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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制定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办法

(一)确定免除费用的标准。各口岸所在地市级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与物价、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当地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针对不同地区及查验方式,在充分论证、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确定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各口岸免除费用的具体标准,应于4月20日前分别报省口岸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免除费用的标准,一般应按照集装箱人工掏箱查验、机检查验(分20呎含40呎以下和40呎及以上),以及厢式货柜车(包括中韩甩挂运输)查验几种类型,剔除不合理费用,实行包干计费。试点费用标准不得高于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试点前公布实施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海关指定认可的内陆查验场所名单,由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提供。

(二)规范免除费用的操作方式。免除费用的具体操作办法要规范合理,以不改变口岸现有吊装、移位、仓储作业和收费流程等市场运作链条为前提,符合当地实际,既要方便快捷、具有可操作性,又要保证进出口企业切实得到政策实惠。

(三)查验结果确认方法。从4月6日起,对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由海关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应据海关标识信息对查验无问题货物予以免费,不得采取先收后返方式操作。海关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及对查验没有问题进行标识的方式,由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制定。

(四)查验情况统计方法。免除费用以海关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准统计和确定。各口岸所在地的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隶属海关负责统计本辖区内口岸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各集装箱场站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负责统计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数量,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统计报表盖章后报送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口岸所在地口岸管理部门 (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海关提供的查验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照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核对相关数据并核算免除费用,于每月10日前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各市财政局核实后,报省财政厅。

统计填报的具体内容、格式体例、时限要求等,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单位统一制定。

(五)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年底根据试点工作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结算。对中央下达的免除费用资金,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支付、科学管理。资金拨付要在充分考虑查验服务企业承受能力基础上定期拨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免除费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六)监督检查措施。各市口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统计数据真实性、配套服务费免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切实产生预期效果。各相关企业要守法经营,准确统计相关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瞒报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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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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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硬盘

  • ST33000650NS企业级3TNS保修年限:三年;转数: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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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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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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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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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械

  • 综合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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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械

  •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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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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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机械

  • 综合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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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 网络实施费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标网络设计、实施方案编写、集成调试、跳线部署
  •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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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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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 云平台、网管平台软件部署服务以及跳线、调试服务,项目集成管理测试费用
  • 1项
  • 3
  • 华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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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 服务器资源及环境调研,确认及协调规划硬件设备安装及调试
  • 1项
  • 3
  • 华为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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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箱移位

  • 辅助集装箱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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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艾信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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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查验工作

  • CPU:4核,Intel i7;内存:8GB DDR4;显卡:显存1GB;硬盘:1TB SATA 7200转/分钟;预装操作系统;LED背光显示器23英寸;含软件接入.
  • 1套
  • 3
  • 参品牌库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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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文件发布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免除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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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点范围

按照财行〔2016〕10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试点范围。

(一)试点口岸范围:全省海运口岸及海关指定认可的内陆查验场所(不包括空港口岸)。

(二)试点进出口货物范围:包括集装箱(重箱)货物和厢式货柜车运输货物(含中韩甩挂运输)。

(三)免除费用范围: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查验环节发生、与海关查验工作直接相关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吊装费是指外贸企业将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移位费是指将海关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至海关指定查验场地,并按照海关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仓储费是指对海关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经海关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集装箱空箱、空车和固体废物货物查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提供便利化查验优惠服务、不发生向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陪同查验以及在海关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查验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不予免除。其中拼箱货物有问题的,由相应货主承担费用。

(四)查验没有问题的范围: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五)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根据海关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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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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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情况报告

要遵循试点工作的一般规律,鼓励各地开展工作创新,坚持在推进中规范、在规范中推进。试点过程中,各地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各口岸所在地市级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坚持每月一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做法、成效、经验、问题和改进意见等,总结报告及时报送省口岸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 由省口岸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于2016年7月初形成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于11月上旬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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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请各地口岸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商海关、物价、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港口企业、口岸查验服务企业等,按照当地实际,研究提出具体操作实施细则,于2016年4月20日前报省口岸办、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财政部驻山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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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精神,落实财行〔2016〕10号文件要求,促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进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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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配套措施

(一)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省级管理部门层面,省口岸办牵头负责制定试点总体方案,建立检查督促工作机制,实施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免除费用资金的审核、支付、结算等相关工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海关查验相关数据的统计、审核和提供,落实对有问题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等相关措施。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相关工作。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规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相关工作。

为扎实推进上述改革试点任务落实,各地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查查验机构,要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分工,建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试点任务落实。

(二)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的部署,深入推进口岸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推进服务市场化,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要依法整治强制服务、乱收费等行为,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合理的服务收费机制。要督促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吊装、移位、仓储等服务,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强制服务和收费。

(三)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查查验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推进口岸查验模式创新,优化监管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同时注重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查验比例。对固体废物等关检双方能够实施一次查验的货物,均采取一次查验方式,避免重复开箱。要切实落实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措施,形成“守法有利、违法惩戒”口岸查验管理机制,促进外贸企业守法经营。

(四)加强基础工作。要充分考虑相关方面的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相关工作流程,既要方便外贸企业和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又要有利于海关查验单位、口岸管理部门等实施管理。要引导和鼓励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断提高装卸、储运技术设备的科技创新,改进服务模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作业效能。省口岸办要结合山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联合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研究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统计、核算、支付等功能的应用系统,具备条件时实施。

(五)全面向社会公开。要畅通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惠企政策内容的渠道,努力扩大政策知晓面,让更多守法企业享受到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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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文献

【案例2】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案例2】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案例2】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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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4页

【案例 2】 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乌海市海勃湾区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案例介绍: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开创科技兴农新局面,切实解决“三农问 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 ,借鉴福建省南平市等 地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海勃湾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1、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形成和发 展,坚持改革、调整、创新、产业化的方针,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 用,通过体制创新与技术集成,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经济社会信息化、 农业产业化和劳 动力知识化, 积极调整我区经济结构, 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更好结合, 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 2、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双赢原则。 科技特派员要把科技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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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22页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组 织 部 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 京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 实施方案 2009 年,全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一分、三 定、两目标”的总体思路和《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 《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等文件精神,启动了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取得 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 社区治理模式, 2010年将在 2009年试点工作基础上, 在全市进 一步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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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建造函〔2015〕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如有疑问请发至电子邮箱:luolj4789@163.com,我们将及时答复。

2015年10月12日

报:李台然副厅长,建筑市场处,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部署,完善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创新,引领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含省外进粤分支机构)申请参加2015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二、工作组织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负责我省信用评价试点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的试点方案要求成立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总站内,负责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含评价委员会人员构成、分组情况、时间安排、工作分工、人员培训、纪律等内容)和落实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各地级市造价站和顺德区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各市造价站”)负责注册地点在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工作。

三、试点进度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0月)

各市造价站依据中价协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和本实施方案,对本地区的造价咨询企业开展宣传动员,讲解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申报的具体程序和报送资料的详细要求。

2.企业申报材料阶段(2015年10月-2015年11月)

企业自行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申报系统网址http://zjxrc.rchen.cn,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申报系统使用说明》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申请表,通过网络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提出评价申请。

申请通过后,企业在信用评价平台上填写基本信息,并按照信用评价申报材料目录要求准备信用评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市造价站进行核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各市造价站核查企业报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每页加盖公章以示通过核查,必要时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对。具体核查办法由各市造价站另行制定。

通过各市造价站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造价咨询企业应将通过核查的评价材料复印件汇总成册,报送至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01号13楼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评价委员会。

3.初评阶段(2015年12月)

省评价委员会在收到评价材料申请后,组织专家对造价咨询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4)在信用评价平台上赋分,如分数和系统自动赋分不一致,需写明原因,并将核查后的申报材料及核查结果报送中价协信用评价办公室。

4.终评阶段(2016年1-2月)

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汇齐初评结果后,组织评价委员会成员进行最终评审,确定评价最终分值和信用等级。

5.公示及异议复核阶段(2016年3月)

终评结果在中价协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参评企业可在公示期满前,向中价协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各市造价站、协会的网站和《工程造价管理》杂志等媒体上公开公布。参评企业可在中价协网站上自行打印信用等级证书。

四、有关问题说明

1.凡申请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在今后进行资质申报、延续等工作时,为简化手续,评价所提交的资料不再实地核查即可有效。

2.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凡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均可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并酌情赋值。

3.本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分值标准和名额数量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确定。

4.本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5.参与国家、行业(中价协)、地方标准、定额、课题及业务建设编制情况有效期为2009年至2014年六个年度。论文发表时间有效期为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

6.企业特色奖项的认定以发文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不良行为以处罚时间在评价期内为准。

7.2012年至2014年三个年度内,县、市级的有关部门、造价管理站、造价协会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或惩戒决定文件、整改通知、专项检查、核查、抽查结果,均可作为评价依据。今后必须相应经省级有关部门、省总站、省造价协会备案同意实施的,才可作为评价依据。

8.信用评价委员会成员与参加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评价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9.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行保证。凡虚假申报、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将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降低信用等级。

10.我省企业在省内外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以总公司名义申报,省内外的各分支机构信息纳入总公司申报资料内。外省企业在粤设有多个分支机构时,应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分公司名义申报,但省内其他分支机构信息纳入申报资料内。

五、工作要求

1.各市造价站应组织专人负责本市信用评价宣传动员及资料核查工作。

2.省评价委员会管理参照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省评价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工作纪律。

3.信用评价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谨,实事求是,遵循评价原则,遵守考核纪律,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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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通知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为切实做好试点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当前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部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主动做好综合协调,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建立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措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

二、密切跟踪试点运行情况,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跟踪掌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特点,梳理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优化流程,改进方法,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对预案,强化风险防控,出现问题迅速处置。要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宣传,深入进行政策解读,对不实消息和人为炒作要予以及时澄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避免政策误读,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政府都要讲政治、顾大局,算政治账、经济账、长远账,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绝不允许为了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搞回溯性清税,甚至弄虚作假收过头税。此类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不应征收的税收必须立即退付给纳税人,超出合理增幅部分的税收要相应扣回。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约谈,禁止个别企业等假借营改增之名刻意曲解政策、趁机涨价谋取不当利益。同时,要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顺利实施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要坚决避免违背市场规律的不合理行政干预,不得限制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操纵企业增加值地区分布,严禁以各种不当手段争夺税源,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确保各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使广大企业充分享受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改革红利。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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