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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方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2012-03-12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瑰丽福景大厦3号楼7层705。深圳方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
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是2013-08-19在青海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城北区纬二路16号1号楼。北京方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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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前身始建于1964年,由大兴区水利局所属的工程队和打井队组成,于1990年改建为北京市大兴县水利工程公司,2008年改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更名为“北京诺和兴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再次更名为“北京诺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6066万元,是以水利水电施工及市政工程施工为主的股份制企业,经过数年的发展壮大,现已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以及凿井甲级资质,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司还具有销售建筑材料及软件开发能力。
青海智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青海钾鑫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电力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2个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yi政工程、矿山工程等6个乙级资质。业务范围涉及青海省以及重庆、湖北、内蒙、新疆、甘肃、陕四、西藏、山西等省区。2011年,公司完成青藏交直流联网工程、玉树灾后重建工程、新疆一四北联网、西格电铁工程、格尔木国电龙源20MW光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举办《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我厅将举办《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宣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培训时间
2015年8月28日上午9:00,为期半天(8月28日上午8:45前进场)
二、 培训地点
西宁小岛宾馆(西宁市五四西路35号)一楼多功能厅三、培训对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省内勘察设计单位、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青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培训费用
本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学员食宿费用自理。
五、联系方式
厅勘察设计处 乔 柳 0971-6146148
0971-6145553(传真)
六、其他
请各单位于2015年8月21日前反馈报名回执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19日
抄送:省委第三巡视组、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印发
青建工〔2016〕140号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和测算,现就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二、工程造价组成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工程造价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项费用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下单位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见附件1。
三、有关要素价格的调整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工程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2016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有关要素价格进行调整。
(一)2016版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对定额基价中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按照不同专业采用系数进行调整,调整系数表见附件2。
3、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增值税下企业管理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见附件3。
4、规费和利润、其他总价措施费均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二)工程造价信息调整
自5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青海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发布不含税和含税的材料价格信息。
四、费用组成内容调整
(一)企业管理费包括费用定额的原组成内容不变,同时,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我省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营改增增加的管理费用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五、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而修订的,不改变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等。
(二)调整后的要素费用均为不含税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变更、签证、索赔等费用均不含进项税额。
(三)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四)本通知中的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建设工程和在2016年5月1日前开工的建设工程,可按原合同约定以及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联系电话:0971—610754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