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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以下简称文明单位)在全国水利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建设的水平,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指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认可,经各级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推荐,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核,由水利部命名和表彰的先进单位,是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全国水利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水利中心工作主动服务,把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水资源支撑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单位建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创文明行业,推动水利系统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全面提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有效形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造福社会为宗旨,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系统、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班子团结务实,勇于开拓创新。

领导班子能够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记宗旨,执政为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勤政廉洁,艰苦奋斗,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二)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目标明确、措施得力,做到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档案资料四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干部职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并能积极参加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种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 坚持改革发展,工作实绩显著。

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的治水方针,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水利发展,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的成绩。水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群众满意率高;事业单位工作规范、优质高效;服务性单位周到细致,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生产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居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水利行业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干部职工工作态度端正,有较强的主人翁意识,能发扬团结互助、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积极提倡和发扬尊老爱幼、拾金不昧、言行文明、无私奉献的社会新风。

(五)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风气。崇尚科学,坚决反对各种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倡优生、优育,实行计划生育,做到生育率、晚婚率、节育率和独生子女率全部达标。充分发挥工、青、妇群众组织的积极性,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六)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坚持执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内部管理民主、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赃、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七) 严格遵纪守法,内部秩序安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案件,单位无责任事故,无群体性事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八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向职工广泛宣传,使之成为全体干部职工共同的任务。

第九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从基层抓起,打好基础。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积极参加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文明工地、文明灌区、文明测站、农村水电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等创建活动,并在本单位内部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小区、文明家庭和文明职工等活动,使创建活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单位,要建立创建活动资料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创建活动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妥善保存管理。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水利系统的各级机关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已经获得司(局)、厅、地(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年以上,都有资格申报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第十二条申报资格的单位,都可按程序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申报单位逐级向上申报,申报材料经各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水利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以下简称各厅局)对提出申报的单位(含部直属单位机关和各厅局机关)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申报)的名单。

(三)提前公示。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须将拟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推荐或申报。

(四)择优评选。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推荐(申报)的单位进行初审考核,提出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建议名单,报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文明单位,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网站进行两周的公示。

第十四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由水利部发文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它单位谁推荐谁负责,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负责。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第十六条 对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在两年届期满后,应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参加复审的报告。其中,部直属单位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组织复审;其它单位分别由部直属单位、各厅局对其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单位要向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复审报告,提出是否保留文明单位称号的建议。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予以确认后,被复审的单位继续享有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届时不提出复审报告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复审申请,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直属单位和各厅局要建立文明单位的档案,主要内容是:文明单位申报表、基本情况、主要事迹、历次检查情况和考核记录等。

第十八条 被评为文明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水利部发文立即撤消其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职工中有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大幅滑坡;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财务、价格政策或偷税漏税,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3、干部职工中有传看黄色书籍和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聚众赌博、卖淫嫖娼受到治安处罚的。

4、干部职工中有搞封建迷信和反科学活动严重,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5、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薄弱,社会和群众反映强烈,自律意识差,形象不好的。

6、发生责任事故超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的。

7、对存在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九条 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确已认真整改,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再下一届的评选。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消、分立、合并的,文明单位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物质奖励,可参照所在地省一级文明单位的奖励标准执行。凡被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停止享受奖励待遇。因弄虚作假被撤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要追究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追回已享受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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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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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法规名称: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2004.03.01

实施日期:2004.03.01

修改日期:

法规文号:水机党[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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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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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文献

内蒙古水利系统1994年度先进单位与个人受到表彰 内蒙古水利系统1994年度先进单位与个人受到表彰

内蒙古水利系统1994年度先进单位与个人受到表彰

格式:pdf

大小:158KB

页数: 1页

2月14——18日全区水利工作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会议期间,内蒙古水利系统先进单位与个人受到表彰,并分别获得奖杯、奖状、锦旗和以奖代补奖金.一、根据1994年度水利厅与各盟市水利处(局)及厅属二级单位签订的责任状,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的先进单位: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平昌县牛角坑水库工程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平昌县牛角坑水库工程

全国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平昌县牛角坑水库工程

格式:pdf

大小:158KB

页数: 1页

2002年6月动工修建的牛角坑水库位于平昌县泥龙乡境内,集雨面积30.1km2,最大坝高46m,总库容1934万m3,控制灌溉12个乡镇96个村7.17万亩农田,解决6.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目前大坝枢纽工程已完工,渠系及附属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简介

甘肃省人民政府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树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深入开展,根据《甘肃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委办”)、省人社厅和省林业厅负责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绿化模范评选表彰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沟通协调、资格审核、检查验收及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评选原则:

(一) 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根据我省国土绿化工作的任务和特点,不断完善评选机制、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做到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二)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绿化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条件和标准,公示被评选的单位和个人,让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公正地评选出各地、各部门(系统)涌现出来的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 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的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国土绿化事业。

(四) 坚持真实、准确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审核把关,真正使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设立“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等4个奖项。

第五条 甘肃省绿化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每4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市州(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1个。

第七条 “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由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市区(按行政区划确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建成区及城郊范围)自行申报,每次表彰不超过5个。

第八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从国土绿化成绩突出并达到标准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单位、中型(含中型)以上企业和团级(含团级)以上部队以及大中专院校、甲级医院、社区等单位中推荐(土地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超过50%的单位可不受此限),每次表彰不超过30个。

第九条 “甘肃绿化奖章”从为甘肃国土绿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其中,工人、农民和非公有制单位员工比例不得少于25%,县处级领导干部(厅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所占比例不得高于10%,每次表彰不超过50个。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城市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效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制定了推动义务植树工作的管理办法,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

(五) 城市绿化体现以人为本,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的休闲绿地、公园或广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绿地率达2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7平方米以上,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 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5%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5%以上;城郊结合部建有环城绿化带或绿化片林。

(八) 依法管理和保护绿化成果,落实了养护措施、资金和人员;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近3年无严重乱砍滥伐林木、侵占林地和绿地等破坏绿化成果案件发生。

(九)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健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了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管护措施有力,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 积极开展绿化宣传工作,宣传措施得力,宣传形式多样,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85%以上,对本市州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县市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绿化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

(二) 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提出创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年以上。

(三) 制定了科学的绿化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年度绿化计划和考核目标,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绿化任务;有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了“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活动。

(四)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机构健全,配备有专职人员和专项经费,能有力地组织领导义务植树运动和全县绿化工作的开展;实行义务植树属地化管理,建有多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基地;城镇建立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农村建立了义务植树制度,义务植树建卡率达90%以上,尽责率达90%以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普遍开展,做到规范化、基地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五) 县市区建成区建有布局合理的公园、中心区公共绿地,建立了总量适宜的城区绿地系统;城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绿地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

(六) 街道、单位庭院、厂区、部队营区、居住区普遍绿化;50%以上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绿地率达30%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有70%以上的行政村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七) 国省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及江河、湖泊、水库等沿岸应绿化地段全部实现绿化;宜林网农田95%以上实现林网化;70%的村、50%的乡镇达到全省生态小康村镇建设标准;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基本绿化,绿化率达85%以上。

(八) 有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任务的县市区,能按照规划完成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并达到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标准。

(九) 重视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近3年无乱砍滥伐,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草原等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无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十) 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养护管理措施,近3年没有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十一) 重视绿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绿化宣传活动,随机抽样调查的公民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县市区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80%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评选:

(一) 单位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每年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已获得过本部门(系统)、本行业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单位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绿化专(兼)职人员,能坚持开展义务植树和单位绿化工作,形成了科学规范的植树绿化管理制度。

(三) 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建有稳定的义务植树基地,连续10年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尽责率达到95%以上。

(四) 单位总土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绿化整体规划科学,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突出以乔木为主,景观效果好。

(五) 单位庭院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工矿企业等单位的绿化覆盖率达35%以上,绿地率达30%以上;生产有害气体及污染严重的工矿企业设有防护林带,绿地率不低于40%。

(六) 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或有特定绿化任务的单位,严格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各项绿化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绿化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连续10年以上完成绿化任务,树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七) 绿化管护制度健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护措施,绿地管护良好;单位近5年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重大林木病虫害和森林火灾;有古树名木的单位,建立了古树名木档案,设立了标志,划定了保护范围,落实了管护措施,无采挖、移植、买卖古树名木现象。

(八) 驻甘部队营区绿化达标,连续5年支援地方生态环境建设,成绩突出。

(九) 绿化宣传工作经常化,随机抽样调查的职工绿化意识达90%以上,对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支持率达95%以上。

以上各项指标必须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鉴定,方予认可。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均可参加“甘肃绿化奖章”评选: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造林绿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得过地厅级以上造林绿化荣誉称号。

(二) 从事造林绿化时间10年以上(含10年),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造林绿化有突出贡献的一线工作人员。

(三) 从事造林绿化成果的保护管理10年以上(含10年),在防止和制止乱砍滥伐,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等火灾,防治林木、草原病虫害,保护古树名木和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带头建立绿化示范点,在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建设、城乡绿化一体化和创建园林化村镇、城市建设中,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绿化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的领导干部。

(五) 在造林绿化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规划设计、新技术普及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六) 在国土绿化宣传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七) 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我省国土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和广泛影响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实行申报评选制,“甘肃绿化模范单位”、“甘肃绿化奖章”实行名额分配推荐评选制。

第十五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的评选,由市州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向省绿委办申报。“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的评选,由县市区政府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合格后,上报市州绿化委员会,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绿委办申报。

第十六条 “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和“甘肃绿化奖章”的评选,由省绿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将评选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单位。由各部门、单位自荐,经同级绿委办、人事、林业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省绿委办。

第十七条 省绿委办成立全省绿化评比表彰评审委员会,对各市州和部门、单位推荐表彰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推荐的“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对照评选条件进行量化评价,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建议名单,经省绿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在省级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表彰。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城市”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2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甘肃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甘肃绿化奖章”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甘肃绿化模范城市”、“甘肃绿化模范县(市、区)”、“甘肃绿化模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州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2年组织一次复查,并向省绿委办上报复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绿委办负责对受表彰的绿化模范城市、县市区、单位每4年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称号;考核中发现放松管理、降低创建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通报全省。

第二十五条 在“甘肃绿化奖章”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通报全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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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动员会简介

2015年6月23日,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动员会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中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中国质量奖”第二届评选表彰工作的正式启动。来自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机械工业联合会、纺织工业联合会等33个行业协会和国防科工局、解放军总装备部的代表出席会议。

中国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工作由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周期为两年,下设质量奖和提名奖。质量奖名额每次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提名奖每次不超过90个。奖项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国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为提高我国行业及地方质量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首届中国质量奖颁奖仪式于2013年12月16日在北京航天城举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基于质量问题“双归零”的管理方法、海尔集团公司“人单合一双赢”为核心的质量管理模式和在我国推广、普及全面质量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源张荣获殊荣。

会议向各地各行业负责同志详细介绍了质量奖评选规则、工作安排和注意事项。

根据评选表彰规则,申报第二届中国质量奖的组织需要满足3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近5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二是组织运营取得突出成绩。在质量发展方面,建立了以质量为基石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价值观,形成诚实守信、持续改进、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质量水平居行业内领先。在创新发展方面,不断推动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发展模式和理念创新,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将创新作为提高质量的有效抓手。在品牌影响方面,重视品牌建设,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口碑,顾客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诚信经营,信用记录良好。在组织效益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值、利税、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三是组织质量管理制度和理念先进。积极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结合自身实际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理念,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并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和可推广性。

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本着尊重质量创新和尊重质量实践的理念,对个人评选对象明确规定为“一线技术工人”。力求选拔出长期从事基层质量工作实践,具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为我国产业工艺、技能的改进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为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在一线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质量工作者。

据了解,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自愿申报、推荐提名、审查受理、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答辩审议、社会公示等环节,并依次开展。参评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向所在省(区、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也可以向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申报;武器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申报。申报日期截至7月31日。

会议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首届中国质量奖取得的巨大成功,不仅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质量责任感和勇于竞争的信心,而且起到了巨大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激励更多的企业在质量上追求卓越,促进国家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中国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弘扬追求卓越的质量精神,坚定不移地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向世界展示中国质量的最新发展水平,为全社会树立质量管理标杆,激励质量管理创新,进而促进质量升级,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

第二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坚持自愿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相关参加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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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市住建委通过“全国文明单位”复查验收

经省住建厅复查验收,中央文明办审核并报中央文明委批准,黄冈市住建委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全国文明单位三年评选一次。三年来,在省住建厅的指导关心和黄冈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黄冈市住建委坚持把文明创建工作作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跨越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顺利通过了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的综合考评,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文明无止境,创建不停步。黄冈市住建委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咬定青山不放松、一张蓝图画到底”,把文明单位建设进一步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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