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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并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九条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条纳税人取用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应当分别计量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第十一条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三条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五条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度征收。对超过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证信息或取水许可证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十八条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需调整取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新增纳税人的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用水建议之日起20日内核定下达。逾期不能核定下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并于1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

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二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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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发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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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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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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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26 号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10 年 8月 5 日省政府第 78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10 年 8 月 17 日公布, 自 201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 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 为。 第四条 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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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山西省政府 【颁布日期】 19941108 【实施日期】 19941108 【文号】 晋政发第 58号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 均应依照 《规定》 和本办 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补登记的矿山企业, 也应缴纳矿产资源补 偿费。 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规定》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具体征收工作由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五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核定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国家有关 规定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 有矿山设计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 或没有矿山设计只有开 采

水资源税征收标准

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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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水资源税

我国征收资源税的税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这七个税目覆盖了大部分已知的矿产资源,但仍有许多自然资源未包括在内,如水资源、黄金、地热资源、森林资源等。

2009年6月17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随着经济的资源的重要性已经被大家所认识,而且构成资源税的内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资源浪费很严重,所以,下一步资源税税目要向这类产品扩大。至少水资源是要进入的。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会议还传出了资源税改革的完整思路: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征收水资源税主要是体现对资源价值的重视。从资源的角度分析,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范围,无论是使用者还是开采者,都应该征税。对水资源开采者征税,意味着今后矿泉水等相关开采者也在征税之列;对使用者,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业、居民、农业等,而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居民饮用水。各地对居民饮用水的收费包括自来水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部分。未来的水资源税改革,是将这三部分都合并改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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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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