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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首次来山东省开展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申请进驻。
第五条 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六条 环评文件单件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二)周围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
(三)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
(五)环境管理与监测建议;
(六)项目可行性与结论;
(七)文件制式规范。
第七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
(四)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
(七)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八)评价结论错误;
(九)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第八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或者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者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第九条 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终身负责。
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环评文件单件考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见附件1)进行。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考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6: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与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5: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没有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
环评机构本季度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不足60分的,其季度考核为不合格。
环评机构本季度环评文件有2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其年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环评机构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5件以下的,省环保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考核规则,随机抽查其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5件,不足5件的抽查其全部环评文件,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结果。抽查的考核评分与环评机构报告书年度考核评分,按照5: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报告书时,应当留存报告书送审版的电子版及其附件(留存时限一年),以备抽查。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应当及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更换名称或者环评工程师更换工作单位的,限期整改决定仍然有效。凡被限期整改过的环评机构均纳入环保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在整改期间,再次出现应当限期整改情形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被2个以上设区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将该环评机构移出“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
(二)被2个以上同一设区市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全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三)被2个以上不同设区市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有关市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整改完成,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报省环保厅审核后,方可重新进入“山东政务服务网”中介超市,再次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抽查判定环评机构1件环评文件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真失实的,省环保厅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生态环境部。
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旨在加强对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全省环评文件质量。
《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办法》规定,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超过70分不足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70分以下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办法》对环评文件的单件考核内容、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考核评分程序,环评机构限期整改、书面申诉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特别强调了对于“零分”环评文件和环评机构的判定。《办法》明确指出,环评文件存在以下九项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单件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包括: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者依据不充分的;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或者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济技术不可行;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评价结论错误;同一环评文件因质量问题或者修改超期,被退回两次以上。
《办法》强调,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之一的,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直接判定为零分。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即项目组成不清,或者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者工艺失实,或者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者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者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办法》要求,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在限期整改期间,环评机构更换名称或者环评工程师更换工作单位的,限期整改决定仍然有效。凡被限期整改过的环评机构均纳入环保诚信记录。
省环保厅将及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
鲁环发〔2018〕191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评审中心,各环评机构:
现将《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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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类。
第四条 本办法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6-79分为良好,60-6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三)周边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六)清洁生产、总量控制与监测计划;
(七)项目可行性与结论;
(八)文件制式规范。
第六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单件质量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一)环境制约因素未识别或分析不足导致项目选址可行性需重新论证的;
(二)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而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依据不充分的;
(四)项目产业政策、选址选线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有误,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第七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的,即项目组成不清或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工艺失实,或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的;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的;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质量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环评机构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终身负责。
第九条 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进行。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考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6∶0.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与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没有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
环评机构本季度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中有59分以下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环评机构本季度环评文件有2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其年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纳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结果。
环评机构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5件以下的,省环保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抽查其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5件,不足5件的、抽查其全部,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质量考核结果。抽查的考核评分与环评机构报告书年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报告书时 ,应当留存3份报告书送审版(包括电子版及其附件),以备抽查。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质量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或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或经抽查判定环评机构1件环评文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真失实的,省环保厅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