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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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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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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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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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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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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至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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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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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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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3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 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 (以下简称装修人 ) 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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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山东省建设执法考试试题库 《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一.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自 (A ) 开始施行。 A.2002年 5月 1日 B.2003 年 9月 1日 C.2003年 5月 28日 D.2004 年 9月 1日 2.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 (C)制订施工方案 ,并做闭水试验。 A.自定标准 B. 不破坏结构的标准 C.防水标准 D. 经济适用 3.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 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 B)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A.建设单位 B.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C.物业单位 D. 业主 4.(B)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A.国家权力机关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发布日期】1996-05-29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宝瑞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

普通建筑中的家庭住宅、小型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和其他非重点防火单位的零星装修(以下简称小型零星装修),其设计、施工的消防安全,由户主、业主和施工单位参照本规定自行管理。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采取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设备。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设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设计、施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消防安全依法实施监督。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计防火管理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应经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建筑物的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出口,变配电房、通风空调机房、发电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礼堂、歌舞厅、商场、宾馆、车站、机场、码头、邮政电信枢纽等公共场所,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按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具有相应防火性能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九条装饰装修的电气设计必须符合电气设计规程要求,设置在吊顶、夹层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线路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必须是经省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完成后,设计单位必须将设计文件按规定报送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核。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有关防火规范对设计单位报送的装饰装修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第三章 施工消防管理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等级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经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在资质审查中,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确定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现场防火值班监护人员,落实防火责任制。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主与施工单位应签订施工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焊接、电气、喷涂、油漆等特殊工种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定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七条施工用电应到有关的配电房或供电所办理用电手续。施工中不得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书的电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或进行其他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炉灶、火源、吸烟点、焊接作业点实行动火票审批制度,由施工单位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签发动火票。重要场所的动火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期间不得对外营业。确有特殊情况需同时营业的,应报所在地的主管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

装饰装修可能危及毗邻单位消防安全的,应采取分隔、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装饰装修施工不得降低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和损坏消防设施设备,不得妨碍室内外消火栓、自动喷淋头、火灾探测器、疏散诱导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工程业主应向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时,对防火设计的执行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装饰装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方能投入使用。

小型零星装修竣工后,由户主或业主自行验收;工程量大、消防技术复杂的,也可申报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帮助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建筑物,装饰装修竣工后,必须落实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单位,并签订管理维护的书面协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或转让、转借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国家建筑装饰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防火设计的,或者选用的涉及消防性能的材料和消防设备是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未经防火审核即施工或者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建筑装饰装修中不落实消防责任制造成火险隐患,接到整改通知后逾期不整改或故意拖延整改火险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以及小型零星装修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划分,由省公安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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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第5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委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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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省农房建设管理办法3月起实施

我省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规划选址、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了规范,将于3月1日在我省正式实施。

【规划选址】使用原有农房宅基地进行建设的,需由乡镇进行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的,经乡镇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的,乡镇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聚居点建设。同时,农房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

【勘察设计】新建农房要依照技术规范要求选择房屋地基基础形式和埋置深度。农房设计应当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供建房村民选用,并免费提供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

【建设施工】农房建设可以采取统一规划建设、村民联合建设、村民自主建设等方式,规划许可占用宅基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纳入村务公开内容。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农房建设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村民需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存档。

此外,《管理办法》对农房建设竣工质量验收与所有权登记、老旧农房安全管理、农房建房申请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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