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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行政编制。
区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张丽杰 区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朱春芳 区审计局副局长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负责分管领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级投资和以区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全区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区审计信息系统。
(十)区级重大项目稽察。
(十一)区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十二)全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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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15年3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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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2015年2月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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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树学: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段芃: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强: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郝胜哲: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张蕊: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党组成员、原总审计师
明阳:齐齐哈尔市审计局三级调研员
赵焕成: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田凯: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左玉东: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闫晓光:齐齐哈尔市审计局四级调研员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新闻发布、协调督办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安全保卫、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审理科。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及有关的协调事项,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局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依法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实施审计普法工作。
三、审计管理与督察指导处。负责拟订全市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负责全市审计情况统计分析和报表报送;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审核和计划统计工作指导;负责审计业务综合分析、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研判等相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特约审计员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整改事项;督促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落实市人大、市政府以及有关领导批示的整改事项;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及时掌握有关部门受理审计移交移送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负责统计、信息、政务公开、受理信访举报等工作;研究宣传审计监督工作发展战略、当前审计监督工作重点任务;对市审计局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四、电子数据审计科。负责制定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负责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的维护及网络安全的维护;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五、财政税收审计处。组织审计市本级及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其他财政收支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开展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六、政策落实审计科。组织跟踪审计党和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跟踪审计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审计业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七、农业农村审计科。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八、固定资产投资与大项目跟踪审计处。组织审计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组织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等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九、社会保障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卫生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一、综合审计科。组织审计市政府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下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专项资金,组织审计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市属驻外机构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二、金融涉外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按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审计市属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三、企业审计科。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履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四、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组织对市委管理的县(市)区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下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负责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
十五、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工作;承办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监督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和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市属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省、市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与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开展全市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