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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质量,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机构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类。

第四条 本办法质量考核分为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80分以上为优秀,66-79分为良好,60-6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三)周边环境概况与现状评价;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五)环境保护措施;

(六)清洁生产、总量控制与监测计划;

(七)项目可行性与结论;

(八)文件制式规范。

第六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单件质量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一)环境制约因素未识别或分析不足导致项目选址可行性需重新论证的;

(二)环境影响识别、评价重点确定存在较大疏漏的;

(三)对于搬迁、技改、扩建项目,其污染源源强应监测但未进行监测,而以其他方式确定的源强不准确或依据不充分的;

(四)项目产业政策、选址选线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有误,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第七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其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直接判定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重大失误的,即项目组成不清或主要工程组成遗漏或工艺失实,或项目污染源强、物料平衡、水平衡严重有误,或项目主要污染源、特征污染物遗漏等的;

(二)伪造、更改监测数据或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或参数确定不当,导致预测结果不正确、不客观的;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单件质量考核。

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环评机构对其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终身负责。

第九条 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进行。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考核发现环评文件存在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市环保部门。

(二)市环保部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与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6∶0.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并将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告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每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季度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省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与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没有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质量季度考核评分。

环评机构本季度省、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中有59分以下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环评机构本季度环评文件有2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其季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季度质量考核评分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评分为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评分的平均值。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两次不合格的,其年度质量考核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规则,对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纳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结果。

环评机构当年省、市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5件以下的,省环保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规则,抽查其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报告书5件,不足5件的、抽查其全部,抽查结果纳入年度质量考核结果。抽查的考核评分与环评机构报告书年度质量考核评分,按照0.5∶0.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的最终评分。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受理报告书时 ,应当留存3份报告书送审版(包括电子版及其附件),以备抽查。

第十三条 省环保厅应当及时在其网站公布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年度质量考核以及抽查的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或因环评文件质量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直接判定年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环保部门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期间,环保部门暂缓受理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季度质量考核不合格的,或经抽查判定环评机构1件环评文件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真失实的,省环保厅应当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对考核结果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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