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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吉安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

容城县吉安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06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孙宏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余土、废渣清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房屋拆除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机械设备零售等。 

容城县吉安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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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吉安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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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城县吉安余土废渣运输有限公司文献

沧州市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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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创建于1985年,原称吴桥县农林局建筑队,1991年晋升为建筑施工四级企业,2002年改组为吴桥县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公司现有工程技术人员65人,其中中级以上22人,三级项目经理12人,施工职能人员及管理职能人员齐全。

TDI工艺废渣、废水利用及处理工程——沧州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TDI工艺废渣、废水利用及处理工程——沧州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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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沧州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位于沧州渤海新区化工产业园区规划一号路南,注册资本24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废水处理与运营,危险废物处理,TDI废渣回收利用,环保技术服务,TDA、DNT生产与销售等。公司拥有甲级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拥有"催化氧化法高浓度污水处理技术"的国家发明专利(专

厨余垃圾运输

厨余垃圾的运输必须全封闭,防止滴撒、遗漏,车身要有明显标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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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简介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的管理,维护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内建筑余料余土的处置和回填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包括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州区、青原区、庐陵新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处置包括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的,用于消纳建筑余料余土的洼地、废弃矿坑、废弃水塘等场地。

第四条建筑余料余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属地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的领导。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工作,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价格)、财政、公安交警、环保、房管、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发改(价格)部门会同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核定。

收缴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第二章处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10日前,与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明确处置要求以及污染防治、运输安全等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申请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应当向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余料余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余料余土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回填基地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的证明材料,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材料,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建筑余料余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六)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和相应的建筑余料余土分类运输设备的证明材料。

负责管理工作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需变更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事项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向作出核准决定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许可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与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混同处置,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受纳建筑余料余土。

个人装饰装修产生的余料余土,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

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装饰装修余料余土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及时组织集中清运。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余料余土。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余料余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单位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余料余土实行企业化、密闭化运输。

运输车辆正常作业的时间为:20:00(夏季)、19:00(冬季)至凌晨2:00,具体以核准时间为准。

禁止在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运输。

第十三条承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

(二)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挡板,不得沿途抛洒滴漏;

(三)车辆驶离施工工地时应当冲洗干净,保持清洁;

(四)实行分类运输,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运输车辆出现抛洒滴漏建筑余料余土情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和车辆行驶经过的路面。

第三章回填基地

第十四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纳入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设、关闭回填基地或者改变回填基地用途。

第十五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地的选址、范围及填埋高程应符合城乡规划等具体要求;

(二)具有便利的道路交通条件;

(三)相应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及冲洗设备齐全;

(四)场地的截洪排水设施完善、合理。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

(一)地质结构不良、地层破碎、活动断层或者有滑动崩塌危险的地区;

(二)基本农田;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消纳处置记录台账,登记建筑余料余土数量、种类、来源、运输车辆、工地等信息;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管理,制定场地管理措施;

(三)硬化场地出入口道路、保持道路清洁,对驶出运输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车身清洁;

(四)实行封闭化管理,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对建筑余料余土定期洒水、碾压、覆盖,防止扬尘污染;

(五)设置临时堆场、分拣区及相关设备,实行分类堆放、分类处置,鼓励采取余土回填、堆山造景、余料制砖等途径,实现资源化处理;

(六)配备计量、照明、洒水、摊铺、碾压等设备,设置排水、消防、视频监控等设施;

(七)严禁未出示《建筑余料余土处置责任书》和《建筑余料余土处置核准证》的车辆进场倾卸。

第十七条建筑余料余土回填基地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八条回填基地封场后,管理单位应当进行复绿、复垦、复耕,减少黄土裸露,并按要求建设完善场内排水设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将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性废弃物与建筑余料余土混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余料余土管理规定,由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妨碍、阻挠建筑余料余土执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吉府办发〔2013〕8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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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运输管理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须持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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