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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A1-1建设程序 |
A1-1-01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扣4分 |
|
A1-1-02 |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扣3分 |
||
A1-1-0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
扣10分 |
||
A1-1-04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扣2分 |
||
A1-1-05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扣5分 |
||
A1-1-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要求施工单位施工。 |
扣3分 |
||
A1-1-07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扣5分 |
||
A1-1-08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扣6分 |
||
A1-1-09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扣1分 |
||
A1-2招标发包 |
A1-2-0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扣3分 |
|
A1-2-02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
扣3分 |
||
A1-2-03 |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扣2分 |
||
A1-2-04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
扣3分 |
||
A1-2-05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扣2分 |
||
A1-2-06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
扣1分 |
||
A1-2-07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扣1分 |
||
A1-2-08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扣3分 |
||
A1-2-09 |
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扣2分 |
||
A1-2-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
扣5分 |
||
A1-2-1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的。 |
扣5分 |
||
A1-2-1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扣2分 |
||
A1-2-13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扣2分 |
||
A1-2-14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扣2分 |
||
A1-2-15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扣2分 |
||
A1-2-16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
扣2分 |
||
A1-2-17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扣1分 |
||
A1-2-18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扣1分 |
||
A1-2-19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扣3分 |
||
A1-2-2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扣3分 |
||
A1-2-2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
扣2分 |
||
A1-2-22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
扣1分 |
||
A1-2-23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扣1分 |
||
A1-2-24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
扣2分 |
||
A1-2-25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
扣2分 |
||
A1-2-26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
扣5分 |
||
A1-2-27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
扣5分 |
||
A1-2-28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扣1分 |
||
A1-2-29 |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
扣8分 |
||
A1-2-30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扣8分 |
||
A1-2-31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扣8分 |
||
A1-2-32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扣8分 |
||
A1-2-33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扣3分 |
||
A1-3质量安全 |
A1-3-01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扣5分 |
|
A1-3-02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扣5分 |
||
A1-3-03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扣5分 |
||
A1-3-04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
扣5分 |
||
A1-3-0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要求施工单位施工。 |
扣5分 |
||
A1-3-06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扣10分 |
||
A1-3-07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扣8分 |
||
A1-4其他 |
A1-4-01 |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 |
扣5分 |
|
A1-4-02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A1-4-03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A1-4-04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A1-4-05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A2-1 建设 程序 |
A2-1-01 |
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 |
扣2分 |
|
A2-1-02 |
签订合同后15天内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提供项目管理大纲。 |
扣1分 |
||
A2-1-03 |
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等国家法定手续和消防、环保、人防、卫生、降水、绿地、排水、排污、占道、停车、破路及其它有关配套手续。 |
扣1分 |
||
A2-1-04 |
未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扣1分 |
||
A2-1-05 |
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图预算编制上报及施工图预算评审;未按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用款计划。 |
扣1分 |
||
A2-1-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 |
扣2分 |
||
A2-1-07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其他有关手续擅自施工,伪造涂改施工许可的。 |
扣5分 |
||
A2-1-08 |
不按规定权限签定变更手续。 |
扣2分 |
||
A2-1-09 |
不按合同规定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的。 |
扣1分 |
||
A2-1-10 |
不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问题的。 |
扣1分 |
||
A2-1-11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扣1分 |
||
A2-1-13 |
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不办理竣工结算的。 |
扣2分 |
||
A2-1-14 |
竣工验收合格后擅自将工程移交使用单位的。 |
扣2分 |
||
A2-1-15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不移交工程档案的。 |
扣2分 |
||
A2-1-18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未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工程保修期内不组织工程保修的。 |
扣2分 |
||
A2-2 资质 |
A2-2-01 |
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扣4分 |
|
A2-2-0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扣2分 |
||
A2-2-04 |
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2分 |
||
A2-3 承揽 业务 |
A2-3-01 |
互相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4分 |
|
A2-3-02 |
与项目施工、招标、监理、原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的。 |
扣2分 |
||
A2-3-03 |
在项目中直接或间接承担施工、监理、原材料、设备供应的。 |
扣2分 |
||
A2-3-04 |
全部转让管理业务或将其承担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
扣3分 |
||
A2-3-05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超过2天不在岗的。 |
扣1分 |
||
A2-3-06 |
不按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2分 |
||
A2-3-07 |
省外管理企业在我省承揽管理业务未到省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扣1分 |
||
A2-4 投资 质量 安全 工期 |
A2-4-01 |
不按施工图预算控制投资,不进行分部分项核算,超过投资预算控制的。 |
扣4分 |
|
A2-4-02 |
不制定投资目标控制,不按月进行投资完成情况分析的。 |
扣1分 |
||
A2-4-03 |
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
扣4分 |
||
A2-4-04 |
以建设资金作为资信证明贷款,为自己谋取利益的。 |
扣4分 |
||
A2-4-05 |
与有关单位串通,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
扣2分 |
||
A2-4-06 |
与有关单位串通,擅自增加变更的。与有关单位串通,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减少建设内容的。 |
扣4分 |
||
A2-4-07 |
故意不签字确认拨付建设资金的。 |
扣1分 |
||
A2-4-08 |
借工程管理收取中标单位费用的。 |
扣2分 |
||
A2-4-09 |
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行贿的。 |
扣4分 |
||
A2-4-10 |
随意签证工程技术、经济变更,不对变更内容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分析或专题报告的。 |
扣2分 |
||
A2-4-11 |
不制定工程质量控制目标或不按目标控制进行质量管理的。 |
扣3分 |
||
A2-4-12 |
不按规范要求、施工图文件组织管理施工,造成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 |
扣2分 |
||
A2-4-13 |
不制定工期计划目标或不按工期计划目标,造成工期延误的。 |
扣3分 |
||
A2-4-14 |
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扣2分 |
||
A2-4-15 |
指定合同内容内,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的。 |
扣3分 |
||
A2-4-16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
扣2分 |
||
A2-4-17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扣2分 |
||
A2-4-18 |
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危机,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或向上报告的。 |
扣3分 |
||
A2-4-19 |
因管理责任而发生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
扣4分 |
||
A2-4-20 |
因管理责任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文明差,聚众闹事,并受相关部门处罚的。 |
扣2分 |
||
A2-4-21 |
对突发事件没有处置预案的。 |
扣1分 |
||
A2-5其它 |
A2-5-01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A2-5-02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A2-5-03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A2-5-04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B1-1 资质 |
B1-1-0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B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B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B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B1-1-05 |
拉用外单位人员进行勘察的。 |
扣5分 |
||
B1-2承揽业务 |
B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扣5分 |
|
B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6分 |
||
B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7分 |
||
B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扣6分 |
||
B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5分 |
||
B1-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6分 |
||
B1-2-07 |
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项目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扣3分 |
||
B1-3 质量安全 |
B1-3-01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扣10分 |
|
B1-3-02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扣10分 |
||
B1-3-03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扣5分 |
||
B1-3-04 |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扣5分 |
||
B1-3-05 |
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扣4分 |
||
B1-3-06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扣2分 |
||
B1-4其它 |
B1-4-01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B1-4-02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B1-4-03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B1-4-04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C1-1 资质 |
C1-1-0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C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C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C1-1-0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C1-1-04 |
拉用外单位人员进行设计的。 |
扣6分 |
||
C1-2承揽业务 |
C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扣5分 |
|
C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6分 |
||
C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8分 |
||
C1-2-04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扣6分 |
||
C1-2-0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6分 |
||
C1-2-06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8分 |
||
C1-2-07 |
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扣3分 |
||
C1-3 质量安全 |
C1-3-01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扣10分 |
|
C1-3-02 |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扣8分 |
||
C1-3-0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扣7分 |
||
C1-3-04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扣6分 |
||
C1-4其它 |
C1-4-01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C1-4-02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C1-4-03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C1-4-04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5、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D1-1资质 |
D1-1-0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扣10分 |
|
D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扣5分 |
||
D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6分 |
||
D1-1-0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扣1分 |
||
D1-2承揽业务 |
D1-2-01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
扣10分 |
|
D1-2-02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10分 |
||
D1-2-03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10分 |
||
D1-2-0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8分 |
||
D1-2-05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10分 |
||
D1-2-06 |
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其他方式承接,被通知停工后,拒绝停工的。 |
扣5分 |
||
D1-2-07 |
以低于工程成本报价恶性竞争,造成恶劣影响的。 |
扣10分 |
||
D1-2-08 |
项目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
扣4分 |
||
D1-2-09 |
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项目未到省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扣3分 |
||
D1-3工程质量 |
D1-3-01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
扣5分 |
|
D1-3-02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扣5分 |
||
D1-3-03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扣3分 |
||
D1-3-04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扣2分 |
||
D1-3-05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扣3分 |
||
D1-3-06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勘察设计和相关质量规范、规定要求的。 |
扣6分 |
||
D1-3-07 |
因施工质量事故造成停工或恶劣影响的。 |
扣6分 |
||
D1-4工程安全 |
D1-4-01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扣10分 |
|
D1-4-02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扣2分 |
||
D1-4-03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扣2分 |
||
D1-4-0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扣1分 |
||
D1-4-05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扣1分 |
||
D1-4-06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扣1分 |
||
D1-4-07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扣1分 |
||
D1-4-08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扣1分 |
||
D1-4-09 |
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扣1分 |
||
D1-4-10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扣1分 |
||
D1-4-11 |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扣1分 |
||
D1-4-12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扣1分 |
||
D1-4-13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扣1分 |
||
D1-4-14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扣2分 |
||
D1-4-15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扣2分 |
||
D1-4-16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扣2分 |
||
D1-4-17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扣2分 |
||
D1-4-18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扣2分 |
||
D1-4-19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扣2分 |
||
D1-4-20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扣2分 |
||
D1-4-21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扣10分 |
||
D1-4-22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扣8分 |
||
D1-4-2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扣1分 |
||
D1-4-24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扣10分 |
||
D1-4-25 |
发生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扣10分 |
||
D1-5其他 |
D1-5-01 |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扣2分 |
|
D1-5-02 |
项目经理部不服从管理,经有关部门指出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
扣1分 |
||
D1-5-03 |
违反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的。 |
扣2分 |
||
D1-5-04 |
在突发事件中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失职的。 |
扣5分 |
||
D1-5-05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D1-5-06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D1-5-07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D1-5-08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6、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E1-1资质 |
E1-1-0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扣6分 |
|
E1-1-0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扣10分 |
||
E1-1-0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4分 |
||
E1-2承揽业务 |
E1-2-01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7分 |
|
E1-2-02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6分 |
||
E1-2-03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4分 |
||
E1-2-04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扣4分 |
||
E1-2-05 |
省外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揽监理业务未到省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
扣3分 |
||
E1-3质量安全 |
E1-3-01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扣5分 |
|
E1-3-02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扣8分 |
||
E1-3-03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扣3分 |
||
E1-3-04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转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扣3分 |
||
E1-3-05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危机时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扣3分 |
||
E1-3-06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扣3分 |
||
E1-3-07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扣2分 |
||
E1-3-08 |
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
扣8分 |
||
E1-3-09 |
监理企业未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的。 |
扣4分 |
||
E1-3-10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按规定到位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不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 |
扣6分 |
||
E1-3-11 |
不按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制度的。 |
扣4分 |
||
E1-3-12 |
不按规定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质量问题整改结果不复查,以及不按设计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实施质量验收。 |
扣4分 |
||
E1-4其他 |
E1-4-01 |
不执行我省监理企业自律公约。 |
扣5分 |
|
E1-4-02 |
违反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的。 |
扣6分 |
||
E1-4-03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10分 |
||
E1-4-04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E1-4-05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E1-4-06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招标代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F1-1资格 |
F1-1-01 |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扣5分 |
|
F1-1-02 |
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
扣5分 |
||
F1-1-03 |
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升级时弄虚作假的。 |
扣10分 |
||
F1-1-04 |
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
扣5分 |
||
F1-1-05 |
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
扣5分 |
||
F1-1-06 |
未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注册地以外设置分支机构。 |
扣4分 |
||
F1-1-07 |
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格,无正当理由拒绝编制代理项目工程量清单。 |
扣4分 |
||
F1-2招标代理 |
F1-2-01 |
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扣10分 |
|
F1-2-02 |
使用非本单位注册人员办理招标代理事宜的。 |
扣4分 |
||
F1-2-03 |
依法应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未予备案或擅自更改备案后资料的。 |
扣4分 |
||
F1-2-04 |
所代理项目招标的活动未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 |
扣4分 |
||
F1-2-05 |
降低国家标准收取代理费用或违反规定向招标人、投标人(申请人)收取其它费用的。 |
扣3分 |
||
F1-2-06 |
不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内容为委托方实施服务。 |
扣3分 |
||
F1-2-07 |
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 |
扣5分 |
||
F1-2-08 |
未按招标投标法定程序或法定时间进行招标活动的。 |
扣5分 |
||
F1-2-09 |
招标代理项目应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而未发布的。 |
扣4分 |
||
F1-2-10 |
招标代理活动有效期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 |
扣3分 |
||
F1-2-11 |
因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工作失败或相关手续不能办理的。 |
扣4分 |
||
F1-2-12 |
未妥善保存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阅时拒绝提供的。 |
扣6分 |
||
F1-3其他 |
F1-3-01 |
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
扣2分 |
|
F1-3-02 |
违反建筑市场廉洁准入规定的。 |
扣6分 |
||
F1-3-03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F1-3-04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F1-3-05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F1-3-06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8、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G1-1 资质 |
G1-1-0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扣5分 |
|
G1-1-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扣5分 |
||
G1-1-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扣10分 |
||
G1-1-05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扣2分 |
||
G1-1-06 |
在资质就位、年检、升级、行业内组织的评比和对外宣传活动中夸大本企业执业人员数量、职称、办公设施、软硬条件、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咨询业绩等情况的。 |
扣4分 |
||
G1-2承揽 业务 |
G1-2-01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扣3分 |
|
G1-2-02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扣3分 |
||
G1-2-03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以低于收费标准最低限80%以下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扣4分 |
||
G1-2-04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扣4分 |
||
G1-2-05 |
以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谋取工程造价业务。 |
扣5分 |
||
G1-2-06 |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竞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咨询企业之间串通招标的。 |
扣5分 |
||
G1-2-07 |
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竞标活动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G1-2-08 |
接受已被另一造价咨询企业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
扣3分 |
||
G1-2-09 |
与委托人对同一委托业务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相互矛盾,或咨询收费标准不同的合同的。 |
扣3分 |
||
G1-3合同 履行 |
G1-3-01 |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扣5分 |
|
G1-3-02 |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
扣2分 |
||
G1-3-03 |
不按照工程计价规定计价,并拒不改正的。 |
扣3分 |
||
G1-3-04 |
在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活动中故意拖延时间的。 |
扣2分 |
||
G1-3-05 |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中不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工作的。 |
扣2分 |
||
G1-3-06 |
在工程造价活动中,对甲、乙双方签定的经济签证不予认可的。 |
扣2分 |
||
G1-3-07 |
泄露客户或相关当事人技术和商务秘密的。 |
扣2分 |
||
G1-3-08 |
违反执业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扣4分 |
||
G1-4合同 履行 |
G1-4-01 |
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聘用无造价资格人员或非本企业注册造价人员进行执业的。 |
扣2分 |
|
G1-4-02 |
违背客观实际,对其他造价咨询企业捏造事实或无中生有进行诬告,损害同行名誉的。 |
扣3分 |
||
G1-4-03 |
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期满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办理本企业注册造价人员变更注册关系的。 |
扣2分 |
||
G1-5 其它 |
G1-5-01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G1-5-02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G1-5-03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G1-5-04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9、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H1-1资质 |
H1-1-0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承担的检测业务的。 |
扣6分 |
|
H1-1-02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扣4分 |
||
H1-1-0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扣10分 |
||
H1-1-0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扣4分 |
||
H1-2承揽业务 |
H1-2-01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扣4分 |
|
H1-2-02 |
检测机构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
扣4分 |
||
H1-2-03 |
省外检测机构在我省承揽检测业务未到省和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扣4分 |
||
H1-3合同履行 |
H1-3-01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扣3分 |
|
H1-3-02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扣4分 |
||
H1-3-03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扣4分 |
||
H1-3-0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扣4分 |
||
H1-3-05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扣6分 |
||
H1-3-06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扣10分 |
||
H1-3-07 |
检测机构超越检测资质许可的参数出具检测报告的。 |
扣4分 |
||
H1-3-08 |
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与原始记录不相符或原始记录主要信息不全。 |
扣4分 |
||
H1-4其他 |
H1-4-01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重视人员的安全保护,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 |
扣10分 |
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扣分。 |
H1-4-02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重视人员的安全保护,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重伤的安全事故。 |
扣5分 |
||
H1-4-03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不重视人员的安全保护,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人员轻伤的安全事故。 |
扣1分 |
||
H1-4-04 |
检测机构因拖欠检测人员工资经投诉调查属实的。 |
扣2分 |
||
H1-4-05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H1-4-06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H1-4-07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H1-4-08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10、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从业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备注 |
J1-1资质 |
J1-1-01 |
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未办理变更注册进行执业的。 |
扣2分 |
|
J1-1-0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
扣3分 |
||
J1-1-03 |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
扣3分 |
||
J1-1-04 |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
扣5分 |
||
J1-1-05 |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扣10分 |
||
J1-2承揽业务 |
J1-2-01 |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违反规定同时承揽多个工程的。 |
扣3分 |
|
J1-2-02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扣2分 |
||
J1-2-03 |
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和竣工结算中,和有关单位和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 |
扣5分 |
||
J1-2-04 |
在招投标、比选或者其他活动中,有伪造业绩或者伪造其他文件的行为的。 |
扣4分 |
||
J1-2-05 |
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和竣工结算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 |
扣3分 |
||
J1-3质量安全 |
J1-3-01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发生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扣8分 |
同一事件造成的事故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值扣分 |
J1-3-02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发生四级质量安全事故。 |
扣4分 |
||
J1-3-03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重伤、一般事故频率超过控制指标的。 |
扣2分 |
||
J1-3-04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因质量安全问题被暂停施工的。 |
扣2分 |
||
J1-3-05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失职,造成工程在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
扣2分 |
||
J1-3-06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
扣4分 |
||
J1-3-07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未及时上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扣2分 |
||
J1-3-08 |
项目经理(建造师) 、监理人员对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
扣3分 |
||
J1-4其它 |
J1-4-01 |
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 |
扣4分 |
|
J1-4-02 |
威胁、恐吓、殴打建设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扣10分 |
||
J1-4-03 |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未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扣10分 |
||
J1-4-04 |
无正当理由,规避或者拒绝协助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责任各方依法采取行政措施的。 |
扣6分 |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被记录单位(人) |
||||
被记录相关信息 |
项 目 名 称 |
|||
实 施 阶 段 |
||||
责任主体类别 |
||||
不良行为事实 |
||||
扣 分 依 据 |
扣分分值 |
|||
分 |
||||
取证、调查人 |
日 期 |
|||
年 月 日 |
||||
确认复审人 |
日 期 |
|||
年 月 日 |
||||
扣分公布日期 |
年 月 日 |
|||
被记录单位(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
记录扣分单位 |
年 月 日 |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
第四条 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不良行为的调查、确认、扣分、记录、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七条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区域相关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网上公布。
第八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保留时间为12个月,时间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计。
第九条 省建设厅将建立不良记录信息修正维护机制,保证信息准确。不良记录修正维护机制是指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或对已公布不良行为的单位视其整改情况,限期进行调整。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缩短其信息发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经省建设厅审核认可后,可延长公布保留期限。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应用
第十条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按《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及注册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基准值总分为100分。其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公布,按每发生一次(件)扣减相关条款分值。
第十二条 当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发生不良行为并经确认记录后,其诚信分值随即扣减,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其诚信分值自行修复。
第十三条 企业诚信分值大于90分时,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绿色”;当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黄色”,该企业自动被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当诚信分值低于75分(含75分),该企业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栏显“红色”,按行政许可权限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市场准入条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
第十四条 当同一企业分别以多个责任主体从事建筑活动的,其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分值将累减。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为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计算日,当执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分值低于90分(含90分)时,需经再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业。执业(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80分)时,暂停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职业活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许可重新执业。
第十六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和比选时必须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替代其它处罚,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1、《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2、《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项目管理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3、《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设计单位)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5、《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6、《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监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7、《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招标代理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8、《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9、《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10、《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执业、从业人员)应予记录的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附件二:《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确认扣分表》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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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 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 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 勘察、设计、 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 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 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 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 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试行 )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点击数: 【字体: 大 中 小】 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建设领域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准入和清出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建立范围包括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 检测试验机构等单位、企业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等从业人员 (含外省入湘企业和人员 ) 。 第三条 本制度公示内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字〔2005〕1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 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予发布,于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确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为记录部门),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
其他部门或机构对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是否作为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责令停工通知书;
(三)不良行为认定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条 《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及《不良行为认定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
(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
(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
(四)整改要求。
(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
(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
(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
(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
(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
(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当事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认定和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任职单位有过错的,分别认定和记录。
(四)建筑业企业在分包工程过程中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对建设单位相应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记分。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www.szjs.gov.cn)或其他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送达。如有见证人,可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第十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录入相关系统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纠正。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二条 记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检查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负责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月一次。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考核制度,根据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监督抽查,对抽查项目情况与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出入较大,或者不记 录、滥记录、记录不规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责令有关记录部门和执法人员做出解释,对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视情节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 责任。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记分与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依据其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确定,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对应相应的分值。《不良行为与记分标准表》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其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记录和记分。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6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排序结果在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6个月。公示期满,排序情况自动转入历史记录查询系统及当事人诚信档案系统。
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
第十六条 对统计周期内累计得分超过同类当事人不良行为平均分值1.5倍的当事人,分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其中,对得分较高的30%给予红色警示,但最多不超过10名,其余给予黄色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色警示的当事人数量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不良行为累计得分相同的。
(二)本办法第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可直接给予红色警示的。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除以统计周期内该企业在本市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确定,其他当事人的得分依其不良行为累计分数直接确定。
本条所称“在建工程项目数”以统计周期内当事人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及分包合同备案时提交的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数为准。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分包合同备案,以及统计周期开始前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不计算在内。
第十八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一统计周期截止前,将被深圳建设信息网公示不良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在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数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当于每个统计周期截止后5日内,将其在建工程项目数量、工程名称以及经备案的工程承包合同等以书面形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对,逾期报送、未报送,或报送工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为准。对弄虚作假申报的当事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给予红色警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统计及计算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数,“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在做出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后直接予以红色警示,警示期不少于6个月。
(一)拒不参加或以各种理由拖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抢险救灾及应急工作的;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串通招标投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对存在重大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隐患的工程,经两次以上责令整改或停工,拒不改正继续施工的;
(五)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
(六)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伪造或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或其他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资料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
(九)经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
(十)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一)拖欠工人工资,经劳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十二)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场所、损毁公共设施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十三)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催告或通报仍不清偿的;
(十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五)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十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被给予红色、黄色警示的当事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或由媒体曝光。
第二十三条 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工程承包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可暂停其承接业务或执业。
(二)对在本市从业的外地企业或个人,可清出深圳市场,不予在深圳承接业务或执业。
(三)对建设单位,可暂停其自行招标资格、暂停办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四)对评标专家可暂停或冻结其评标资格,直至清出专家库。
(五)对企业负责人,可提请有关机关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依照本办法受到红色警示的当事人,在警示期内,有关单位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不接受其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申请,已加入的,可暂停或冻结其投标资格,直至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
(二)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或在工程中执业的申请。
(三)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或在其中执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布施行。
各记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深建管〔2002〕21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 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号)以及《关于加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深建法〔2005〕5号)同 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同时,要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同时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暂行办法》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要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