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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国建筑材料行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在建材行业建设和改革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胜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必须是在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方面起显著作用,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前款所称集体,是指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组织。
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城建建材工会”)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对建材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有突出成绩的;
(三)在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四)在防止重大事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或在工作岗位上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五)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先进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民主管理,作风正,团结好,纪律严,勇于改革,富于开拓精神。
(二)在完成各项工作中成绩优异,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提高职工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方面成绩突出,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四)在科研、设计、勘探、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及表彰
第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可按程序及时予以表彰。
第八条 每次授予劳动模范的总数不超过250人,其中一线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应少于60%,并要注意评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党群干部、女职工、少数民族以及归国华侨等人员。
第九条 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成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十条 劳动模范应按民主程序评选产生,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签署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共同审核,报评审委员会。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劳动模范,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审核,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先进集体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评比条件有关要求,民主协商,共同向评审委员会推荐。国家建材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业务主管司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由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批准,并授予称号。
第四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待遇
第十三条 全国建材行业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是国家部级荣誉称号,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劳动模范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加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组织的疗养;
(二)报考建材系统内的各类学校,在录取分数上给予适当照顾,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对先进集体,上级单位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有关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登记表、批准文件、重要变更等材料应分别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及本人档案,并由国家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产业工会备案。
每次大会的表彰通知、决定和名单,要分别送全国总工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劳动模范工作调动时,应将其有关材料移交新调入的单位。
第十七条 先进集体的有关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产业工会对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重大情况的变更,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中国城建建材工会和有关方面报告。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因主要事迹是伪造以及犯罪受刑事处分或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留用察看者,可以取消荣誉称号。取消称号必须经授予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先进集体的表现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及先进集体的称号不相符时,应由原批准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关心劳动模范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召开劳动模范座谈会,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工会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不断改进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和中国城建建材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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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隆重举行
黄淑和致贺辞,唐军宣读表彰决定,张人为讲话,孙向远主持会议共九十九家先进集体、二百五十八名劳动模范和四十一名先进工作者受到表彰
在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致词
在全国建材行业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召开之际,我代表国资委和李荣融主任向大会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荣获全国建材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表示热烈的祝贺!
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及报送相关材料的通知》要求,根据各单位自下而上的推荐评选,经人社部和住建部审核通过,天津市共评出先进集体(共4个)、先进工作者(共7人)、劳动模范(共6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至8月25日。
一、先进集体(共4个)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监督二队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天津市园林花圃
二、先进工作者(共7人)
毕 铮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主任
沈伟洪 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副支队长
王明亚 蓟州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
王少一 天津市测绘院分院副院长
谢水木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规划师
王 娜(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访处副处长
陈 良 天津市园林设计院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三、劳动模范(共6人)
白志鹏 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高级工程师
王东林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院总工程师、主任、正高级工程师
李建平 天津市勘察院星际公司副经理、正高级工程师
朱 虹(女)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经济师
叶启贵 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高级会计师
陈召忠 天津市园林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理、正高级工程师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集体或个人存在异议,请与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28468683
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日前,煤炭洗选精煤分公司召开2017年度先进集体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大会对18个先进集体和128名劳动模范进行了表彰。
会后,还进行了精彩的文艺汇演。演出在开场舞《共圆中国梦》中拉开帷幕,穿插有相声《群英会——夸劳模》、舞蹈《做人就做大写的人》、诗朗诵《人民万岁》等精彩表演,歌伴舞《不忘初心》把现场气氛推向了高潮,一曲大合唱《向着伟大梦想》为大会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文/图 许红忠
根据晋人社厅函〔2020〕615号文件要求,按照差额推荐、好中评优的原则,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省住建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和劳动模范拟表彰名单,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8日到1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反映。
联系电话:0351-3580068
联 系 人:王永星 梁佳伟
电子邮箱:sxzjtrsc@163.com
附件:山西省住建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和劳动模范拟表彰名单.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