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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简介
根据《中共青神县委、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青委发〔2010〕14号),设立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保留青神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城管办)牌子,挂青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县人防办)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制定全县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规划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绘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承办城市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综合协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规划管理和上报审批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对城市的建设用地规划、建筑规划、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消防规划、抗震规划等实施直接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选址、划地、核位、划定红线图,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工作。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负责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城建监察工作。

(四)主管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以及工程监理、施工安全、工程造价、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测;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及市场准入管理;拟订建筑业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五)负责全县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指导房地产开发、评估、交易、权属管理、白蚁防治、城镇房屋拆迁等工作;监督管理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主管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线、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管理,燃气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规划、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与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成果推广;负责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建筑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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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含县人防办、县城管办),设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干部按照党的有关规定配备。中层职数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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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住房管理、规划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划出的职责

1.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县交通运输局。

2.将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县水务局。

(三)增加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2.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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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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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对外联络、接待、会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卫生和文明单位创建和复查、车辆和机关后勤管理、指导机关保卫、机要和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文秘、信息、调研、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组织办理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管理本局印鉴;负责本局微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及党政网络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建设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编制建设人才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工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计财股

负责拟订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利用外资计划及其他相关计划;负责城市维护费年度预算、决算、上报审批和监督执行工作;负责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票据管理、专控商品管理、负责财务分析和局系统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管理和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综合协调建设系统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报批;负责局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

(三)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股

负责全市建筑行业管理;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建筑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制定规范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安全生产、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监督和建筑业技术进步、散装水泥推广、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省、市、县外建筑企业入青从事建筑活动进验证、注册管理;指导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对外建筑业劳务合作、劳务基地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

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市政、公用事业等专业规划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村镇建设、桥梁、广场、供气、城市雕塑、公交场站等工程建设的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参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承担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重点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以及指导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全县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园林绿化工作。

(四)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股

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和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电梯安装、塔机拆装、建设监理单位和招标投标代理、工程代理、检测机构和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申报工作和参与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的资质认证报批工作。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协调建设工程报建过程中有关问题,为建设方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服务。

青神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为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牌部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贯彻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四)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普及人民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七)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八)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制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承担由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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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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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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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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