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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

【发布单位】80811

【发布文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发布日期】1990-12-10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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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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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2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行政奖励在激发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奖励工作管理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奖励,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禁各行其事,另搞一套。

第三条行政奖励必须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事局是市政府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审批工作。

市政府成立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战线评比表彰

第五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进行综合性的战线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战线评比表彰活动要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联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市级战线先进工作者”称号。

市级战级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单位的百分之五。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评人员的百分之一。

第七条市级战线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班子团结,作风廉洁,制度健全,整体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市级战级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党的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精神文明建设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成绩显著或有重大贡献,在该战级中堪称学习榜样。

凡申报为市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必须是该县、区或部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战级评比表彰活动,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申报。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奖励依据、范围、条件、比例或名额、奖励办法、表彰形式、组织领导、实施时间等内容)经审核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以主办部门和市人事局的名义联合下发正式文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凡未经审核同意自行进行的奖励,市政府不予承认。

第九条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县、区对口业务部门,要按市主管业务部门下达的表彰奖励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评选。各主管业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考核,经该部门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后,分别填写《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审批表》、《市级战线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办理审批手续。表彰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要将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册报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受奖单位或人员所在的县、区人事局。

第十条对被评为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以主办部门的名义颁发奖状或奖励证书。

市级战线先进个人,原则上不给予晋升工资奖励。

第十一条对市级战线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可采取制发文件、印发光荣册或在电台、报刊上公布名单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表彰大会的,主办部门应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提出,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而召开的会议,属于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会议经费;属于非拨款单位自行核销会议经费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市级战线先进个人,享受县、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被授予市级战线先进个人称号的人员,因伪造事迹或因犯罪受刑事处分以及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战线先进个人,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各部门向国家和省推荐副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上报;推荐处(科)级以下先进集体,应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

第三章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

第十五条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活动,应严格加以控制。除市劳动模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外,凡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市直各条战线表彰会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均按战线先进个人管理。

第十六条市直各部门开展的单项表彰奖励,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凡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单项表彰奖励,包括由一个或几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主办部门应提前一个月申报表彰奖励实施方案,由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平衡、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由几个部门共同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或牵头的主管业务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由一个部门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一律以主办部门名义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十八条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专业或单项奖励中,事迹突出,贡献重大的受奖人员,确需给予晋升工资奖励的,必须事先征得人事局同意并按规定的标准、程序,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十九条省各厅(局)部署进行的单项奖励,按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层层进行表彰。如确需进行,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实施方案,经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凡已开展战线奖励的各部门,其内设处(科)室不得另行开展单项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大型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并建立审批制度。市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议一般二至三年一次;各县、区政府召开综合性表彰会一般一至二年一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受省各厅(局)和市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能同时执行两种奖励规定。凡是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已有奖励规定的,一般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需要执行市政府规定的,必须征得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奖励工作。对列入评比的主要项目应实行目标管理,为评选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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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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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综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文献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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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 :从网络收集整理 .word 版本可编辑 .欢迎下载支持 . - 1 - 鄂尔多斯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 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和工作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 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 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 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环保、工商、发改、公安、民政、广 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水务、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 通讯、电力、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 有关工

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3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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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程序和提高审核工作效率, 明确各单位、部门的责任、权力和工作范围,保证公司水电建设项目施 工合同完工结算及时、准确、合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 合同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已颁布实施的《建设项目概(估)算与预(结) 算管理办法》,特制订《施工合同完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项目所有施工合同的完工结算,包括工程 (作)量的审定和最终结算价款的确认程序、格式及相关要求。货物采 购、设计、咨询服务及其他合同的完工结算和所有合同的预算可参照本 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定义 1.完工结算:除缺陷责任期外, 双方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结束, 双 方确认最终合同价款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 2.业主或发包人:指发起组织建筑工程项目公司或机构的的现场代 表,是在授权范围内

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

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

即行政机关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社会和建设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表彰建设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行政奖励易引发的行政纠纷,通常是违反程序、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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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质量工程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奖励方式

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须征求项目组成员意见),或参照《西南大学教学科研成果津贴分配办法(试行)》(西校〔2008〕353号)中《合作成果津贴分配办法参考表》的标准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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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简介

通知内容

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一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城建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激发和调动县(市)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沧州市县城建设奖励暂行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县(市)政府,予以相应资金奖励。

一、奖励条件

(一)通过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初步评审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县城)”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智慧城市试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

(三)获得“河北省人居环境奖”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河北省人居环境进步奖”称号的,奖励25万元;

(四)辖区内建筑工程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奖励80万;获得“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称号的,奖励50万元;

(五)辖区内住宅小区获得“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奖励50万元;获得“全省物业服务优秀住宅小区”称号的,奖励30万元;

(六)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正式运行的,奖励25万元;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奖励50万元。

二、奖励程序

(一)申报

1、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由县(市)政府向市直对口管理部门自愿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奖项“一、二、三、六”对口管理部门为市城市管理局;“四、五”对口管理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014年对2013年以来具备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从2015年开始,每年只对本年度具备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

(二)审核确定

1、市直各对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县(市)申报材料,据实审核并实地勘察,汇总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对口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研究后确定奖励名单。

(三)公示

1、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的奖励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3天。

2、对公示的奖励名单有异议的,由市直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研究后,告知提出异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复核确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获奖资格。

(四)奖励

市财政局根据奖励标准,按程序向获奖励县(市)财政拨付资金。六项奖励条件同时具备的,可重复奖励。

三、奖励资金来源和用途

(一)县城建设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奖励。

(二)县(市)获得的县城建设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本县(市)县城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四、奖励工作的组织与监管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奖励申报的组织工作,确保申报奖励材料的真实、完整。凡申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取消参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奖励申报、审核工作责任制,各个工作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阳光操作。

(三)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奖励资金跟踪监管和审计,对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办法由沧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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