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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产的气态乙炔压缩充装至填有多孔填料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的钢瓶内,使乙炔气体溶解于丙酮液体中,当使用时将乙炔气体从丙酮中放出,这样的乙炔称"溶解乙炔", 为完成溶解乙炔所需要的制气、净化、压缩、干燥和灌充等工序的工艺设备叫做溶解乙炔设备。
◆溶解乙炔设备概述:
将生产的气态乙炔压缩充装至填有多孔填料的溶剂(一般采用丙酮)的钢瓶内,使乙炔气体溶解于丙酮液体中,当使用时将乙炔气体从丙酮中放出,这样的乙炔称"溶解乙炔", 为完成溶解乙炔所需要的制气、净化、压缩、干燥和灌充等工序的工艺设备叫做溶解乙炔设备。
溶解乙炔设备与目前使用的移动式浮筒发出器相比较,它具有节省能源、安全可靠、减少公害、使用方便和气体质量好的优点外,对建设单位亦能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根据技术经济分析一至二年即可回收全部建设投资。若做为电石厂的附属企业,则其经济效益尤为可观。
◆溶解乙炔设备乙炔生产工艺流程
溶解乙炔设备是将生产的气态乙炔经净化、压缩、充装至装有丙酮的乙炔钢瓶内,使乙炔气体溶解于丙酮中,使用时乙炔气再从丙酮中释放出来。其生产过程:将破碎后的10-200mm电石运至发生间,从高位水箱往发生器加水至溢流开启起动装置,把电石运至加料平台,用纯度≥98%的氮气吹扫加料导筒,下移密封帽加料,然后将密封帽及时复位,电石与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乙炔气,经洗涤器、水封除渣清除杂质,冷却后进入气柜,再经水环压缩机,汽水分离器、冷却器进入净化塔、中和塔以清除磷化氢、硫化氢等杂质,进入气水分离器、低压干燥器。除去了一定水份的乙炔气进入乙炔压缩机压缩,再经高压油水分离器和高压干燥器,进一步清除乙炔气的油污和水分以确保乙炔气纯度≥98%,在压缩机压力下,乙炔气进入灌充排,分装入两侧各个乙炔气瓶,经静止后方可运输使用。
◆各种型号溶解乙炔设备的技术参数表
型号 | NRY-20 | NRY-40 | NRY-60 | NRY-80 | NRY-100 | NRY-120 | NRY-140 | NRY-160 |
乙炔产量 | 20m3/h | 40m3/h | 60m3/h | 80m3/h | 100m3/h | 120m3/h | 140m3/h | 160m3/h |
乙炔纯度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C2H2≥98% |
发生器出口压力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0.007Mpa |
发生器水温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70℃ |
电石粒度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10-200mm |
电石耗量 | 95kg/h | 190kg/h | 285kg/h | 380kg/h | 475kg/h | 570kg/h | 665kg/h | 760kg/h |
乙炔压缩机型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M2V2-20/25 |
配用电机 | 5.5KW | 5.5KW×2 | 5.5KW×3 | 5.5KW×4 | 5.5KW×5 | 5.5KW×6 | 5.5KW×7 | 5.5KW×8 |
充瓶压力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2.45Mpa |
充装台规格 | 36 | 72 | 108 | 144 | 180 | 216 | 252 | 288 |
耗水量 | 1.5m3/h | 3m3/h | 4.5m3/h | 6m3/h | 7.5m3/h | 9m3/h | 10.5m3/h | 12m3/h |
◆溶解乙炔设备的工艺特点
★执行标准:JB/T8856-2001
低压溶解乙炔设备操作简便,工艺合理,安全可靠,是国家目前推广的高科技项目,特点如下:
★制气工段:发生器为水封、低压敞口式,加料口采用优质不锈钢板,防止火花产生,大块加料,无需破碎。设有发生器"自动排渣,自动加水装置,排渣阀门防卡装置,防止压力升高和产生虹吸"工艺,设溢流管防止水位过高工艺,操作方便,使用安全。 发生器与贮气柜具有压差互补及超压放空装置,贮气柜特殊材料防腐处理工艺。
★净化工段:净化塔内胆及阀门采用优质不锈钢材料,耐腐蚀、强制水冷却,温度≤40℃。大容量硫酸净化一次加料可净化3000余瓶乙炔,两级低压干燥,确保乙炔气纯度,
★压缩工段:压缩机设有安全阀,超压自动放空装置。
★充装工段:乙炔灌充排设有三级阻火装置,采用高压乙炔专用阀门,高压回空装置杜绝爆炸事故发生。
★环保节能:渣浆经沉淀后,清水经水泵注入高位水箱,循环利用
★溶解乙炔设备 乙炔站基本技术条件
按照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之规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二、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点、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三、建筑特的耐火等级、耐火极限、防火间距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执行。
采用的电气设备,仪表的防爆等级为DIICT2(B4d)。
五、乙炔站的防雷,应按《建筑特防雷设计规范》执行。
六、乙炔站必须设置消防通道、专用消防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
七、电石渣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江、河、湖、海、城市排水沟和农田。
八、自理范围,全套设备所需要的管道、阀门、法兰、电器、防雷、防火设施、管道及设备支架。
★警告
1、乙炔站严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没的地方;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
远离热源、化工厂、火源、加油站、电源、≥200m。
3、本图仅供新建厂参考用,在符合GB50031- 91标准的前题下可作部分改动。
这个行业,投资弹性很到,几万块,到100万都可以做,要看你的销售情况定。
是,属于压力容器
是,属于压力容器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溶解乙炔充装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充装的基本原则 和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 GB11638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的充装。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盛装溶解乙炔的固定式容器的充 装。 2 引用标准 GB3864 工业用气态氮 GB6026 工业丙酮 GB6819 溶解乙炔 GB7144 气瓶颜色标记 GB11638 溶解乙炔气瓶 GB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3076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3 术语 3.1 乙炔瓶皮重(以下简称皮重) :钢瓶、填料、附件(瓶阀、固 定式专用瓶帽、易熔合金塞和检验标记环)的质量与丙酮规定充装量 之和。 3.2 乙炔瓶实重(以下简称实重):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装前或充装 后的实际称量值。 3.3 剩余压力:在用乙炔瓶,再次充装前瓶内剩余的压力。 4 代号 Gs——乙炔瓶内剩余乙炔量, kg;
溶解乙炔检验操作规程
第 1 页 共 5 页 XXXXXXXX公司 溶解乙炔检验操作规程 HAQT/JY-2016 编制: 审核: 批准: 2016年 11月 01日发布 2017 年 01月 01 日实施 溶解乙炔检验操作规程 HAQT/JY-2016 第 2 页 共 5 页 目的:建立溶解乙炔检验操作规程,规范溶解乙炔产品检验。 范围:适用于溶解乙炔产品检验操作。 职责:质检科负责本标准实施,化验员按本规程对溶解乙炔产品进行检验。 依据:GBT6819-2004溶解乙炔、 GB 11638-2011 溶解乙炔气瓶、 GB 13591-2009 溶解乙炔 气瓶充装规定、 GB 7144-1999 气瓶颜色标志 内容: 1. 检验频次 1.1 每批产品均按本规程进行出厂前检验。 1.2 同一批产品首次取样检验不合格可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判不合格。 2. 检验样品数 2.1 每批产品 100瓶以下 (含 100
压力分等
溶解乙炔设备中各系统按所承受的不同工作压力,
分为三个等级:
低压:小于或等于0.02MPa;
中压:大于0.02MPa且小于或等于0.15MPa;
高压:大于0.15MPa。
产品分类
溶解乙断设备根据乙炔发生器不同的工作压力可分为低压和中压两大类;
低压溶解乙炔设备其乙炔发生器的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0.02MPa;
中压溶解乙炔设备其乙炔发生器的工作压力大于0.02MPa且小于或等于0.15MPa。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通用机械工业协会(简称中通协);英文名称China General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以泵、风机、压缩机、阀门、气体分离设备、真空设备、分离机械、减变速机、干燥设备、气体净化设备、溶解乙炔设备等通用机械行业和配套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通用机械行业及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愿望,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通用机械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通用机械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组织交流、研讨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企业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等开展前期调研、论证等工作,并提出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对项目及新产品、新技术和科研成果进行鉴定、验收。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信息和综合分析工作,对行业及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广泛了解掌握国内外通用机械市场动态、技术发展和技术装备情况,并进行预测预报。从而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国际、国内展览会,组织出国参展和参观国外展览会,为行业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七、组织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活动,为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出国考察,促进国内外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九、为行业企业的发展,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工作,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年鉴及其它专业、专辑资料,为政府和行业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质量、经济和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宣传先进标准,推进企业的标准认证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及技术服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行检、行评,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
十三、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十四、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合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五、组织开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工作,保护和保障行业、企业的顺利发展;
十六、组织、参与行业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通用机械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资产运营和管理、经营贸易、教学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单位正规、规范,并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秘书处组织考查和审查;
三、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各项信息资料;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协会的依法协助和保护;
六、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四、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支持和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七、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若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协会(包括行业分会)活动、或破产和转产,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再以本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本协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工作条例、会费交纳和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审核秘书处年度工作;
四、检查、审核秘书处财务状况;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通过;
七、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有关人员列席。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能:
1、及时研讨行业发展大计;
2、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及时研究本协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能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组织、检查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的日常工作;
3、检查、审核各机构的财务状况;
4、筹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5、审核、提案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
6、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7、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3、拟定本协会秘书处内部机构——部(室)的设置,以及提名各部(室)负责人的任用,报会长批准后设置、任用;
4、决定秘书处内部各部(室)工作人员的聘用;
5、代表本协会签署部分日常工作有关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或交办工作任务提供的经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19日本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