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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8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市从事建筑施工及装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日照市建筑协会。

第二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日照市从事建筑施工及装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单位自愿联合组成,并经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日照市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日照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日照市烟台路15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建筑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理论、方针、政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推动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

(五)组织国内外信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本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评优、评先活动;

(七)编辑会刊,搞好协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努力提高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日照市辖区内从事与建筑业相关行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经审查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专家讲座等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咨询服务、技术资料和信息;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办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关心协会工作,随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

(四)推荐选举协会理事,决定理事的罢免或解职;

(五)讨论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命或解职;

(六)其他依章程规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长的领导下,于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人和秘书长人选,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六)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筹集协会的活动经费;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需要理事会讨论的工作计划和议案,召集理事会会议;

(三)由秘书长提名,任命协会副秘书长;

(四)根据需要,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主持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事宜,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三)制定协会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落实;

(四)组织开展协会其他有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落实好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协调协会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四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六)任命或解除协会投资实体及各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七)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权为:

(一)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领导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四)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设立若干分会。分会设立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情况的文件。撤销时亦履行同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会按照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

(二)协会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资助和单位、个人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议费、订阅刊物资料费;

(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讲座等费用;

(三)日常办公费用;

(四)协会工作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

(五)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支出;

(六)聘请专家、顾问的费用:

(七)其他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后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十二月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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