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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简介

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简介

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挂清远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牌子,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承办安全生产防雷专业的督查工作,承担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承担对全市从事防雷设施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承担雷电防护的技术推广和培训工作:协调市内外、跨部门、跨县(市)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人工影响天气操作工作;承担预警指挥作业系统建设,组织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工作。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 清远市防雷减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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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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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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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简介文献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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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6KB

页数: 4页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4 防雷减灾工作计划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提高防雷减灾能力和水平, 减少或避免雷电 灾害造成安全事故, 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最大限度保障社会公共安 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乡镇(区) 、各部门要以对广 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增加投入,确保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应急预警 各乡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各司其职, 加强配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增强雷电灾害的应急反 应和处置能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准备,根据灾情发生的情况, 及时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高效妥善处置灾情。 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 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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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1 / 11 精选范文 : 防雷减灾工作方案 (共 2 篇 )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防雷减灾工作既是防御自然灾害的一项重要工作。更是全 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灾害危害的领域和范围越来越广泛,防御雷电灾 害显得越来越重要。市是全国多雷暴活动地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 47 天,最多年份达 87 天,每年都有雷击伤人死人事件和设备设施受损的事故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 发展造成了极大危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领导。要认 真贯彻落实《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将防雷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将防雷减灾工作列入防灾减灾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对防雷减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防雷减灾知识手册目录

第一章 雷电基本知识

一、雷电的概念

二、雷电的类型及主要特点

三、雷电的危害

第二章 防雷减灾制度构建

一、雷电监测

二、雷电预报

三、雷电灾害应急处理

四、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监管与维护

第三章 雷电灾害及其防治

一、雷电灾害概况

二、雷电灾害构成

三、雷电灾害的基本特性

四、雷电灾害防御措施与装置

第四章 我国防雷减灾综合规划

一、防雷减灾基本原理

二、防雷减灾的总目标

三、防雷减灾战略措施

四、防雷减灾技术措施

五、雷电灾害的防治

六、感应雷的防护

第五章 防雷减灾科普知识

一、易被雷电袭击的对象

二、雷击的形式

三、雷电击伤的抢救措施

四、雷暴日

五、雷雨大风预警信号的级别

第六章 个人防雷常识

一、个人防雷基本原则

二、室外防雷须知

三、室内防雷要领

四、雨天防雷击

五、夏日家用电脑防雷措施

六、野外活动如何预防雷击

七、易遭受雷击的建筑物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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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简介

;负责组织拟定发展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推进墙材革新的发展规划;负责市区范围内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政许可的具体业务;负责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和混凝土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产品推广发布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散装水泥使用量及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征收和清退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及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事业编制10名,主任1名,副主任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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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防雷减灾办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全市防雷减灾工作,并且负责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等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雷电监测、预报;

(二)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三)监督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四)开展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教育培训;

(五)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二章 灾害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雷减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雷电监测情况,开展雷电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预告雷电发生的时间和重点区域;结合雷电灾害发生特点,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组织雷击风险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八条 遭受重大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将受灾情况立即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布地址、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与鉴定,并且在10日内做出雷电灾害鉴定书,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九条 雷电灾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

(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三)鉴定结论;

(四)整改意见。

第十条 重大雷电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派人员救援;

(二)向有关地区通报灾害信息;

(三)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转移、疏散受灾人员;

(五)保证受灾群众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六)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七)消除灾害隐患。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帮助,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使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资格证书,并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设计必须经过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

(三)技术评价意见;

(四)防雷装置检测计划。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根据《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修改后,重新申请。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进行施工,设计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验收,未经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竣工图;

(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作出决定。防雷装置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审核、监督、检查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二)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三)接受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章 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 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检的单位、时间和结果。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建检测机构,自行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居民住宅楼防雷装置的年度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由受检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机构检测完毕,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且及时送交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情况应当进行抽测,抽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受检单位限期维修合格。

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防雷检测收费的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测;

(二)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三)执行国家收费范围和标准;

(四)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受检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防雷装置有技术人员维护;

(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设施,未安装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有(一)、(二)项行为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三)、(四)、(五)项行为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核准交付施工的;

(二)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不按规定检测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不采取措施整改的;

(五)对雷电灾害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六条 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及其专业人员,没有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等级进行设计、施工、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防雷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一)、(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二)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送交检测报告的;

(三)进行防雷装置施工的。

防雷检测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气象、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公布应当向社会公布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验收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作出决定的;

(四)指定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

(五)组织雷击风险评估收取费用的;

(六)不公开监督检查记录的;

(七)不履行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含义为: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等;

(三)防雷装置:是指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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