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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改委关于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基本信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简介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改委关于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确定我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原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抵押或质押的商业贷款资金;

(二)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

(三)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其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 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旅游资源开发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四)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和服务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 (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符合前款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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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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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云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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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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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定额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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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2010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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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2018 年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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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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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文献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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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7KB

页数: 2页

<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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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47KB

页数: 2页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青海省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0〕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控制非农建设规模和外延扩大对耕地的占用,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趋合理,为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编制《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1997-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环境。我省位于北纬31°39′-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土地总面积72.17万平方米公里(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居全国第四位。海拨1650-6860米,绝大部分土地在3000米以上,地貌形态以高原山地为主,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三大区域。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5.6-6℃,年平均降水量17.6-764.4毫米,年际变率较大。春旱、山洪、冰雹、霜冻、大风和雪灾等灾害易于发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2、社会经济条件。我省现有1市、1行署、6个自治州和51个县(市、区、行委)。1996年全省总人口488.3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83.57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00余元,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为195.2亿元。农业总产值51.6亿元,占总产值的26.4%。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土地总面积7216.53万公顷(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其中耕地占0.95%,园地占0.01%,林地占3.39%,牧草地占56.29%,水面占2.2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2%,效能用地占0.06%,水利设施用地占0.01%,未利用地占36.75%。

1、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总面积4536.0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86%。其中:耕地面积为68.80万公顷;园地面积为0.64%万公顷;林地面积为244.47万公顷;牧草地面积为4062.17万公顷;水面面积为159.98万公顷。

2、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为28.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9%。其中: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2.98%万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4.3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0.72万公顷。

3、未利用土地

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52.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5%。全省未利用地面积比重大,主要分布在省境西部自然环境严酷的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

(三)土地资源特点

1、面积大,利用率低。我省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52%,但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53%,土地利用率为63.25%,而垦殖率仅0.95%,未利用土地占全省面积的36.75%,其中90%以上为沙漠、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等难以利用的土地。

2、类型多、质量差。我省土地利用具有8个一级类型和42个二级类型,由于高寒干旱,水土流失严重、多数土地质量较差,无法用于种植业。耕地资源中,中低产田约占70%,旱地的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畜牧业用地中,牧草生长期多为4-5个月,产草量偏低。

3、土地类型地域性强,地区间差异大。我省宜农地主要侵吞由于东部河湟地区,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局部地段。宜牧地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地区东南部。宜林地主要分布于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的班玛县、囊谦县、祁连山东段和黄南州中部等地。

4、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开发治理难度大。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

2、土地用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

3、土地投入不足,人均耕地减少。

4、水土资源未能得到较好配置。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九五”末,耕地面积控制在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96亩.复种指数提高到0.94以上。

(2)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新发展果园,挖渔塘占用耕地,鼓励改造和整治荒地,发展林牧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退耕1.07万公顷(16万亩),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新增林地面积20.90万公顷(313.50万亩)。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用地控制指标的40%。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与开发,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大土地事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73公顷(11万亩)。

2、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进一步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应退耕1.6万公顷(24万亩),开发整理耕地1.87万公顷(28万亩),建设占用耕地0.56万公顷(8.4万亩),增加林地面积46.77万公顷(701.55万亩),耕地由本世纪末的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调整到规划期末的67.80万公顷(1017万亩)。

(2)加大控制建设用地力度。对城镇、独立工矿区内部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向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向发展;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整理。土地供给要向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适度倾斜,但对占用耕地控制要更加严格。

(3)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到2010年基本遏制全省生态恶化的趋势。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新增人工草地面积146万公顷,改良草地214万公顷,新增水平梯田15万公顷,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4)土地利用率提高到新的水平。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合理调整,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搞好海东地区的土地整理和共和盆地的土地开发,在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复种指数提高到0.95。

3、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预测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将达6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0.80万,耕地可望达68.80万公顷(1032万亩)。这一时期,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要占流失面积的60%以上,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治理,新增森林面积99.33万公顷(149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614万公顷(9210万亩),退化、沙化、碱化草地得到恢复,牧草地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畜牧业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走向人口、环境、经济、资源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1、从省情出发,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坚持土地“开源”和“节流”并举,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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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发布

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机关实施意见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1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节约资源工作,建设节约型机关,确保实现《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安排意见》(青政〔2005〕68 号)确定的政府机关综合节约率达到5%的目标,现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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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青海省建筑市场

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在海东市进行了试运行。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决定分批开展“信息平台”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信息平台”中资质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批:西宁市、海北州、海南州及所属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培训时间:2015年8月11日-12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第二批: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及及所属各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培训时间:2015年8月13日-14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培训地点: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西宁市南川西路 96 号)

三、参加培训人员

各市(州)、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质审批、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业务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使用信息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是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具体操作人员全员培训。

(二)自2015年8月20日起,各建设类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建设单位新申请办理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备案等业务,必须通过“信用平台”办理。省厅将建立“信用平台”使用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请各地于2015年8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负责业务、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筑业监管处,省厅将根据名单建立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的人员禁止使用系统办理业务。

(四)本次培训不收取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唐晓剑 电话:0971-6146181

邮箱:365674412@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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