域由挪威王室海事管理机构统世管辖。为有效维持挪威海洋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挪威王室将其管辖海域划分为3个海区,并先后于2006年、2009年和2013年编制实施《巴伦支海和罗弗敦群岛水域综合管理规划》(于2011年修订,増强对珊瑚礁和海绵动物的保护)《挪威海综合管理规划》和《挪威北海和斯卡格拉克海峡综合管理规划》,划定海洋保护区,协调调渔业捕捞、油气开采和航道交通等各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产业发展用海。挪威缺少国家层面的统一的海洋空间规划,但在普及相关研究和管理知识方面建立了“海洋空间规划海洋保护区北欧特别论坛”,从理论和实践上讨论和指导全国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和区划。
综上所述,挪威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缺少统一海洋空间规划框架,专属经济区空间规划和各地方管辖水资源规划并行,各地方管辖海域纳入‘区域-郡-地方规划’水资源规划体系”的控制体系。
美国
根据《美国海岸带管理法》,离岸3 n mile以内的海域由各州管辖,除此以外的海域(包括3 n mile外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由联邦政府管辖。
2009年,美国发布《有效海岸带和海洋空间规划临时框架》。2010年,美国《国家海洋政策》正式提出“海岸带和海洋空间规划”(统称“海洋空间规划”)管理及其管理目标:1在规划制定方面,采取“大海洋生态系统”的区域管理方式,划分9个规划分区(包括五大湖区),每个规划分区由联邦、州和部落等组成规划机构;2在程序方面,联邦政府在《国家海洋政策》的目标和原则下制定规划分区的区域性目标,协调各州的海洋空间需求和规划,整体推动区域发展,各州根据需求自行编制海洋空间规划;3在实践方面,《罗德岛特殊海域管理规划》于2010年实施,《俄勒冈州领海(管辖领海)规划》于2013年修订(1994年实施),《马萨诸塞州海洋管理规划》(水域空间规划)于2015年修订(2009年实施),《美国东北部、大西洋中部(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州管辖外领海)海洋空间规划》于2016年实施,《华盛顿州海洋空间规划》于2016年实施,《纽约州海洋行动计划2017—2027》于2017年实施。此外,美国西海岸和太平洋岛屿区域海洋空间规划机构已成立。
综上所述,美国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国家海洋空间规划政策框架-区域海洋空间规划-州海洋空间规划”的控制体系。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海岸和解书》(近海问题的宪法解决办法),内水和领海基线向海3 n mile的海域由沿海各州和领地管理,3 n mile外海域至200 n mile专属经济区由联邦政府管理。1987年,澳大利亚实施《大堡礁珊瑚海洋公园海域多用途区划》(2003年修编)。1998年,澳大利亚颁布《澳大利亚海洋政策》,提出海洋生物区域规划的重大行动计划,通过对主要管辖海域开展海洋区域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按照“大海洋生态系统”分别制定东南(2004年完成)、西南(2007年完成)、西北(2011年完成)、北部(2011年完成)和东部(2012年完成)5个联邦的海洋生物区域规划。各州和领地根据实际需要出台海岸带和沿海水域管理规章和政策,以保护海岸带和沿海水域的环境和资源:维多利亚州依据《1975年国家公园法》,建立维多利亚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体系,覆盖其整个海岸带范围的一般地域和重点地域,并于2016年立法建议开展州海洋空间规划工作;南澳大利亚州于2007年研究编制海洋生态分区管理规划。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国家海洋政策-区域海洋生物区划”和“州/领地海洋空间规划”独立运行的控制体系。
智利
根据《智利海岸带租赁使用法》,向海一方距离海岸(高潮线)80m以内的海域是地方海岸带管理范围,除此以外的海域由国家统一管理。1994年,智利颁布《智利海岸带与海洋利用政策》,成立国家海岸带与海洋管理委员会,要求开展海岸带和海洋规划。1995年,智利制定《国家海岸带与海洋使用发展规划》(适用范围包括领海、海湾、海滩和海峡等,但未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确定海岸带和海洋的优先使用和发展目标,划定规划和发展区、开发区以及控制管理区3大海岸带区域类型,并提出海岸带港口、工业区、旅游开发区和保护区建设指南;14个靠海的大区均成立地区海岸带与海洋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制定更适合于本地区海岸带和海洋发展实际的地区海岸带和海洋功能区。
综上所述,智利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由“国家海洋政策-国家层面海岸带和海洋使用发展规划-地区层面海岸带和海洋功能区划”构成的控制体系。
结语
海洋空间规划是重要的海洋空间管理工具,海洋发达国家是国际海洋空间规划的主要发展区和实践区,已逐步形成基于各自国情、适应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较强空间层面的海洋空间规划组成,既存在“国家-区域-地方”的层级控制体系,也存在“战略-结构-使用”的内容控制体系,还存在“国家管辖与地方管辖并行”的独立自由型控制体系。
相较而言,我国海洋空间规划类型众多,涉及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规划、海岸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海域使用规划,但规划体系缺乏较好的纵向和横向衔接,存在规划层级模糊和规划职责交叉重复等问题。因此,可借鉴和参考国外创新举措,进一步理顺各级各类海洋空间规划的地位和作用,以规划事项明确各层级和各部门的规划职责,提高海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质量和效益以及海洋空间治理能力。
文章来源于:海洋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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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0日,据报道,中国首部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已获得国务院批复。在全国范围内防治地面沉降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2011年—2020年全国地面沉降防治规划》指出,目前全国遭受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超过50个,分布于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0个省区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