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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在任工程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民航总局(省、部,下同)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
1、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了解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分 则
八、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
飞机设计与构造、飞机强度计算、空气动力学、飞机系统与附件、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学、航空材料学、航空制造工程、无损检测和表面防护技术。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
气体动力学、发动机原理、发动机构造与强度、航空材料学、发动机制造工程、发动机控制与测试技术、发动机故障诊断、发动机附件及其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构造。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
自动控制原理、电子显示技术、航空仪表以及高低频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信号与信息网络、航空通讯、导航与雷达、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航空电机电器学、电源系统、电路计算。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
按照从事适航审查项目(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与设计知识。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
按照从事适航监督对象(制造、维修)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在同一专业领域中对从事不同专门化工作的人员,根据专业对口与实际需要,对知识要求各有侧重。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
(3)了解可靠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应用,掌握现代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及方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学习;或从事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②了解航空器维修或适航审定的全过程,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外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或大修)以下各级维修工作,掌握关键操作,具有系统了解某一机型维修工作全过程和正确判断、排除较复杂故障的经历。
②从事内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飞机结构检查(或大修)、航空发动机或飞机机载电子、电气设备翻修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正确编写工艺文件、判断设备故障、设计制作维修用的一般设备及工夹量具的经历。
③曾参加一型以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或复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写了审查报告。
④曾参加不少于五个单位维修许可审查及复查;或二型十架以上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独立编写了审查(检查)报告。
⑤曾参加航空器重大故障修复(或改装)方案的制定,并参加(或监督)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⑥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⑦具有正确收集航空器的使用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撰写出对维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含大修)或大中型航空维修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具有独立编制生产计划与流程图和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现场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并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工作失误,并发现、总结出航空器某一故障规律,提出的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⑤在适航审查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的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故障分析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除具备工程师级别相应专业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损伤容限理论和复合材料理论。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发动机振动理论。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新型电子系统理论或多路传输理论。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深入掌握一门(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以上专业理论。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深入掌握一门(制造、维修)以上专业理论。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排除和预防航空器重大故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审查(或监督)对象符合适航要求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2)掌握现代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和适航管理方法,或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和维修管理方法。
(3)掌握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中的应用。
(4)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5)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航空器重大故障研究(或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担任过航空器某一专业分支(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制造与质量控制、持续适航监督)适航审查的负责人。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某型航空器维修大纲二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修复方案,并具有参与组织实施的经历。
③曾主持或为主进行宽体飞机结构检查三架次或窄体干线飞机D级检查十架次(支线和小型飞机大修或D级检查二十架次)以上;或发动机翻修二十台次以上;或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复杂设备翻修二十件以上,并根据发现的故障,提出了正确的预防或改进建议,经实践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④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不少于三项五次,并独立编写审查报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建议。
⑤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五次以上;或航空器维修许可审查和复查十五次以上;或单机适航性检查大中型飞机二十五架次(中小型飞机五十架次)以上,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持证人(申请人)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⑥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和审定航空器重大改装(或修理)方案二项以上,并提出了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建议。
⑦具有正确运用航空器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维修质量分析,撰写出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多发性(或重大)故障的预防措施,或航空器的重大改装(或重大损伤修复)方案,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⑥在飞机大修(含结构检查)或发动机、复杂附件及机载设备(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翻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⑦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和复查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经实践证明,所审项目符合适航要求或被国外适航当局认可。
⑧在适航检查监督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证飞行安全做出了突出成绩,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校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审查报告、重大故障分析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九、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飞行性能、领航学、机载设备、航空气象、航图,除此之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空中交通管制:飞机与发动机构造概论、管制理论与技能、空域规划理论、飞行组织与实施、中外陆空对话。
②航空器运行管理:飞行程序设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签派业务。
③航行情报:航图投影原理及使用、特种航图、航行情报服务、飞行程序设计。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
(2)了解通信、导航、雷达、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等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机场建设与布局的有关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附件、手册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能正确处理各类航行电报,熟练受理、批复飞行计划,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熟悉复杂天气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并能正确应用航空器性能和管制单位间的协调方法、本管制区的搜寻与救援程序及实施方法。
②从事航空器运行管理的人员:具有各机型飞行全过程航行数据分析计算,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和各种复杂条件下安全放行航空器的能力;或具有熟练运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灵活处理空域、障碍物和导航设施之间关系,合理设计飞行程序的能力。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在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机场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空域开发、航线规划、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专业分支领域有较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并撰写有科研论文或技术报告。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规划设计、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取得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合格证,独立编写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并有指导管制员理论与技能训练,培养技术骨干的经历。
③曾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空域结构的现状,提出过管制工作的改进措施或空域资源开发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④曾主持制定复杂条件下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方案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⑤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地形和空域环境复杂机场进近程序、复飞程序、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新航线、新管制空域规划三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⑥曾主持审批机场分析和航线分析报告四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三项得到采纳。
⑦曾主持编辑新版航行手册(或航行资料汇编)一项以上或设计和编辑特种航图五种以上,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奖。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遇航空器处于危急关头时,管制工作处置措施正确,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主持二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跑道基准代号为3D以上的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并有其中二项付诸实施。
⑦主持制定(或审批)机场分析、航线分析、特殊离场程序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⑧主持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与此类似的民航长期性航行资料二项以上,并得到广泛应用。
⑨主持设计的新航图图种得到广泛应用。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十、通用航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①农林业航空
植物学、生态学、土壤学、作物栽培学或造林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飞行原理、航空播种、航空化学处理。
②航空遥感
摄影化学、遥感技术、领航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航空摄影测量学、空中摄影技术。
③航空探矿
地质学、电磁辐射理论、场论、应用地球物理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领航学、航空电法探矿、航空磁法探矿。
④航空吊挂
电子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机械学、直升机飞行原理和吊挂性能。
⑤专用设备
光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或机械制造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以及电子学、机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飞机构造、飞行原理。
上述①、⑤互为相关专业,②、③、④、⑤互为相关专业。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规章等。
(3)熟悉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并熟悉一项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专用设备使用维修(或生产)或通用航空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全过程。
②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二项以上农林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正确的改进意见。
③曾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参加研制或改装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方案设计和性能测试的经历。
⑤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设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采纳,并具有组织实施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次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开发的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新项目及新型专用设备,达到国内同行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或为主承担生产的航摄产品获得部级优质产品奖(限前二名)。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附 则
十一、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内容,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可通过答辩,考察是否具备所规定的知识。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三)技术报告、论文的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专家评估或由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主管部门”系指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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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29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 2004年 10 月 12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 1 -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 规范建设程序, 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和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 (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的规划与建 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民用航空总局 (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负责全国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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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
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
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
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
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二)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运行的技术人员。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包括从事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数据资料和图形图像处理、信息提取及编码规范、数据库与专家系统、海洋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技术人员;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包括从事海洋信息的采集、存贮、咨询、产品的制作、发布及信息传输网络和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技术人员;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包括从事海流、海浪、潮汐、海温、海冰、海上气象、风暴潮、海啸、赤潮、漂油、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或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及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等技术人员。
(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生物与药物,包括从事海水增养殖、新品种培育、病害防治、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药物、生物技术应用研究等技术人员;
2.海水利用,包括从事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及深加工,海水、苦咸水脱盐(淡化),功能膜制备的方法研究、设备(装置)开发、工程设计等技术人员;
3.海洋能利用,包括从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温差及盐差能等研究、设计、开发等技术人员;
4.海洋矿产,包括从事滨海矿产、海洋油气、深海矿产的调查、评估、开采等技术人员;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从事海岸工程和近海工程项目的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监理等技术人员;
6.海洋环境工程,包括从事废弃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海洋防腐、防污、防侵蚀,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防治等技术人员;
7.海洋事务,包括从事海洋立法、规划、区划,海洋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监视、监察、调度指挥等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中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5)国家级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6)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能运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发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
八、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调查与测绘:普通海洋学、地球物理学、海洋气象学、海水分析化学、物理海洋学、海洋生态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学、测量学与海洋测绘、海洋地理;
2)海洋观测与监测: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生物学、生物化学、海水分析化学、环境海洋学、普通海洋学、仪器分析:
3)海洋遥感:普通海洋学、遥感基础、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基础、电磁辐射基础、信号处理、图像处理;
4)实验测试与分析:普通海洋学、海水分析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海洋生物学、微生物学、沉积学、岩矿分析、仪器分析;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普通海洋学、机械设计、腐蚀与防腐、电工与电子学、测试技术、数据采集与处理、计算机与接口技术、可靠性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
6)海洋标准计量:普通海洋学、计量学基础、电工与电子学、基础标准学、标准化工程学、抽样原理与方法、仪器分析、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海洋调查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海洋监测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基本内容。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调查与监测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调查或监测项目从现场作业到资料整理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从现场测量到资料整理和成图的海洋测绘作业全过程;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观测站位选址、项目设置、资料代表性论证及观测方法研究的全过程,或有3年以上审核观测资料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并承担其中某一项的报告编写;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监测应用研究项目;
9)承担实验测试与分析工作3年以上,能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数据;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系统研制、开发、生产的全过程;
11)作为技术骨干熟练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计量检定和质量工作3年以上,熟练掌握计量检定、检验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3)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较大型海洋调查测绘、监测项目,参与资料处理和技术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系统掌握台站观测和资料处理业务,获优秀观测员称号,或取得三个50班(或一个100班)无错情,或从事资料审核、报送连续3年全部无错情;
9)参加完成浮标等观测平台作业方法的改进或资料传输技术研究,提高了安全在位率和资料接收率;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熟练掌握实验测试与分析技术,在实验室互校等技术评比活动中,获得优秀等级二次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海洋调查、监测、监视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参加过一项以上仪器设备新产品生产、质控全过程,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3)作为技术骨干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保证科研、调查、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种以上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开发、生产全过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参加三项以上计量或质量检定、测试、认证,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或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调查与测绘: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海洋地球物理、计算机图形学;
2)海洋观测与监测:海洋环境生态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现代环境海洋学、监测与实验新技术;
3)海洋遥感:空间海洋学、现代光学与光学信息处理、微波物理、红外物理、随机介质中的波传播理论;
4)实验测试与分析:海水痕量分析、富集与分离化学、电分析化学、海洋同位素地球化学;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智能仪器系统设计、弱信号检测、数据压缩与数据通信、系统与控制;
6)海洋标准计量:信息技术标准化、电磁测量技术、现代光学及光学信息处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 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调查、监测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主持实验测试分析项目三项以上,能处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报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或组织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方案设计,并完成现场测量、资料整理、制图的海洋测绘项目二项以上;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0)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主持实验测试和分析项目三项以上,并在实验测试和分析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通过国家海洋计量认证;
8)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海洋调查、监测、测绘项目,并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整理分析和报告编写,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
10)在台站观测技术的发展、观测资料的开发应用、台站业务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1)在浮标等观测平台工程技术方面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器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改进了性能,或提高了在位率和数据有效接收率;
1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在海洋环境、资源和减灾监测等方面的应用研究项目,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海洋技术开发方面,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二项以上成果,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
1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应用、维护大型仪器设备或二种以上中型仪器设备,保证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海洋调查、监测项目的顺利完成,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九、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普通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普通海洋学、网络与通讯、电工与电子学、计算机应用、无线电通信;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普通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天气学、海洋遥感应用。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或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一项以上;
5)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等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参加过一次以上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9)参加过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二项以上;
10)参加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加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在海洋信息或环境预报业务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获主管部门奖励;
9)在海洋环境公益服务和专项预报服务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通讯网络建设等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1)参加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的技术报告二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12)在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中,及时准确,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13)参加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和开发应用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4)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物理海洋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数据库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系统工程、多媒体技术、通讯与电子系统、图形图像处理技术;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海洋数值模拟、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海洋热力学;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7)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从事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5年以上;
9)有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或参加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二次以上的经历和能力;
10)主持完成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经济、环境、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海洋信息、环境预报咨询与决策服务,获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受到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1)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和技术报告三项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在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2)主持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3)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达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生物与药物:海洋生物学、养殖生物学、遗传与育种、微生物学、 营养学、生物化学、有机化学、海水化学、生物统计、药类生物技术;
2)海水利用:海洋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传热学、盐化工业学、化工原理、机械原理、腐蚀测试技术;
3)海洋能利用:普通海洋学、物理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潮汐学、波浪理论与计算原理、电工学与电机学、应用数学;
4)海洋矿产:矿物学、矿藏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球化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普通海洋学、海洋地质学、海洋动力地貌学、工程地质、工程力学、地球物理勘探、工程测量学、污染生态学、环境评价、腐蚀工程、设计原理;
6)海洋环境工程:普通海洋学、海洋化学、分析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生态学、海洋放射化学、腐蚀工程、污水处理;
7)海洋事务:普通海洋学、海洋生态学、环境评价、经济地理与自然地理、航海学、管理学、法学概论。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一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6)有参加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8)参加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技术骨干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参加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储量评估和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部分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参加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参加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1)作为技术骨干在参加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生物与药物:遗传学、分子生物学、药物化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2)海水利用:海洋资源化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高等传热学、腐蚀电化学;
3)海洋能利用:浅海海流动力学、潮汐动力学、海浪理论与计算原理、海洋工程力学;
4)海洋矿产:海洋古地磁学、微体古生物学、沉积动力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地层学、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工程结构力学、水工水力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6)海洋环境工程:环境污染化学、环境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7)海洋事务:国际海洋法、海洋环境生态学、立法学、管理信息系统、通讯与导航。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研、工程、规划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 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
8)主持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10)组织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1)主持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2)有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或海洋生物资源图集编制二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研究、储量评估、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主持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奖励或表彰;
21)在组织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 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十一、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或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教材内容,且应通过考核认定。
十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十三、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十四、本条件中的报告、论文的水平,由本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
十五、本条件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电力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电力工程各类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电力工程技术人员”通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环保、火电厂劳动保护、新型发电技术及其它与热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二)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水能利用(含水库)、工程地质、水文泥沙、水工建筑物、水力机械、金属结构、水电厂自动化、水电工程环保、风能发电技术及其它与水能动力工程有关的专业。
(三)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包括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绝缘技术、高低压电器设备、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电磁环境、配电与用电系统及控制、电气测量技术、电能质量管理及其它与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有关的专业。
(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运行与分析、电力系统自动化、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通信及其它与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有关的专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质工程和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及以上的获奖者。
6.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7.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三)获得以下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外语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线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2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对在电力工程第一级从事勘测、施工、生产运行的技术人员为3000字符)的能力。
第九条 计算机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完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与电力工程有关的基础理论知识。根据所从事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基础理论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主要包括:工程数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热力学、传热学、水力学、岩土力学、金属学、电工原理、电机学、电子技术基础、计算机原理与算法语言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可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
(二)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的不同和工作实际,对所列的专业知识可以有所侧重。
1.从事热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锅炉原理及构造、汽轮机原理及构造、热工控制系统、泵与风机、热工测量及仪表、锅炉(汽机)热力特性及试验、锅炉(汽机)及其辅助设备、金属焊接(热处理、探伤)、施工机械、电厂建筑与构筑物、电厂化学、环境监测与保护、热力设备腐蚀与防护、节能技术、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2.从事水能动力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水力机械原理、水轮机及水泵、水轮机调节、风机与压缩机、水力机组振动与过渡过程、机组测试技术、抽水蓄能技术、水电站自动化、水库调度、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钢筋混凝土、水工结构、施工机构、水库泥沙监测、水资源规划、航道与港口工程、灌溉与排水、环境水利、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3.从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机原理与结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电器和装置、电力系统过电压与绝缘配合、高压输电线路、高电压测试技术、电气测量技术、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压直流输电、电力电子技术、继电器及继电保护、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通信、电力负荷控制、用电管理与监察、供电网络规划与设计、电力拖动与自动控制、电力设备可靠性、节电技术、电磁环境、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4.从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技术人员:主要包括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计算、电力系统分析、电力系统经济运行、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负荷控制、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压自动调节与频率控制、电力系统可靠性、发电厂变电所电气部分、高电压技术、高压直流输电控制及电力电子技术、自动控制原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方面的知识。
(三)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六)一般地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一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或直接参加一般技术难度项目的全过程。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和执行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及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6.能组织、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完成二项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动力设备、化学、环保、金属材料、建筑结构的监测,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改进,并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计算分析、一般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或一般技术难度的模型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或水力机械的技术改进,解决一般技术难度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一般的试验和研究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能承担一般技术难度的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的设备、模拟试验和研究。
(2)参加二项及以上高压设备、线路、杆塔原型试验,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试验方法和测试技术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的现场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直接参加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一般的电力系统计算分析、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力系统分析应用软件,以及常规的试验研究手段和测试方法。
(2)参加二项及以上现场试验、系统调试,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电力系统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规划研究,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问题;或参加二项及以上一般技术难度的研究课题,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或参加比较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电力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编制较重要的软件模块;或完成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参加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部分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能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个及以上火电厂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三个及以上本专业大、中型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技术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单项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产品质量合格,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施工图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一般设计程序、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参加过二项及以上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或参加过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的全过程,并独立完成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相应章节的编写;或从事过本专业施工图三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技术责任事故,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常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水电站建筑安装工程中某一项或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或二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系统工程的施工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参加完成一项继电保护、自动化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较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一般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本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电厂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机械设备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五项及以上设计、测绘和试验工作。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掌握设备性能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检修制造或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参加四年及以上水库运行工作,参与编制水库调度计划和经济运行方案。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测试结果,完成规定的技术监督项目,具有独立分析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2)参加过二台及以上输、变、配、用电设备或送电网络的检修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或熟悉输电线路杆塔、金具、变配电装置的设计和加工过程,完成过二条输电线路或二个变配电项目、设备的配套任务,保证优质服务。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掌握电力系统主要一、二次设备性能,掌握运行参数和调度规程,具有独立分析电网运行状况和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
(2)熟悉电力系统计算、经济分析、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的配置和整定原则,参与二次及以上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济调度方案或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工作;或熟悉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通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性能,完成过二次及以上主要设备的检修、修造或更改工程,编制本专业工程计划、技术方案和措施,达到优质、安全、经济及进度要求,保证装置可靠运行。
(3)具备担任班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第十二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撰写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不少于10000字的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5.参加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三)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四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组织、指导中级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两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的现场调试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解决较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科研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和主持较重大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分析、测试技术开发项目,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现场调试试验、模拟试验和监测项目,并解决较复杂的试验和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二项及以上水能动力工程设备运行、原型观测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试验和研究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或技术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主持并完成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型式试验、原型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其中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的试验、计算分析和研究及开发的技术路线,能独立编写较重大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制定较大型试验技术方案。
(2)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复杂的、技术难度高的应用软件开发,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或主持大型电力系统控制设备配置的研究和调试,或主持二项及以上不同类型、技术难度较高、具有较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二次及以上大型现场试验,提出试验方案,解决复杂的测试技术问题;或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解决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或负责科学试验室的建设和管理。
(三)从事规划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本专业的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负责过大、中型发电厂施工图四个及以上主要卷册的设计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技术报告(专题报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担任过三项及以上专业技术规定的审查工作。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或负责或独立编写过本专业设计文件、专题报告;或负责完成过本专业三个及以上主要部分的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并担任过工地设计代表;或作为负责人,编写过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完成的各项产品质量优良,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3)担任过本专业主要设计人。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软件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送变电工程或用电工程的初步设计工作,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主持过与设计技术有关的行业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应领域的设计规程、设计计算方法和技术经济政策。
(2)负责过二项及以上大中型发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网规划设计、电网自动化系统设计、电力系统通信及远动工程设计,并负责编写技术报告或设计说明书;或担任过规划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完成的设计成品的各项指标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能便于施工、并满足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从事施工建设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四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热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进度满足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水能动力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和大型施工机械性能,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准则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大、中型发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某一项系统的全过程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配电及用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法,以及施工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一项220KV输变电工程或四项配电线路、用户供电工程的系统调试或施工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导则、质量标准。
(2)主持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完成二项较复杂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通信工程的安装调试或技术工作;或主持编写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技术方案或调试方案,解决过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
(3)在建筑、安装调试中,质量达到标准,技术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和进度要求。
(4)具备担任中型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能力。
(五)从事生产运行的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应同时具备如下各专业的三项条件:
1.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热能动力装置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2.水能动力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系统的设备或水工建(构)筑物结构、系统的运行状态或工作条件,或设备金属材料的各种特性,并能提出其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具有独立组织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了解国内外水能动力装置和水工建(构)筑物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
(3)能主持制定合理的运行方式、计划和重大操作方案,并能指导组织生产、检修、施工或修造,达到安全、稳定、文明、经济运行和质量标准;或主持过三次(或三台、三个)及以上发电机组主附设备的大修和更改工程或水工建(构)筑物的监测和维护工作;或主持过重大更改工程方案的制定;或具有四年及以上主持本专业运行工作实践,并编制生产、调度、经济运行方案的经历。
3.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
(1)熟练掌握输、变、配、用电设备或输电线路性能,具有全面、丰富的用电管理经验,了解国内外先进的输、变、配、用电工程。
(2)组织或主持供电网络发展、改造规划及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和自动化水平;或负责组织或主持二台及以上发电机组或输、变、配电及用户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大修或更改工程,编制大小修或更改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及方案。
(3)具有主持或独立处理重大事故和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保证发电、输、变、配电设备可靠工作,发供用电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4.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性能、设备原理、运行状态及校验原理。
(2)具有独立组织分析和处理重大故障或事故的能力。
(3)主持或指导编制和审查电网运行方式、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工作,能够对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以及对电网安全稳定进行全面分析,了解国内外大电网运行中的新技术、出现的新问题及解决办法;或能够制定合理的电网运行方式,提高线路或设备的运行率;或全面主持整定计算工作,审查保护方案,并能正确、灵活地处理计算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或针对自动化及通信设备在设计、制造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工程实施和设备检修;或负责编制规程,制定重大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技术,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系统或设备运行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优质、安全、经济运行。
第十五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网(省)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果。
(二)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独立撰写过二篇及以上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在国家批准出版的科技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
5.主持网(省)局级委托的制定或修改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规章等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要求均为国家教委所指定的内容。其掌握程度与应用能力,必要时须经过答辩或考核认定。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