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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本信息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

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肖亚庆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副召集人:甘 霖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

成 员:李小新 中央组织部部务委员

梁言顺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林念修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郑富芝 教育部副部长

陆 明 科技部党组成员

王志军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跃进 公安部反恐专员

凌月明 自然资源部副部长

黄润秋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蒋旭光 水利部副部长

于康震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王炳南 商务部副部长

王晓峰 文化和旅游部党组成员

王贺胜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朱鹤新 人民银行副行长

任洪斌 国资委副主任

张际文 海关总署副署长

孙瑞标 税务总局副局长

鲜祖德 统计局副局长

王 伟 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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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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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需采用数字会议技术,符合IEC60914国际标准2.需采用环形手拉手连接,具备线路带电"热插拔"功能3.需内置高保真扬声器,打开话筒或插入耳机后自动静音,有效抑制啸叫4.需内置通道选择器,可接收不少于8种不同的语言5.需具备立体声耳机输出,音量可自由调节6.需具有不少于四种话筒工作模式
  • 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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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度全文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指导质量发展和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相关评估;统筹推动质量提升行动相关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思路,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协调并贯彻执行质量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重要事项;统筹建设国家质量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质量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组织实施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激励工作;统筹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协同服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场监管总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会,也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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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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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文献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北京召开

格式:pdf

大小:559KB

页数: 1页

2月27日下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审计署召开。审计署党组成员、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通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资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总结了2016年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各成员单位交流通报了本部门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讨论了《2017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京召开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京召开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京召开

格式:pdf

大小:559KB

页数: 1页

1月26日下午,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在审计署召开。

国务院同意建立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5〕97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同时撤销。

国务院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口岸通行安全便利,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口岸工作。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和协调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微博]、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港澳办、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总参谋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国务院分管口岸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口岸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汪洋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于广洲海关总署署长

江泽林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员:王峰中央编办副主任

刘振民外交部副部长

张勇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怀进鹏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公安部副部长

胡静林财政部副部长

翟青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何建中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陈晓华农业部副部长

钟山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张晓慧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鲁培军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康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东生林业局副局长

周波港澳办副主任

傅选义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民航局副局长

邓先宏外汇局副局长

马宜明总参谋长助理

黄胜强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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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获批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重要职能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批复如下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总装备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审议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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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质检总局:

你局关于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推进标准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研究提出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总装备部等3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质检总局主要负责同志、协助分管标准化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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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审议促进标准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标准化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也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标准协调专题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主要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审议确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标准。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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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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