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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基本概念

日照间距系数基本概念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日照间距系数=D / H,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 x 日照间距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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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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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计算方法

式中:

D—房屋间距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计算示意图

D= L0 ·H

L0(间距系数)=ctgh·cosγ

H—计算高度

H=层高X层数 女儿墙高度-C

C=首层窗台高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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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基本概念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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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系数基本概念文献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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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第四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 建筑高度 24米以下(含 24米)居住建 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 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 30度,下同), 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2 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 30 度, 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 0.9 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 30 度至 60 度之间, 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 1.0 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60 度至 90 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 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 0.8 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 30度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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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 1998 年 7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1998年 9 月 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 ;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具体内容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名称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结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3、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 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档: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 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档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街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第六条 不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筑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外墙面至被遮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墙面之间的最小距离;设挑檐的遮挡建筑物,日照间距为遮挡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挑檐外墙面的垂直投影至被遮挡建筑物主要采光面外边线之间的最小距离。遮挡建筑物为住宅的,考虑设置阳台,其计算高度均按照设置女儿墙不小于0.9米高计算。

第七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和短边与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下列规定执定:

(一)住宅:新区开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97;旧区改造,包括居住区、小区和组团改造,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建筑物应当充分考虑周围建筑环境,并且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长日照建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插建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均不得小于2。

第八条 在临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的道路建设非高层建筑物时,其建筑物的短边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主要采光面相对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物短边处计算高度的0.75倍,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超过12米时,每增加1米,间距相应也增加1米,当遮挡建筑物短边的宽度超过20米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 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 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他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照高原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遮挡建筑物(遮挡建筑物建筑高宽大于或者等于24米)日照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执行:高层建设日照间距表 单位:米 H D L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30 40.8 (48)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40 40.8 (48)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50 40.8 (48)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60 40.8 (48) 50 55 60 65 70 75 80 70 40.8 (48) 55 60 65 70 75 80 85 80 40.8 (48) 60 65 70 75 80 85 90 90 40.8 (48)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40.8 (48) 70 75 80 85 90 95 100

注:表中H为遮挡高层建筑物的建筑高度。H超过100米时按照100米计算

D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间距。

L为高层建筑物与被遮挡住宅或者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高层建筑物外墙面的长度

表中给出的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为H和L在10的整数倍情况下的数值,其他情况按D=(H L)/2计算,结果值小于48米时,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48米计算。表中数字40.8为高层建筑物在旧区改造中对住宪的最小日照间距;(48)为高层建筑物对长日照建筑和新区开发中的住宅的最小日照间距。

第十三条 并列布置高层建筑物时,相邻高层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单栋高层建筑物的长边长度(两栋高层建筑物长边不同时,以长边长度大的计算),并不得小于建筑高度的一半(按照两栋建筑物中高度大的计算)若两栋并列高层建筑物其中之一为住宅或者两栋都是住宅时,日照间距按照《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中的规定执行。高层建筑物的裙房(高度小于24米),按照非高层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28米以上(含28米)的道路两侧沿街布置建筑物时,只考虑规划布局,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第十五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规划布置建筑物,除应当遵守本规定中的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日照间距标准建设的建筑,除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保留的外,应当予以除。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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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颁布信息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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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具体条例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1994年6月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

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

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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