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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工期在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尘和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纳入培育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所在设区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被认定“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工程项目优先培育。
(六)施工单位当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计划。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观摩任务的工程项目,可直接纳入培育,不受计划限制。
市主管部门根据省培育计划组织确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纳入,对标实施。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要深入培育对象动态实施培育指导、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十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培育对象进行全面对标检查,严格标准、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创建工作报告。
(四)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影像资料。
(五)市主管部门推荐报告及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检查和集中评审。选派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年底组织专家集中评审,通过检查和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全过程检查监督,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年内不接受申报。对于已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发现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其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
第十三条 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出台具体奖励政策,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并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获得省安全文明工地认定的项目,合同双方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按照不低于1.0%的标准核定安全文明工地创建奖励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9〕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日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施工单位自评情况的填写,需要严格按照JGJ59-2011以及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执行,自评达到优良标准。 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 诚信评价试行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等文件和开展第一批全国...
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 1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 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 办法》(建质 [2014]11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 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 )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 誉奖, 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 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 ,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建 筑安全监督机构 和
1-1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考评办法
- 1 -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工地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推 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提高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 办法》(建质 [2014]111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 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 )是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最高荣 誉奖, 其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水平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 作应达到我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 的考评工作在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指导下开展 ,由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由企业自愿申报 ,经市建 筑安全监督机构 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8〕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1日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结合全省住建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相关培育考评辅助工作。
第三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规范运作、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考评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2018)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系列标准(DB37/T 3014-2017,DB37/T 3015-2017,DB37/T 3134-2018,DB37/T 3135-2018)进行培育考评。
第五条 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10000m2以上;成片群体建筑建筑面积应在100000m2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位工程,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纳入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应在2000万元以上、工期应在3个月以上,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50%以上。
第六条 省安全文明工地应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工程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参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已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无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于有效期内;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三)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责任体系完善,管理措施到位,推行标准化管理,使用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
(四)积极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标准政策,组织机构健全,管控体系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深入。
(五)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处于本市前列,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在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中被评定为“优良”等次,承担过设区市及以上观摩活动的优先培育。
(六)工程项目开工以来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施工单位上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考虑各市在建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确定年度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样表及计算因素见附件1)。市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确定本市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列为培育对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有关参建单位配合,制定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填写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报市主管部门初审立项,对标实施。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培育,强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危大工程管控,打造施工安全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样板。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组织对立项工地对标考评,严格考评标准和考评程序,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清单形成申报材料,一般于当年3季度初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政施工省安全文明工地可分2批上报,第二批一般于当年4季度初上报)。
(一)省安全文明工地申报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标培育报告。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总承包合同书专用条款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计划及凭证(复印件)。
(四)反映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的影像资料(不少于5分钟)。
(五)市主管部门组织市级考评认定“优良”等次的正式文件。
(六)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附件3,按推荐次序排列)。
上述第(一)至(三)项申报材料需胶装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与第(四)项一并形成数据光盘报送。第(五)项、(六)项可根据市级考评时间安排,延后最迟于当年省现场考评前上报。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现场考评和集中评审。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赴各市开展现场考评,在此基础上组织集中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4季度。对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布为省安全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发现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培育资格,且2年内不予申报;对于已公布省安全文明工地不再符合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省安全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 对于公布的省安全文明工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优绩优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并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广。鼓励支持企业对相应项目部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各市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1.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计划样表
2.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申报表
3.市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推荐汇总表2100433B
为促进梧州市建筑行业文明施工整体水平的提升,日前,梧州市住建委、梧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开展梧州市2015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评比活动。经严格评定,岑溪市金海国际城8#楼工程、岑溪市育才名城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吉祥大厦工程等12项工程获评为梧州市2015年(下半年)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近年来,梧州市高度重视建筑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持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注重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建筑行业文明施工的整体水平,展现了良好的工地形象。 通过开展评比,有利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梧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再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