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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1999年11月22日在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素玉,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潢工程施工;家具、建材、陶瓷制品等。

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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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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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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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世全湟水河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文献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格式:pdf

大小:136KB

页数: 1页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上海中远汇丽集团旗下的一家承接路、机场灌缝,公路、桥面防水工程等施工的专业防水公司。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批资深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济丰富、手艺高超的施工队伍,作为上海汇丽集团的成员,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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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是上海中远汇丽集团旗下的一家承接路、机场灌缝,公路,桥面防水工程等施工的专业防水公司。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拥有一批资深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验丰富、手艺高超的施工队伍,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报道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施行,将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

湟水河是黄河在青海省境内最大的一级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居住和生活中心。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沿湟流域经济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条例》自1992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订了该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现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条例》共五章、五十七条,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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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新闻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施行,将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

湟水河是黄河在青海省境内最大的一级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居住和生活中心。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沿湟流域经济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条例》自1992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订了该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现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条例》共五章、五十七条,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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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审议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在修订过程中,我委提前介入,先后参与了条例修订的论证和修改工作。收到省政府提请的审议议案后,又征求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法制委等部门的意见。7月10日省人大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会认为,湟水河是青海人民的母亲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关系沿湟流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现行条例与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实践中也难以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而紧迫。重新修订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体例结构方面的审议意见。修订草案一是由原来的五章四十四条增加为六章五十六条,新增“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共五条。我委认为,作为地方单行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专门增加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这样修订既符合上位法要求,也符合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使条例更加趋于合理和完善。二是草案新修订的内容,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三是修订草案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也是落实专题询问应询承诺事项的具体体现。修订草案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修改后,由原来的六章五十六条调整为六章五十四条。

二、关于湟水流域出现重大问题后协调解决的问题。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由于目前只有西宁市设立了该协调机构,省政府及沿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未设立。由该机构协调解决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淡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此,建议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三、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第八条合并,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合并。并修改为“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害、有毒物品堆放场所环境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环境污染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为“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经济主管部门通报,并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七、建议将第三十九条“毗邻河流”修改为“邻河”。

此外,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中一些文字表述和用词再作修改。

以上意见,供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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