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条例》的施行,将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
湟水河是黄河在青海省境内最大的一级支流。湟水流域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金融、教育中心,也是居住和生活中心。湟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好坏,不仅关系到沿湟流域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沿湟流域经济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
原《条例》自1992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根据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1998年、2005年修订了该条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现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新修订《条例》共五章、五十七条,紧密结合湟水流域水污染现状,总结近年来我省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的、监督管理、预防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事故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范。强化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登记以及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