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我省公路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
(三)工作目标。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8月底前,由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所辖农村公路、资源专用公路治理规划;省交通运输部门完成省养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省治超领导小组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沟通会商,健全完善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各地区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2017年底前,完成青海湖以东及环湖周边地区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
(四)2015年6月底前,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组织力量集中对管辖内所有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根据公路等级、交通流量、事故概率等情况,实施动态排查和定期复查,做到隐患底数清晰、台账完备。对排查出的公路安全隐患,根据工作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列入治理计划,实施省、市(州)、县(区)政府三级挂牌督办,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治理时限,落实治理资金、方案和保障措施。
(五)要根据公路状况、事故特征、交通流量等实际,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改造方案,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科学有序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按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确保隐患整改符合要求。对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对隐患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农村公路,要继续挂牌督办。在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前,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公安、安监等部门,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明确车辆技术标准、车型等级、载客人数、运行速度、通行时间等安全限制性要求,确保农村客运班线与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等相匹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改到位前不得开通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先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路线。无法调整路线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
(六)各级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
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性能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要加大部门联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七)各地区要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合理设置公路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省养干线公路时,公路建设投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测算并计列安全设施,报审批部门审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使用。各级政府要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确保新建农村公路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县级政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投资的监督,确保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八)各级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路工程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安全性,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
(九)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尽量采用统一结构形式的安全设施标准进行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将安全设施作为验收重要内容。相关单位应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通车运行。
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
(十)高等级公路、普通二级收费公路以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予以保障,省级财政根据实际进行补助。
(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公路运输、保险等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
五、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十二)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监控技术和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监管设施。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立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设置动(静)态监测等技术设备,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监测。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超限超载计量检测设备检定监督管理,确保治超计量设备准确、合法。对在建的高等级公路入口处超限检测劝返系统和普通干线公路治超站点要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省农村公路试行的限宽限高设施执行标准,实施重载车辆限行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成果。
(十三)进一步加强车辆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
完善报废汽车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对申请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格进行审查,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关。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建立定期、定人包片巡查制度,对城乡结合部和边缘地区加强监控,及时改进巡查方式,扩大巡查范围,坚决防止已经取缔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市场死灰复燃。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十四)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路警联动机制建设,预防和制止—6—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和“一超四究”制度,严格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坚决遏制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合力,加大路面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营运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要制定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货运源头、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十五)各市、州政府对管辖内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要加强监督检查,注重总结经验,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安全检查、项目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
(十六)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全省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确保将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隐患整治低限指标落实到位。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工程规划建设向村道延伸,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
(十七)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控制次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规模的主要依据。交通、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新建道路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