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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2100433B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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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 2 ———————————————————————————————— 作者: ———————————————————————————————— 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合集( 1—5)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的通知 财会 [2007]1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 我部制定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 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
新企业会计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 【摘要】新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其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品读新 准则,可以发现其在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计量属性、财务报告等方面的特色与创新。 2006年 2月 15日,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并将于 2007年 1月 1日起 在上市公司施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施, 是我国财政、 会计工作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 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 这 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 立。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发布的意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戴维 ·泰迪指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发布实 施,使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实现了实质性趋同, 是促进中 国经济发展和提升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地位的非常重要的一步 ”。新企业会计 准则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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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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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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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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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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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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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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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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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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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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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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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印发 39号、40号准则、41号准则 (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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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