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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发〔2015〕4号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分类处置办法、税收解缴及利益结算办法、工作要求4部分,由四川省财政厅商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四川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推动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实现“两个跨越”目标,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和城市集群,让各相关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助推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县主体,平等协商。市(州)、县(市、区)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的主体。相关市(州)、县(市、区)平等协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做到开诚布公、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互利共赢。坚持尊重客观、立足实际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各方互惠互利、发展共赢。

适时调整,优化完善。市(州)、县(市、区)根据改革要求和外部条件变化,及时沟通协商,对财税利益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二、分类处置办法

跨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形式。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合作模式和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促进全省经济实力整体提升。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指企业的决策、指挥等管理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受现行财税分配制度限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可能因获益较小导致其支持分支机构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力度偏小。要通过建立健全总部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均衡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税利益分配关系,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相关地区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与总部经济相关的政府间财税利益分配的关键,是处理好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间财税利益转移问题,核心是将增值税及附加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等进行合理分配。对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分别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指企业通过合并或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整合,实现企业重组和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在按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要求实施的基础上,合理保护被兼并企业所在地财税利益,有利于减少地方干预。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财税利益分配机制,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企业兼并重组后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对收入存量,按确保既得利益原则进行分配,有关市(州)、县(市、区)要相互核实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后确定。对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增量,综合考虑兼并重组前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水平等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分配。如兼并重组后企业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较兼并重组前减少,相关各方按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所占比重予以分配。

(三)推动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跨区域项目指项目所在地跨越两个(含)以上市(州)或县(市、区)的项目,主要涉及交通、能源、矿产、旅游、环境保护等领域。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州)水电开发项目已有明确的利益分配办法外,其他类项目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很多项目难以落地或推进缓慢。要通过建立跨区域项目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推进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跨区域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四)推进园区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指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要通过建立健全园区合作共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各方共建,促进地区间加强合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进产业转移,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

园区合作共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共建园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五)鼓励飞地经济发展。飞地经济指飞出地将资金、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推进双方优势有机结合、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飞地经济,有利于解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产要素在地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飞地经济有序发展,整合区域要素资源、缓解发展瓶颈制约。

飞地经济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六)引导企业迁建。企业迁建指因自然灾害、环境制约、技术更新等原因,企业重新选址并搬迁到其他地区。企业迁建主要面临影响迁出地政府既得利益、迁入地资源要素需重新配置增加相应成本等问题。要通过建立企业迁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理顺迁入地、迁出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迁出地政府支持企业搬迁、迁入地政府为迁入企业服好务,减少企业迁建的行政障碍,支持企业转移迁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优化产业布局。

企业迁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迁建投产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企业迁建完成后,要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减少、迁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七)助推招商引资。本《意见》所称招商引资指市(州)政府将引进项目布局到所属下一级政府行政区域的经济行为。要通过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处理好招商引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各地有序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有效承接产业转移。

招商引资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可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基础设施投入、管理服务在内的招商引资成本和市(州)、县(市、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落地企业税收及附加收入在相关方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额度。

对于非行政隶属关系间政府招商引资,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其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比例分享后,跨市(州)水电项目、烟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市(州)间分配明确如下:

跨市(州)水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享外,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1的比例进行分配。生产地分得的90%部分,区分水电项目跨区域类型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分配。

跨市(州)烟草企业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享外,地方部分按照相关市(州)协商签订的重组协议中确定的增值税分配比例计算分配。

其他未提及的跨区域合作形式,由相关各方比照上述类似跨区域形式的处置办法执行。

三、税收解缴及利益结算办法

(一)税收征管及解缴。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税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由相关市、县协商确定税收共享范围、解缴地点、解缴方式等,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其中: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规定执行。

跨区域合作产生的增值税,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规定的,其增值税的分配解缴按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益结算。对经过协商无法实现税收收入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相关市、县可以按照协商确定的意见,由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结算手续。其中:对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市、县收入的,在办理财政结算时,由划出方列上解支出,划入方列补助收入。同时,分别确定相关各方的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中央所得税、上划省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等财政指标,并据此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计算税收返还。

(三)联合检查。为确保利益相关市、县切实掌握跨区域企业(项目)的纳税情况,相关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跨区域合作企业(项目)涉税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年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并统一出具处理意见。相关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或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着眼发展,着眼未来,将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协商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对下指导督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理解执行不走样。

(三)认真细化落实。各地要在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自主协商沟通,明确财税利益分配时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权重等要素,尽快协商细化形成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具体跨区域项目利益分配办法。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报请上级财税部门协调处理。对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在公平客观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跨区域项目利益分配办法,可不予变动。

(四)积极探索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出现的其他跨区域利益分配事项,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客观实际,坚持平等协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跨区域利益分享的新方式、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由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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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2015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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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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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建筑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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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是好的,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也存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相当数量工程质量差、安全事故多等突出问题。为了防止类似德阳旌湖开发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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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川府[2016]12号)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激励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   二、成都、乐山、广安、西昌四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市,要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积极支持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产业联盟,抓好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有计划、分阶段稳步推进。   四、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公众的认知度、认同度。   五、加强与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科技、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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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简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6〕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效益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统筹规划,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要结合地质结构、自然条件、区域经济水平、技术状况、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的应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科学合理布局。

(三)完善体系,整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四)示范引领,推动发展。以培育试点城市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为引领,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2017年,成都、乐山、广安、西昌四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基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成都、乐山、广安三市的产业化基地要形成15万立方米部品构件的年生产能力,可提供项目装配率30%、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并在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装配率30%以上。西昌市建立钢结构产业化生产基地,到2020年,扶持2家钢结构建筑龙头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房屋、桥梁、水利、铁路等建设中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到2025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产业体系。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桥梁、水利、铁路建设装配率达到9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各地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企业的培育。一是调整产业布局。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实施技术设备引进和创新,实现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二是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企业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三是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发展一批利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四是发挥设计企业技术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五是发挥部品生产企业支撑作用。壮大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六是发挥施工企业推动作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

(二)完善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结合四川省现行标准体系和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评价认定等地方标准,修订计价定额、用工定额。建立部品构件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研发相配套的计算软件,实现建筑部品的标准化和通用化,尽快形成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强化科技创新。相关科研机构、设计企业等要加强建筑产业科技创新。一是研究符合抗震设防、绿色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二是开发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配套软件。三是注重生产和施工技术研发、创新及施工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应用。四是加强绿色建材推广示范应用。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四川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导则》,制定相关技术政策。积极引导建筑行业合理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告。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工程,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工业园区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7度以下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推荐使用轻型钢结构,地震灾区农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轻型钢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节能产品与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积极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包括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物流运输管理技术、构件吊装技术和安全可靠的部品构件连接技术。

(五)推进信息化技术。深入推进建筑产业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认证等制度,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完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房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七)促进装备技术及建筑材料研发。相关科研机构、企业要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配套装备和建筑材料研发,并及时转化为成果。重点研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及智能化信息控制系统、装配施工成套技术与装备、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施工质量检验技术与装备、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车辆、起重等装备和机具;重点加强对轻集料混凝土、再生混凝土等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科研院校要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改进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着重在产品开发设计、装配施工领域加大培养力度,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示范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整合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产业化发展;科技部门每年从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造价、施工工法、建筑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的给予一定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大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对预制墙体部分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利用现代化方式生产的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构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

(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种适合建筑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五)容积率奖励。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具体奖励事项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施工进度衡量。

(六)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投标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招投标政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我省具有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非政府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八)基金支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等专项基(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九)评优评奖优惠政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享受绿色建筑政策补助,并在项目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成立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意见宣传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行业培训,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让公众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同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博览展示、专项新闻发布等,使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交通运输保障。部品构件运输公司要加强对建筑部品构件运输的规范管理。对部品构件运输超载超限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部门对部品构件运输应予以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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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6〕12号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效益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统筹规划,将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配套,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整合市场资源、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要结合地质结构、自然条件、区域经济水平、技术状况、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和路径,有计划、分阶段推进预制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的应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基地建设,鼓励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形成科学合理布局。   (三)完善体系,整体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和评价认定体系。遵循新型城镇化与城乡一体化、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规律,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装配式建筑与成品住房、绿色节能建筑联动发展。   (四)示范引领,推动发展。以培育试点城市和产业基地、示范项目为引领,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2017年,成都、乐山、广安、西昌四个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形成较大规模的产业化基地。同时,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完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成都、乐山、广安三市的产业化基地要形成15万立方米部品构件的年生产能力,可提供项目装配率30%、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并在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住房中采用装配式建筑10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装配率30%以上。西昌市建立钢结构产业化生产基地,到2020年,扶持2家钢结构建筑龙头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在房屋、桥梁、水利、铁路等建设中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50%。   到2025年,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之一,建筑品质全面提升,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成效明显,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和产业体系。装配率达到40%以上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0%;桥梁、水利、铁路建设装配率达到90%;新建住宅全装修达到70%。   三、重点工作   (一)培育市场主体。各地要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企业的培育。一是调整产业布局。支持原有构配件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品种类,扩大生产能力,实施技术设备引进和创新,实现技术和产品升级换代。二是实施“引进”战略。围绕建筑产业化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积极引进实力雄厚的建筑产业化集团企业或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三是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集成作用。发展一批利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建设的骨干企业,提升开发建设水平。四是发挥设计企业技术引领作用,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五是发挥部品生产企业支撑作用。壮大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大型搅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六是发挥施工企业推动作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修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物流配送、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整合资源,实现融合互动发展。   (二)完善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广泛吸收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结合四川省现行标准体系和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加快制订和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构件生产、装配式施工、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工程验收和评价认定等地方标准,修订计价定额、用工定额。建立部品构件与建筑结构相统一的模数协调系统,研发相配套的计算软件,实现建筑部品的标准化和通用化,尽快形成先进适用的技术标准体系。   (三)强化科技创新。相关科研机构、设计企业等要加强建筑产业科技创新。一是研究符合抗震设防、绿色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体系。二是开发设计标准化、部品模数化、信息化、智能化的配套软件。三是注重生产和施工技术研发、创新及施工工法的编写和推广应用。四是加强绿色建材推广示范应用。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四川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导则》,制定相关技术政策。积极引导建筑行业合理地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公告。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龙骨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体系。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地区,政府投资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工程,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工业园区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及抗震设防烈度地区7度以下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推荐使用轻型钢结构,地震灾区农房建设大力推广使用轻型钢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节能产品与资源循环利用技术。   积极应用先进管理技术,包括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物流运输管理技术、构件吊装技术和安全可靠的部品构件连接技术。   (五)推进信息化技术。深入推进建筑产业和行业企业信息化应用,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改进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项目设计、部品制造、施工运营全流程质量监管、建筑部品及整体建筑性能评价认证等制度,强化成品住房质量验收,完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推行工程质量、成品住房质量担保和保险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偿机制,提高质量监管效能。   (七)促进装备技术及建筑材料研发。相关科研机构、企业要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配套装备和建筑材料研发,并及时转化为成果。重点研发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设备及智能化信息控制系统、装配施工成套技术与装备、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技术与设施、施工质量检验技术与装备、预制混凝土构件运输车辆、起重等装备和机具;重点加强对轻集料混凝土、再生混凝土等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科研院校要抓好现代化建筑人才队伍建设。改进相关专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建筑业领导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产业工人队伍,着重在产品开发设计、装配施工领域加大培养力度,为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四、政策支持   (一)土地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和示范项目用地。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各地应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要求,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对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用地,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全装修成品住房比例,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各地应提高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整合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支持建筑产业化发展;科技部门每年从科技攻关计划中安排科研经费,用于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关键技术攻关以及设计、标准、造价、施工工法、建筑技术研究。落实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研究的给予一定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大建筑产业现代化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力度,对预制墙体部分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税收优惠。利用现代化方式生产的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避免同一项目的部品构件在生产、运输和施工环节重复征税。   (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种适合建筑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建筑企业融资担保的种类和范围,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标的向金融机构融资,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   (五)容积率奖励。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对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具体奖励事项在地块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施工进度衡量。   (六)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投标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招投标政策。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项目,在同等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我省具有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其他非政府投项目可参照执行。   (八)基金支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修订新型墙体材料等专项基(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   (九)评优评奖优惠政策。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项目,享受绿色建筑政策补助,并在项目评优评奖中优先考虑。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议程,成立由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强化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加强意见宣传培训。各地要大力开展社会宣传和行业培训,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意义,让公众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同时,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培训和宣传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博览展示、专项新闻发布等,使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交通运输保障。部品构件运输公司要加强对建筑部品构件运输的规范管理。对部品构件运输超载超限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部门对部品构件运输应予以支持。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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