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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日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4〕3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日照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发〔2004〕23号),设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监局,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市安监局是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也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基本信息

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内设5个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综合监督、协调;负责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监系统内人员培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三)综合协调科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组织、协调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结案审批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海洋渔业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生产安全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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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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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

市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工勤人员编制2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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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调整

在市安监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由市经贸委承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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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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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办法,研究拟订有关政策及工矿(以下均指非煤矿山)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管理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组织、协调、监督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结案事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它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监督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示范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依法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 承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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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机构

设立日照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市安监局直属的正科级行政机构,使用事业编制10名,配备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工勤1名。

主要职责是:受市安监局的委托,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程标准,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指导各区县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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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具有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批许可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超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监局负责。

(二) 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打击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活动;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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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献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8页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安监政法 [2003]49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经委 (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局、总公司 (集团 )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切实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严肃查处生产安 全事故,现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我 局。 附件: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2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 准确地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或与生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格式:pdf

大小:20KB

页数: 11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安监管危字〔 2007〕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 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原国家 经贸委令 35 号)、国家安监管总局《关于 <危险化学品登记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 [2002] 第 103号)、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 字[2005]155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全 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 (化登字 [2005]14 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现将我局制 定的《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见 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附件:天津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日照市建筑协会简介

日照市建筑协会概述

本会是我市规划建设系统从事土木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施工及装饰、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及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日照市建筑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贯彻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和日照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为繁荣我市建筑业,推动体制改革,促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建筑业建成我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而奋斗!

本会紧贴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服务于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换和企业需求,服务于市场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日照市建筑协会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行规行约;

(三)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总结交流经验,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

(四)推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协助企、事业单位培训技术、管理人才;

(六)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举办展销活动,推广新技术、 新产品;

(九)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本会内部职能机构编制上,设有“一处六会”。即:协会秘书处、建筑施工专业委员会、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勘察设计专业委员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工程监理和建设机械专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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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市从事建筑施工及装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日照市烟台路15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推动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七)编辑会刊,搞好协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日照市辖区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专家讲座等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四)推荐选举协会理事,决定理事的罢免或解职;

(五)讨论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或解职;

(六)其他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人和秘书长人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筹集协会的活动经费;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工作计划和议案,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由秘书长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主持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宜,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三)制定协会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协会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落实好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协调协会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任命或解除协会投资实体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七)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领导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分会。分会设立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的文件。撤销时亦履行同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会按照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资助和单位、个人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费、订阅刊物资料费;

(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协会工作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

(五)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支出;

(六)聘请专家、顾问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后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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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东港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日照市东港区委办公室、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日照市东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日照市东港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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