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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1996.07.18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资料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市场登记,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从事生产资料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生产资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核准生产资料经营者的经营资格,颁发营业执照;

(三)对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进行登记;

(四)对生产资料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五)监督管理经济合同;

(六)查处生产资料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需要从事生产资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经营国家限制经营的生产资料的,应当先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需要进行生产资料一次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一次性经营许可;经营品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需要从事生产资料经纪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纪人资格认定,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纪活动。

第七条 非国家禁止流通的生产资料,均可进行交易。进行交易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合格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限制流通的生产资料,其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实行统一收购的产品,其交易必须遵守国家指令性计划和统一收购的规定。

第八条 下列生产资料禁止进行交易:

(一)走私物资;

(二)救灾物资;

(三)国家规定应当作报废处理的产品或者明令淘汰的产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其他物资。

第九条 生产企业的超储积压物资、闲置设备以及以物抵债物资,可以上市销售;按照规定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 生产资料的交易方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期货交易的品种和进行期货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不得开展期货交易。

第十一条 生产资料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并本着自愿的原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有指令性价格的,必须执行指令性价格。

第十三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接受计量管理部门的检测。

第十四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销售不合格商品;

(二)在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四)签订虚假合同;

(五)串通订价,损害购买者或者其它经营者的利益;

(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七)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八)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九)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和误导购买者;

(十)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生产资料市场进行检查。被检查的经营者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生产资料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行为人、嫌疑人和证人,要求其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其它有关材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证照、帐册、单据、发票、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三)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物品的来源和数量,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或处理,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物品。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广告法》、《经济合同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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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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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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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9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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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 ﹞19 号),加快推进 建筑市场 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 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企 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 —2020 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 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 设 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 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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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生产资料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是生产资料交换 的场所及其活动的总和,是组织供需单位集中进行生产资料商品交易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交易中心。进入生产资料市场的商品是供生产消费的商品,用于满足生产消费,包括各种机器设备、建筑材料、辅助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燃料、各种辅助材料、半成品及零部件等。生产资料市场是市场结构中最重要的商品市场,其发展的程度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在现实形态上,生产资料市场表现为各种专门的或综合的物资交易市场,如钢材市场、煤炭市场、金属交易市场等。

生产资料市场

生产资料市场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着中介作用,生产资料市场运作得愈是有效率,社会再生产的运行就愈是顺畅。包括专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公司兼营的市场,但不包括一次性交易会。生产资料市场主要经营满足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工具设备、仪器仪表、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

市场的组织形式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两种,市场交易的种类可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所谓现货交易是当场进行商品买卖和货币的结算,是指成交时即可交付货物的交易,包括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标准化合约的交易。所谓期货交易实际是期货合约交易,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批准并进行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国家规定生铁、钢材、白糖期货暂停)。另外还有一种交易形式为中远期合约交易,是一种合约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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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要素市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的特征

建筑生产资料是指生产建筑产品所需的劳动资料(如各种工具、机械设备等)和劳动对象(如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生产资料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交易,以满足建筑生产的需要。生产资料市场是有形商品市场的组成部分,以建筑生产资料的需求者(建筑产品生产者)和供给者(建筑生产资料经营者)为市场主体,以具体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为交换客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建筑生产资料市场的主要特征是:

1.市场交易量大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体积庞大的特点,决定了建造建筑产品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在建筑产品的经营成本中,材料费约占成本总额的65%左右,所以在建筑生产资料市场中,主要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大都是大宗的、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交易,因而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对供求双方的经济利益都有很大的影响;而建筑材料的质量与建筑产品的质量直接相关。

2.市场交易品种繁多

由于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因而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机具的品种和规格繁多,据统计,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建筑材料多达1200多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建筑材料将会淘汰,而有更多的新型建筑材料应运而生,这就使得建筑生产资料市场交易的品种更加多样化。

3.市场交易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并行

由于建筑产品生产所需的材料量大,品种繁多,特别是一些材料的时效性很强,因而建筑产品建造时所需的材料,特别是主要材料不象某些商品生产那样,先储存材料,然后进行生产,而是根据建造建筑产品所需的材料,及时在市场交易,及时用于生产,因而建筑材料的交易与建筑产品的生产在时间上基本是并行的,同时在空间上往往是产地与消费地的直接转移。

4.加工订货占有较大比重

建造建筑产品所需的各种构配件,往往都是特定的,因而建筑产品生产者在市场上购买这部分构配件,往往根据需要,采取加工定货的形式向有关厂家进行交易。

5.市场竞争激烈

建筑生产资料的需求者和供应者都是大量的,时有新的供应者参加市场交易,因而建筑生产资料市场竞争的范围相当广阔,近似于完全竞争市场,价格变化对供求关系的反映相当敏感。

6.某些生产资料采用租赁形式,形成租赁市场

建筑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某些劳动资料,如大型施工机械、金属架料、钢模等往往采用租赁形式,供建筑生产者有偿使用,在建筑生产资料市场中形成机具租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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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产要素市场建筑生产资料市场的作用

1.建筑生产资料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生产资料市场是建筑产品生产者获得建筑物资来源的关键环节,对其他建筑要素市场的发展进程起着重要作用。只有当建筑生产资料市场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建筑产品市场才能因生产者有了足够的原材料和建筑机具来进行建筑产品的生产和交易;劳动力市场才能向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对资金市场、技术市场的发展和繁荣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2.建筑生产资料市场是促使建筑生产资料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建筑生产资料作为商品,通过市场交易,一方面满足了建筑产品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得建筑生产资料的价值得以实现,才能使生产建筑生产资料的生产耗费得到补偿,并实现新创造的价值。建筑生产资料的再生产是一个连续的生产与流通统一的经济过程。没有建筑生产资料的生产,当然也就没有建筑生产资料的流通;建筑生产资料的流通受阻或停顿,就会引起建筑产品生产的中断或停顿。

3.建筑生产资料市场是制约建筑产品市场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般地说,建筑生产的发展程度决定了建筑生产资料生产的规模和范围,但是建筑生产资料市场自身发展的程度,对建筑生产的发展进程又有强大的反作用力。当建筑生产资料市场与建筑产品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时,建筑产品市场能够正常运行并得到发展;反之,则会影响建筑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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