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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具体规定,制定本章程。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基本信息

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内容主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院校、商贸及技术监督检验诸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组建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有色标委会)。有色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性有色金属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有色金属标准化归口工作,该标委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有色标委会的宗旨是围绕工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改革的需要,坚持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现代化管理和标准化人才的成长,为加速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为科技现代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品种,增加效益和外贸出口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有色企业具体情况,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防科工委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理顺新的标准化管理关系,制定科学、完善和优化的标准结构体系。提出有色金属制修订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或国防科工委批准的计划,协调组织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负责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负责对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军用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向负责标准评奖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有关技术业务工作。积极组织标准化工作者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十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委托,参与有色金属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质量抽查等有关技术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委托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军用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水平认证和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受企业委托,对企业围绕合同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的质量争议负责仲裁。

第十四条 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企业的国际、国内贸易活动查寻和提供相关的国内、外标准资料或质量方面的背景材料,包括贸易法规、贸易合约等。

第十五条 标委会将面向社会开展工作,进行标准化信息传递。及时介绍最新颁布的或正在制修订的国内、外有色金属标准的新内容或重要变更内容,并负责有色金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具体宣贯、解释工作。介绍标准化课题研究情况及标准化活动信息(包括会议、计划、培训信息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标委会实行会员制。标委会会员由生产、使用、科研、教学、技术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方面的单位组成。任何企业或团体可以在任何时间向标委会提出加入或退会的申请。

第十七条 本标委会会员分为积极会员(以下简称“P”会员)、观察会员(以下简称“O”会员)。条件成熟时,“O”会员可以申请转为“P”会员。

第十八条 本标委会会员资格的确认。

“P”会员的资格:

一积极参加有色金属标准化工作并作出过贡献;

二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

三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

四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O”会员的资格:

一能够参加有色标准化工作;

二对标准化工作和标准草案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每个标委会会员可选派1~2名委员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标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标委会的组织机构如下:

主任委员 1人

副主任委员 3人

委 员 50人

秘书长 1人

副秘书长 1~2人

秘书处成员 12人

第二十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产生:

一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由主管部门任命;

二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P”会员单位中产生;

三委员由标委会会员单位推荐,由标委会主任、副主任确认。

委员应积极参加本标委会工作,承担分配的任务。对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委员,或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本标委会有权另行聘任。

四秘书处成员由秘书长提名,标准化主管部门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标委会组织机构的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盘工作。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标委会的工作;

三委员负责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标准化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做好日常事务性的标准化工作;

五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提供技术和行政方面的服务,对标委会工作计划内的全部项目进行处理。秘书处有责任确保标委会工作积极进展,并尽力使工作获得满意的结果。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第二十二条 有色标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专业设立重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轻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稀有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及贵金属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粉末冶金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归有色标委会领导,其组建方案由有色标委会确定,报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有色标委会的委员是各分标委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色标委会可设立制定、修订标准的工作组、标准化课题研究组或其他工作组,具体负责有色金属标准的制修订、标准科研、标准宣贯或标准化人员培训等具体工作。秘书处将以信息刊物形式,把标委会的工作内容、进度安排等定期地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P”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的起草权;可免费获得包括标准报批稿在内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并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有表决权;

三有权受标委会委托代表标委会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有权承担标准化课题研究及标委会分配的各项工作,并获得相应的经费;

五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六可免费得到当年度新发行的国、行、军标文本,并有权对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七可免费办理标准水平认证;

八可免费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九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十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十一)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体系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O”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提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军用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并提交标委会讨论;

二有权以观察会员身份参加标准审查工作会,并可免费获得除标准报批稿之外的标准起草过程中的全部资料,但在标准审查过程中无表决权;

三有权对已发行的国、行、军标的标准内容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四有权获得标委会提供的各种最新标准化信息;

五享受由标委会举办的各种会议、学习班费用上的优惠;

六可免费获得每月一期《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七享受标委会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如生产许可证、质量抽查、采标标志、质量体系认证等与标准有关的各方面的咨询服务及标准、质量争议的仲裁服务等。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应遵守标委会的章程,执行标委会的决议,接受标委会分配的任务;

二会员应向标委会反映情况,有义务提供其他途径获得的标准资料,供全体会员享用;

三会员有义务将本单位的标准化活动及工作经验,在全体会员单位之间进行交流;

四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

五凡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标委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在秘书处备案,两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标委会下发给会员的各种文件与资料,未经同意,不得翻印或转给非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费的缴纳

一P会员:大中型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五千元,其他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或社会团体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二千五百元。

二O会员:大中型企业,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二千五百元,其他小型企业、乡镇企业或社会团体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一千八百元。

第二十八条 会费的使用

一标准起草及标委会活动补助经费;

二购买资料和向会员提供资料所需的费用;

三标准编写及专家审查费;

四秘书处办公费;

五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会费的管理

会费每年固定缴纳一次;由秘书处于每年年初通知会员单位缴纳该年度的会费。每年由秘书处向委 员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起正式实施。

第三届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委员名单

序号

本会职务

姓名/职称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1

主任委员

范顺科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院长/教授级高工

2

副主任委员

于迪音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综合部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3

副主任委员

张吉龙

中国铝业公司科技部

主任/教授级高工

4

副主任委员

曹建国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5

副主任委员

王 辉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工/教授级高工

6

副主任委员

王韦琪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工/教授级高工

7

委员兼秘书长

朱玉华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副所长/教授级高工

8

委员兼副秘书长

马存真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副处长/高工

9

委员兼副秘书长

赵军锋

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副处长/高工

10

委员

张玲仙

中国铝业公司科技部

副处长/高工

11

委员

吕新宇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总工艺师/研究员级高工

12

委员

王云利

包头铝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13

委员

张树朝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研究院

常务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14

委员

邹韶宁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部门经理/教授级高工

15

委员

卢继延

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高工

16

委员

管连仲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17

委员

黄长远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18

委员

吴锡坤

广东兴发铝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总工/高工

19

委员

李林海

中国铝业山东分公司生产运行部

部门副经理/质量工程师

20

委员

苏振佳

山东丛林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总裁/高工

21

委员

李庆荣

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工

22

委员

罗 梅

中国铝业河南分公司技术开发部

高工

23

委员

孔祥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24

委员

白家强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监督处处长/工程师

25

委员

于月光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26

委员

李 军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主任/统计师

27

委员

王 平

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副处长/高工

28

委员

卜少田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质量计量部副主任/高工

29

委员

李东林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部副主办/高工

30

委员

孟惠娟

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高工

31

委员

刘 英

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

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32

委员

林秀英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高工

33

委员

谢雪飞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任/高工

34

委员

钱俏鹂

上海上大众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程师

35

委员

吴一微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处长/教授级高工

36

委员

罗佩珍

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37

委员

封国富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所长/教授级高工

38

委员

何 平

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有限公司

研究员级高工

39

委员

黄肇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站长/高工

40

委员

蔡一湘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所长/教授级高工

41

委员

刘禹明

抚顺钛业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高工

42

委员

吴冲浒

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教授级高工

43

委员

匡国珍

九江有色金属冶炼厂

副厂长/教授级高工

44

委员

朱绍武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45

委员

江 轩

有研亿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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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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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背景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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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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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文献

全国有色金属项目信息(一) 全国有色金属项目信息(一)

全国有色金属项目信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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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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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会章程

(草案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提高我国焊缝检测技术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认证认可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焊缝检测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批准,组建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在焊缝检测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全国焊缝检测,包括破坏检测和无损检测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对口 ISO/TC 44/SC 5。

第四条 分委员会隶属于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其工作受委员会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简称中机联,下同)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下同)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上报委员会。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焊接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委员会(ISO/TC 44/SC 5)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和评优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分委员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委、委员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的组成应以直接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为主体,其中,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八分之一。

每届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

分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若设立工作组,则工作组的组长应由分委员会委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分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六条 分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从事焊缝检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的产生,由单位提出申请,分委员会推荐,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国家标准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分委员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分委员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分委员会可提请有关单位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委另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应参加国家标准委规定的业务培训。

委员应积极参加分委员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委员在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所实行的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委员应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委员会申请年审。分委员会根据委员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委员是否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填写委员年审申请表,统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申请。

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标准化工作,能够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二)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能够提出审查意见;

(三)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国家标准复审任务;

(四)按时并高质量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能够继续从事标准化工作或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委员证书在有效期内。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在标准化活动中造成较大失误的;

(二)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

(三)利用分委员会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没有完成分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五)由于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六)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七)没有按规定期限向分委员会申请年审的。

第十八条 分委员会另设通讯委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科技人员自愿提出申请,技术委员会批准。通讯委员的数额不限,其证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

通讯委员可被邀请列席分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

通讯委员有权获得分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委员和通讯委员应向技术委员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由分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材料研究所受国家标准委和中机联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临时负责某系列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相关内容的具体工作。

工作组成员由委员或通讯委员组成。

工作组应遵守本章程。工作组成员聘书由技术委员会颁发。工作组不设秘书处,也无印章。工作组的工作由分委员会直接领导。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委员会可设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某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与本专业范围联系较密切的其他技术委员会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编制制定、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协调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国家标准的计划建议经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经协调后,列入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发改委)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分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委,行业标准报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分委员会应每年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委、中机联、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委员交纳的会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委员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对制定、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五)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

第三十四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分委员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分委员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分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代号为SAC/TC 55/SC ××,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编注。技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Subcommittee ×× on Testing and Inspection of Welds of 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55 on Weld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第三十七条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生修改,或国家标准委颁布了新规定,使得本章程与之矛盾时,应修订本章程或优先执行国家新法规和新规定。或分委员会委员或通讯委员提出修订建议,并提出了具体修订内容时,应修订本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由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焊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焊缝检测分技术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8年××月××日讨论通过。本章程及其修订版本自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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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方针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更好地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特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

第三条 “锅容标委”是全国性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具体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包括常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锅容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锅容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锅容标委”的代号为sac/tc 262,英文全称为“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英文缩写为“cscbpv”。

“锅容标委”的会标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负责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根据需要,“锅容标委”可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本专业的标准案例等参考性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等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完成本专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负责对本专业已颁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等)及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对通报的国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有义务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检验、市场监督与合格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的相关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锅容标委”可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等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本专业范围内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技术评审等工作,也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符合性评审和安全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锅容标委”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监督、检验、经销、使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代表政府、制造商、用户和其他方面的委员比例应基本保持平衡。“锅容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八条 “锅容标委”设委员和单位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

委员可由热心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委员在“锅容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锅容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锅容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委员应积极参加“锅容标委”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锅容标委”标准审查,或经常不能参加“锅容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锅容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至少应有三位委员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锅容标委”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在“锅容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锅容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锅容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单位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单位委员应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制造商为主,其他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监督和检验机构等也可提出申请。单位委员应由委员或其他单位委员推荐,经“锅容标委”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单位委员的代表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由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单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负责“锅容标委”的全面工作,指导“锅容标委”秘书处履行职责,在充分归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的原则,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其它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推荐人选,副秘书长应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般应由在职人员担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秘书长负责主持“锅容标委”的日常工作,确保“锅容标委”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顾问应是本专业范围内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资深专家,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荐或由委员推荐,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批准聘任。顾问无表决权,但应列席全体委员大会,有权获得“锅容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顾问有义务接受“锅容标委”及秘书处的咨询,并就委员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程序审查和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承担部分具体工作。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顾问职责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解聘。

第二十四条 “锅容标委”可设通信成员。通信成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锅容标委”秘书处审查批准,名额不限。

通信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锅容标委”会议,可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信成员有权获得“锅容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委员、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应向“锅容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该院负责委派秘书长、专职秘书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锅容标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锅容标委”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报批,与有关机构的联络协调以及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的设置及其组建方案由“锅容标委”提出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委会”是“锅容标委”下设的一级工作机构,应遵守本章程并接受“锅容标委”的领导,负责“锅容标委”授权的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定期向“锅容标委”报告工作。“分委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方向,标准计划等建议,经“锅容标委”同意后,纳入“锅容标委”的统一计划,由“分委会”组织实施。

“分委会”的主任委员,应由“锅容标委”的委员担任,“锅容标委”应指定联络秘书负责与“分委会”联络,并对“分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分委会”设秘书处,“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委派秘书长及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分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分委会”委员及秘书长的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锅容标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可在特定领域组建非常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授权的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进行跟踪,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专业技术委员会设首席专家,其委员由“锅容标委”聘任,其工作在“锅容标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相应标准的制定、修订、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由“分委会”组建的标准工作组应经 “锅容标委”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锅容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锅容标委”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和督促分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锅容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进行审查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审查时,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标准需经全体“锅容标委”委员或有关“分委会”的全体委员表决时,标准应获得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和全体单位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提交“锅容标委”秘书处。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进行标准格式复核,正、副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完成后的标准报批稿方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受“锅容标委”的委托,“分委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参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分委会”审查通过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应送“锅容标委”秘书处,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锅容标委”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或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由“锅容标委”报批的标准,其批准发布后的解释权归属“锅容标委”,或委托相应的“分委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锅容标委”及其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经费预决算情况等,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必要时请“分委会”负责人参加,对“锅容标委”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通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锅容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八条 “锅容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委员、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收入;

(5)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锅容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

(3)标准制定、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劳务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十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锅容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锅容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锅容标委”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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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混凝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促进混凝土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混凝土工程和相关产品质量,节约资源、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做好科学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加速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成立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凝土标委会)。

第三条 混凝土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从事全国混凝土(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混凝土领域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包括: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各种特种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等及其相关产品等。

第四条 混凝土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发展我国混凝土工业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要积极开展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同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相当的我国混凝土领域的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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